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管理制度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3日

  為加強動物管理工作,眾多飼養動物的管理制度出臺了。下面是小編精心為你整理的,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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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動物飼養管理制度

  l、嚴格按人員、物品進出屏障設施的規定和要求操作,單向流動,嚴禁逆向返回。

  2、準備當天所需物品。***包括鼠籠、飲水、消毒液、飼料等***

  3、按周計劃表進行動物的換籠、斷乳、配種、衛生、消毒等工作;必須使用消毒液浸泡的鑷子夾取動物。

  4、每天記錄飼育室內的溫、溼度等環境因素,出現異常,及時彙報。

  5、及時更換飲水和新增飼料,不得出現斷缺。飼料應少加、勤添,避免浪費。飲水瓶內水量不足1/3時應及時更換新滅菌的飲水瓶,防止飲水瓶漏水。

  6、每天堅持檢查母鼠生產、哺乳情況,及時調整哺乳仔數,觀察動物生長狀況及有無漏水等現象,做好卡片記錄,工作日記和週報表。

  7、根據實驗要求進行分組並掛牌標記。

  8、飼養人員每天至少應觀察動物一次並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彙報。

  9、飼養盒每週更換1―2次。更換籠具時,須用鑷子輕夾鼠尾,提起後置入新的飼養盒。

  10、日常工作完畢,應將室內物品擺放整齊,清掃地板,徹底擦拭消毒地板一遍,每週五還應對屏障內所有其它區域及物品進行擦拭消毒,之後用消毒液對屏障內所有區域進行噴霧消毒。

  11、按規定開關照明燈、紫外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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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1. 為加強全國實驗動物質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國實驗動物質量監測體系,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2. 全國執行統一的實驗動物質量國家標準。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可依次執行行業或地方標準。

  3. 全國實行統一的實驗動物質量管理制度。

  4.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種、繁育、飼養、供應、使用、檢測以及動物等一切與實驗動物有關的領域和單位。

  第二章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

  5. 實驗動物品種、品系的維持,是保證實驗動物質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條件。建立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目的, 在於科學地保護和管理我國實驗動物資源,實現種質保證。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引進、收集和儲存實驗動物品種、品系;研究實驗動物保種新技術;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品系;為國內外使用者提供標準的實驗動物種子。

  6.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是一個網路體系,由各具體品種的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共同組成。

  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從有條件的單位擇優建立。這些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長期從事實驗動物保種工作;

  有較強的實驗動物研究技術力量和基礎條件;

  有合格的實驗動物繁殖設施和檢測儀器;

  有突出的實驗動物保種技術和研究成果。

  7. 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凡經多數專家推薦的、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均可填寫《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申請書》並附相關資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國家科委。

  國家科委接受申請後,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察和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家科委批准後,即為實驗動物種子中心。

  實驗動物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接受國家科委的指導和監督。

  8.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統一負責實驗動物的國外引種和為使用者提供實驗動物種子。其國際交流與技術合作需報國家科委審批。其他任何單位,如需有必要,也可直接向國外引進國內沒有的實驗動物品種、品系,供本單位做動物實驗,但不得作為實驗動物種子向用戶提供。

  第三章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證

  9.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實行許可證制度。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必須取得許可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繁殖和商業性經營的單位。

  10. 從事實驗動物繁殖和商業性經營的單位,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實驗動物種子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保種中心,遺傳背景清楚,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生產的實驗動物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具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的飼養、繁殖環境設施及檢測手段;

  使用的實驗動物飼料符合國家標準;

  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動物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檢測人員,所有人員持證上崗;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1. 從事實驗動物和利用實驗動物生產藥品、生物製品的單位,取得使用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使用的實驗動物,必須有合格證;

  實驗動物飼育環境及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動物飼料符合國家標準;

  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實驗動物飼養和動物實驗人員;

  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2. 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1、各申請許可證的單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提交申請書,並附上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檢測機構,可由各申請單位自行選擇。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負責受理許可證申請,並進行考核和審批。凡通過批准的,由國家科委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發給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或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3、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由國家科委統一制定,全國有效。

  13.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接受每年的複查。複查合格者,許可證繼續有效;任何一項條件複查不合格的,限期三個月進行整改,並接受再次複查。如仍不合格,取消其實驗動物生產或使用資格,由發證部門收回許可證。但在條件具備時,可重新提出申請。

  14. 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單位的每年複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組織實施。每年的複查結果報國家科委備案。

  15. 取得許可證的實驗動物生產單位,必須對飼養、繁育的實驗動物按有關國家標準進行質量檢測。出售時應提供合格證。合格證必須標明: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號;品種、品系的確切名稱;級別;遺傳背景或來源;微生物及寄生蟲檢測狀況,並有單位負責人簽名。

  16. 實驗動物生產單位,供應或出售不合格實驗動物,或者合格證內容填寫不實的,視情節輕重,可予以警告處分或吊銷許可證;給使用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17. 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一律不準飼養、繁育和經營實驗動物。

  未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動物實驗和生產藥品和生物製品所使用的實驗動物,一律視為不合格。

  第四章檢測機構

  18. 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分國家和省兩級管理。

  各級實驗動物檢測機構以國家標準***DB/T15481***“校準和檢驗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為基本條件。必須是實際從事檢測活動的相對獨立實體;不能從事實驗動物商業性飼育經營活動;具有合理的人員結構,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部技術人員的50%;有檢測所需要的儀器裝置和專用場所。

