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經濟責任?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什麼是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其特定職務而應履行、承擔的與經濟相關的職責、義務,而不是指當事人對其與經濟相關的職務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或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經濟上的後果(如經濟上的賠償、補償)等。該責任有以下特徵:

一、該責任是一種職責或義務。這裡責任的真正含義應當是當事人在特定的社會生活中所負有的特定的職責或義務,而不是當事人的行為應當承擔的特定後果。

二、該責任是與職務相關的職責或義務在社會生活中,當事人應當承擔或履行的職責或義務有多種,而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是基於當事人擔任特定的職務而應當承擔或履行的法定或約定的職責或義務,與職務無關的其他責任或義務不在該責任的範疇之中。

稜 三、 責任是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基於當事人特定的職務而產生的職責或義務同樣很多,包括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和與經濟無關的職責或義務(如政治上的職責或義務等),經濟責任審計中經濟責任所包含的是當事人與經濟相關的職責或義務。

四、 該責任是當事人應當承擔或履行的職責或義務。對於一個單位來講,由於法定或約定的職務、分工,每個人應當承擔或履行的職責或義務都不同,而經濟責任審計是針對特定的被審計人進行的,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應當是其應當承擔或履行的法定或約定職責或義務。經濟責任審計只評價被審計人的責任,而對其他人的責任一般不作具體評價。

什麼是經濟責任制?

經濟責任制是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將公司、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總指標加以分解,層層落實到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及職工個人的經營管理制度。

責,是指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由此所擔負的生產工作責任。主要包括計劃規定的生產任務和履行經濟合同承擔的經濟責任。使用各項資金承擔的經濟責任,對生產經營成果承擔的經濟責任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的每個崗位,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的生產工作責任及經濟責任都應有明確規定。

權,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相應享有的經濟權力以及由此而在生產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決策權力。主要包括:一定的生產計劃權、資金使用權福物資支配權以及人事管理權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享有的各種權力,不但應與其承擔的責任相適應,而且應具體通過他的生產工作崗位來行使。其權力範圍和大小也應由其工作崗位的性質來決定。

利,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取得的經濟效果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所得到的經濟利益的形式一般有兩種,即工資和獎金,其主要形式是獎金。工資獎金都是按勞分配的具體實現形式。

經濟責任是什麼?它和經濟法律責任又有什麼區別?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其特定職務而應履行、承擔的與經濟相關的職責、義務,而不是指當事人對其與經濟相關的職務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或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經濟上的後果。

什麼是經濟責任審計

財富說。

財富說是一種年代最早、歷史最長,持有人數最多的經濟學對象理論。^A古希臘羅馬學者的經濟思想.到新古典經濟學以前的多數經濟學家都有這種對象理論。

古希臘羅馬的思想家色諾芬的著作‘經濟論),通篇都是研究家庭財富及其增長問胚。重商主義者對研究財富的熱情,超過了他們的先輩。他們以財富為中心研究了財富的形式(金銀)、產生(流通領域)和增長途徑(開採金銀和對外貿易)等問題。

古典經濟學家們的研究對象也多為財富說。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在著作中,把如何增加國家稅收,如何增加國家財富作為研究對象,在他的(賦稅論)中提出了“土地為財富之母,而勞動則為財富之父”的著名論斷。古典經濟學的集大成者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就是研究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以及財富增長之道的。大衛-李嘉圖遵循斯密的財富對象理論,但特別重視財富的分配問題,他把財富的分配作為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對象。

法國經濟學家薩伊在1803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概論)一書中也指出,政治經擠學是“闡明財富怎樣生產、分配與消費”的科學。

據此,他把政治經濟學分成生產、分配和消費三大部分加以論述,創立了三分法。詹姆士·穆勒在他的 <政治經濟學綱要)中,繼承和發揮了薩伊的三分法,提出了四分法對象論,即將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歸結為研究財富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的一般原理。< p>

什麼叫經濟責任承包制

“經濟責任制承包合同”是一個大類合同的總稱,它主要起補充和保障作用。

它一般是作為“承包合同”的補充,來明確承包方和發包方的責任,如果出現違約或有什麼問題由誰來承擔責任。

主體禒發包方和承包方。

具體的資格限制要看具體的承包合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主體上沒有什麼限制,但是在合同上會對承包項目的質量做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如要符合法律或相關規章,承包方要接受發包方的審計、檢查等

親們幫我解釋一下經濟責任制是什麼意思?

