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重點法條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2日

  你知道麼。你知道私募基金重點法條中有多少不為人知的祕密麼。下面由小編為你分享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私募基金重點法條

  私募基金綜合法規1.《證券法》

  重點條款: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財產權益,可均分且可轉讓或者交易的憑證或者投資性合同。

  解讀:私募基金屬於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監管

  2.《信託法》

  重點條款: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解讀: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質屬於信託關係

  3.《證券投資基金法》

  重點條款:第八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護力度的同時,首次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納入調整範圍,這意味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獲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重點條款: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解讀: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合夥企業、公司以及契約等方式設立。

  基金業協會規則

  5.《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重點條款: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本辦法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解讀:私募基金募集主體只有兩種,在協會登記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銷;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代銷。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為其自行設立的私募基金募集。

  6.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重點條款:第三十八條 訂明與私募基金財產有關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私募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1***說明私募基金財產應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由私募基金託管人保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將私募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解讀: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質明確是信託。

  7.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重點條款:本指引所稱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以下簡稱“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解讀: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東對基金的控制程度較強,依據公司法可以參與基金的管理與運營。

  8.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重點條款: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解讀: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合夥事務,如果參與管理則可能會喪失有限責任。

  9.《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重點條款: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資訊。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解讀: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屬於法定義務

  10.《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

  重點條款: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基金業協會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中國基金業協會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檔案。

  解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資訊不做實質性事前審查。但有些機構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身份、紙質證書或電子證明,故意誇大歪曲宣傳,誤導投資者以達到非法自我增信目的。

  1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重點條款:《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解讀:法律意見書可以出具保留意見。

  12.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是否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如不登記有何後果?

  答覆: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

  解讀:私募不履行備案手續所為民事行為有效,只是不能從事私募基金相關的比如募集等業務活動。

  13.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協會優先登記有管理基金經驗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申請。

  解讀:沒有管理過基金的申請機構符合條件也可登記。

  14.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對於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並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解讀:公司形式的投資者不需要穿透核查。

  15.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9]3號***中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解讀:公募基金經理“私奔”也需要3個月的競業禁止期限。

  16.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基金業協會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只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記手續給予事實確認,不意味著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行牌照管理。

  解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構成對其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對於利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證明不當增信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的,基金業協會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17.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規定,私募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

  解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8.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防範利益衝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

  解讀:為防範風險,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

  19.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不得瞞報資訊,應當確保《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解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20.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重點條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高階管理人員,可以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基金從業資格:

  一、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含創業投資***6年及以上,且參與併成功退出至少兩個專案;

  二、擔任過上市公司或實收資本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大中型企業高階管理人員,且從業12年及以上;

  三、從事經濟社會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

  解讀:取得律師資格的,可以只用考一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

  2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重點條款: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解讀:私募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以及投資人的財產屬於法律規定,但在實踐中必須獨立運作以及分別核算,才能作到信託責任。

  22.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

  重點條款:第十一條 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資訊,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資料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解讀:投資者可以登入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資訊披露備份平臺進行資訊查詢。私募基金公開披露資訊有變相向不特定物件公開宣傳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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