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的法律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2日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但不願意支付或足額支付加班費。在勞務派遣用工中,加班費糾紛同樣是一個突出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1.《上海市工資支付辦法》第9條規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2***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5***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上海市工資支付辦法》第9條規定的是假期工資計算基數確定原則,不是假期工資計算原則。

  3.勞動者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中約定的、按月固定發放的工資。

  4.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對工資有約定的按從高原則確定。

  5.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對工資都未約定的,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按勞動者正常月工資性收入的70%確定。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內容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加班工資計算的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市人社部門強調,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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