經濟責任制,作為公有制中的經濟管理制度,同時也是公有制組織之間及組織內部的一種經濟法律制度。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一種管理關係,同時是一種法律關係。

經濟責任制通過法定或是約定的法律形式,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經濟指標和經濟核算,採取獎勵和制裁來實現對於主體行為的引導。由此,經濟責任制是一種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領域內的經營管理中,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相互承擔經濟義務和相應的享有權益的經濟法律關係和制度。

廣義的經濟責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領域的經營管理責任制關係,如私營企業的經理與董事會的關係、董事與股東的關係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屬於經濟法的範疇。

什麼是經濟責制?實行經濟責任制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經濟責任制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它是一種責、權、利相結合,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的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

中國股份制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是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將公司、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總指標加以分解,層層落實到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及職工個人的經營管理制度。

責,是指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由此所擔負的生產工作責任。主要包括計劃規定的生產任務和履行經濟合同承擔的經濟責任。使用各項資金承擔的經濟責任,對生產經營成果承擔的經濟責任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的每個崗位,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的生產工作責任及經濟責任都應有明確規定。

權,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相應享有的經濟權力以及由此而在生產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決策權力。主要包括:一定的生產計劃權、資金使用權、物資支配權以及人事管理權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享有的各種權力,不但應與其承擔的責任相適應,而且應具體通過他的生產工作崗位來行使。其權力範圍和大小也應由其工作崗位的性質來決定。

利,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取得的經濟效果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所得到的經濟利益的形式一般有兩種,即工資和獎金,其主要形式是獎金。工資獎金都是按勞分配的具體實現形式。

(一)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核心部門制度

現代國家日益趨向於混合經濟、後現代主義、經濟自由和經濟民主化和觸作主義,這使得國家法律模式越來越趨向於公私混合型,越來越注重對組織的協調與促進,注重對組織內部行為的管理與鉗制,經濟責任制正是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前提下,成為政府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手段。在公有國家內,經濟責任制與國家所有權緊密融合,使得其以法律的形式來實現,公有國家的特性使得其法律不斷地對組織加以宏觀和微觀的調控管理,經濟責任制正是在這一前提下與經濟法完全融為一體。經濟責任制本身是在經濟法的理論、原則和價值觀上建立起來的,它在公有社會內部,以制度的建設,實現了經濟法的理念,它是公有社會中經濟法的核心制度。

之所以說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核心制度,是由於:

第一,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上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制度體現。責權利相統一作為經濟法上的核心原則,強調經濟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受國家強制力的評價性,強調責任的重要性。各經濟法主體對國家、對社會都負有義務(責任),必須首先盡責,責字當先。這一原則能夠集中反映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能夠全面體現國家的經濟政策,它明確解釋了經濟法的本質,使之與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區別開來,使經濟法成為一個有著顯著獨立標誌的法律部門。

經濟責任制作為經濟法的核心制度,作為經濟法的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體現,它不僅僅是描述性的,從根本上而言,經濟責任制的所有法律規範都要基於原則性法律規範來建立。當下級法律規範同上級法律規範相沖突時,應當遵循上級法律規範。

不可否認,經濟法在其產生過程中,存在著不同的源頭,在私有國家內部,經濟法出現的根本動機是維護公平競爭,保持自由的市場制度,限制壟斷對於經濟的消極影響,無論是美國的“謝爾曼法”還是德國的限制卡特爾法律規範的出現,其目的都是在於實現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在公有國家內部,經濟法出現的動機則是實現經濟管理的有序化,實現國民經濟管理的科學化。儘管,一度在私有國家內,凱恩斯主義主張的國家干預使得經濟法能動的實現國民經濟管理有序化,但是事實證明,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基礎條件,對於任何一種經濟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從......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什麼都的

經濟責任審計: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審計的範圍是審計客體的外延,就是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不同於一般的審計監督活動,它是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對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作出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目前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如下:

1.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

從目前正式開展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情況看,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主要有:省、地級市、縣三級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以及鄉、鎮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幹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部門,接受審計的領導幹部一般為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規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幹部包括: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鄉、民族鄉、鎮的黨委、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幹部。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

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有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則必須是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據此,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離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受託管理資財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監督、評價活動。其理論根據為:審計是因兩權分離後受託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的,歸根到底審計就是審查資財管理者對資財所有者應履行的經濟責任。現代審計中的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是離任審計的兩種表現形式。前者審查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後者審查資金運動的效果和效率情況。

企業責任不包括什麼?社會責任?經濟責任?還是其他的什麼?

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什麼? 首先是經濟責任,有效率地提供合格產品;其次是法律責任,必須合法經營,遵紀守法;再次是道德責任,企業每一個成員有義務公平、公正地行事;最後才是慈善責任,企業通過社會公益成為良好的企業公民。 企業為什麼要承擔企業責任?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責任是指分內應做的事。責任具有明顯的社會屬性,它伴隨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涉及社會關係及社會秩序的維護。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對社會分內應做的事,它來源於企業作為一個社會組織的功能與作用,來源於企業與其他社會成員的互動關係。 企業作為社會經濟的基本單位,理應成為相應的社會責任主體。企業是現代社會分工體系中專門從事生產與服務的經濟主體,承擔著生產、流通、分配等社會再生產的基本職能,必須按照社會需要提供合格的產品和服務。那些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不僅沒有盡到責任,而且破壞社會分工、擾亂社會秩序。從社會結構層面來看,企業作為基本經濟單位的社會經濟格局一旦形成,也就形成了相應的技術分工格局和產業鏈,形成了企業之間、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權利和責任關係。每個企業都是社會經濟肌體的一個部分,須各負其責,否則就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企業發展的外部性決定了企業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企業發展涉及許多利益相關者,從而形成複雜的責任與利益關係。企業發展依賴於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和市場發育等,這些構成企業發展的社會條件。同時,企業運營對交通、環境及居民生活有重要影響,會產生許多公共成本,並且難以通過簡單的市場交易實現相應的補償。這就是企業發展的外部性,其中的外部經濟容易被社會吸納,而外部不經濟往往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如環境汙染問題。現實中還存在許多“搭便車”現象。這些沒有通過契約規範體現出來的利益損失,大都需通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加以彌補。這是社會和諧的必要條件,也是企業贏得長遠發展的重要途徑。事實上,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會獲得廣泛的社會認同,從而生成更強的持續發展能力。 企業公民的社會身份決定了企業具有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義務。在現代社會,企業被賦予公民的社會身份,作為法人組織享有民事權利與行為能力,從而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企業作為社會生產和服務的組織者,擁有相應的社會資源支配權。這些本來屬於人們共有的社會資源,由於企業的產生而被聚集在一起,為企業所支配和使用,企業自然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儘管企業也付出了一定的費用,但這些要素和資源並不是都能用金錢購買的,金錢只能彌補其中一部分有形成本。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企業作為契約的集合,並不是完全對等的主體的聯合,企業組織者在其中佔據著主導地位,享有社會賦予的主導權利。人們加入企業僱傭關係成為僱員後,都須接受一種暗含的職責,即遵守企業的規則及僱主的指令。這種非對等聯合只能通過企業組織者的責任擔當加以彌補,否則就可能影響社會和諧。另一方面,組織者因為企業的存在而享有更多的收益剩餘及其支配權力,這為企業承擔責任提供了物質前提和組織保障。企業作為契約關係的主導方、組織利益的支配者,需要履行相應責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綜上,企業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體,享有社會賦予的相應權利,支配和消耗著屬於全社會的資源,並對社會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帶來負面影響,這些大都不是通過市場交易所能補償的。因此,根據責任和權利對等的原則,企業不僅應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推進社會經濟發展,還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簡述經濟責任觀的主要內容。

工業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一種管理關係,在於它同管理在構成上是相同的。管理的計劃、指揮、協調、組織和控制實質上構成了經濟責任制的內容,管理的核心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處理組織中的人際關係構成了管理的根本內容,經濟責任制在這一意義上則是通過對組織和個人的制度性規則來實現對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調整。經濟責任制是科學管理的一個方面,其法律規範性使得管理上升為一種法律制度,兩者在本質上是相同的。

強調經濟責任制的管理性質,對於經濟法的理論及經濟改革的實踐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科學管理要求通過國家的能動作用,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以各種形式的責任制為媒介,用明確的法律權利義務的方法來組織經濟和管理國有企業,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必要條件”[35] .經濟責任制對於組織管理關係的調整,構成了經濟法的重要制度,它表明,現代國家的組織管理經濟職能,不是僅僅依賴於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就能解決的,也不是僅僅依賴於財產權的變革就可以實現的,唯有通過責權利相一致的法律關係才能實現政府有效管理經濟的目的。同時,經濟責任制的管理性表明了經濟法理論不僅僅是同經濟學的結合,更為重要和更為直接的是同管理學相融合。

第四,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互動的產物。

經濟責任制實質上是一種決策權的分配。它通過在不同的組織和同一組織之間的職責、權限的劃分來實現決策權的適當集中與分散。這使得它成為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之間互動的產物。

組織的一體化進程,導致了決策權的集中,在科層制組織中,決策依賴於上層管理人員,通過層層指令來實現經濟管理,這顯然導致了信息流轉的速度和質量的下降。公有國家成立之後,相繼採取了集中的計劃經濟,它使得決策權始終集中於中央部門,從而使得整個國家組織成為一個大的企業[36] .而這一企業的組織結構又是純粹集中型的U型結構,從而導致了信息的流通不暢、監督困難和激勵困境。因而,這種弊端的根除是依賴於經濟民主化實現的。

經濟的民主化,“它把生產和貿易決策權下放給各個企業和家庭,它還把矛頭指向計劃體制的兩個根本缺陷:缺乏激勵和不通信息”[37] .“分權化的決策和自負盈[38] 虧能夠把費用與收益聯繫起來,從而提高效率”[39] .經濟民主化對於公有國家而言,不僅僅是意識形態上具有重要性而已,更是經濟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的提高,促進社會進步所必需的。經濟責任制正是經濟民主化的結果,公有制國家所需要經濟管理民主化的表現之一就是經濟責任制的確立。

經濟責任制的確立,使得在公有制內部實現了決策權的分散化。它將責任同一定的角色、職位相結合,並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它實現了在層級組織內責任在不同層級上的分散化。由此,實現經濟管理中的責任同權利的相一致,從根本上說,這正是經濟民主化的結果。

對經濟發展的歷史加以考察可以發現,無論是私有制國家還是公有制國家,都存在著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相互運動。國家所有權的出現,是將經濟決策權從經濟市場轉移到了政治市場[40] ,是在組織不斷擴大的社會運動中,以政治官僚體制代替了企業官僚體制,在經濟集中之後,都相繼將經濟民主視為經濟體制所不可或缺的基礎。“切實推進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經濟管理的民主化、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41] ,是整個國家發展的基礎所在。經濟責任制正是如此,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是有序經濟秩序和經濟自由、經濟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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