  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取得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的認可,並遵守有關規定。

  19.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設在實驗動物遺傳、微生物、寄生蟲、營養及環境設施方面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單位,受國務院有關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接受國家科委指導和監督。

  20.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是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檢驗方法和技術的研究機構,實驗動物質量檢測人員的培訓機構和具有權威性的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服務機構。其主要任務是:開展實驗動物及相關條件的檢測方法、檢測技術研究;培訓實驗動物質量檢測人員;接受委託對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查和年度檢查;提供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和仲裁檢驗報務;進行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21.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均可填寫《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申請書》,並附相關資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國家科委。

  國家科委接受申請後,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和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家科委批准後,即為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

  22. 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主要從事實驗動物質量的檢測服務,依隸屬關係受所屬主管部門領導。

  23. 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的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提出申請,填寫《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的申請書》,並附相關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委託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對申請單位按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基本條件進行審查***或考試***,並提出審查報告。凡審查合格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批准並報國家科委備案,即為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

  24.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每兩年要接受國家科委組織的專家組的檢查。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每年要接受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查***或考試***。檢查不合格者,限期三個月進行整改,並再次接受複查,如仍不合格,則停止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資格。

  第五章 附則

  25.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26.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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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防疫條件稽核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監督。

  第三條 國家對動物防疫條件的稽核管理,實行《動物防疫合格證》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稽核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條件的稽核、監督。

  第五條 動物飼養場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但農民家庭散養的除外:

  ***一***選址、佈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二***畜***禽***舍的設計、建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採光、通風和汙物、汙水排放設施齊全,生產區清潔道和汙染道分設;

  ***三***有患病動物隔離圈舍和病死動物、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裝置;

  ***四***有專職防治人員;

  ***五***出***設有隔離和消毒設施、裝置;

  ***六***飼養、防疫、診療等人員無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條 種公畜站和胚胎生產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選址、佈局、設計、建築、設施、裝置、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二***種用動物飼養區、採精區或者採胚區與生活區分開,有引進動物、病畜隔離場所;

  ***三***有專職防治人員;

  ***四***種用動物應當取得健康證明;

  ***五***有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裝置;

  ***六***直接接觸繁育動物、精液或者胚胎生產的工作人員無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條 孵化廠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選址、佈局、設計、建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孵化車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可交叉或迴流;

  ***二***孵化廠與和外界有隔離屏障,並保持一定距離;

  ***三***孵化設施、裝置和專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四***有種蛋燻蒸消毒設施;

  ***五***有病雛、死雛、蛋殼、廢棄蛋等無害化處理設施、裝置;

  ***六***有清洗消毒設施、裝置;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條 屠宰場***廠、點***、肉類聯合加工廠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選址、佈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二***設計、建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採光、通風和汙物、汙水排放設施齊全;

  ***三***設有檢疫室;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待宰間、急宰間和患病動物隔離間;

  ***五***有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和汙水、汙物、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裝置;

  ***六***動物、動物產品運載工具和容器符合動物防疫要求並有清洗消毒裝置;

  ***七***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裝置和屠宰工具、用具;

  ***八***屠宰技術工人和肉品檢驗人員無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汙染動物產品的化膿性或滲出性面板病;

  ***九***防疫制度健全。

  第九條 動物儲運、中轉、交易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選址、佈局、設計、建築、設施、裝置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二***有患病動物隔離間和汙水、汙物、糞便處理設施;

  ***三***有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裝置;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條 動物產品經營加工儲藏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選址、佈局、設計、建築、設施、裝置、工具、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二***有清洗消毒設施、裝置;

  ***三***有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和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裝置;

  ***四***有采購動物產品檢疫情況登記等健全的動物防疫制度;

  ***五***直接從事經營加工銷售人員無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汙染動物產品的化膿性或滲出性面板病。

  第十一條 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選址、佈局、設計、建築、設施、裝置、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二***有固定的原料貯存場地;

  ***三***有汙水、汙物處理設施;

  ***四***有消毒設施、裝置;

  ***五***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二條 各類動物隔離飼養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選址、佈局、設計、建築、設施、裝置、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二***必須遠離動物生產、屠宰、經營,動物產品加工、經營場所;

  ***三***隔離場的出***有消毒設施、裝置;

  ***四***有隔離動物的排洩物等汙水、汙物、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裝置;

  ***五***飼養、診療人員無人畜共患病;

  ***六***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三條 動物診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選址、佈局、設計、建築、設施、裝置、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二***必須遠離動物生產、屠宰、經營,動物產品加工、經營場所;

  ***三***有汙水、汙物、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裝置;

  ***四***診療人員無人畜共患病;

  ***五***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四條 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儲存使用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選址、佈局、設計、建築、設施、裝置、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二***具有實驗動物、病料、廢棄的產品、汙水、汙物、汙染的空氣處理設施,符合特殊要求;

  ***三***有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儲存使用專業知識的人員;

  ***四***有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儲存使用管理制度;

  ***五***實驗室汙染區和清潔區嚴格分開;

  ***六***有無菌操作裝置,並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七***對操作人員等有嚴格的消毒制度;

  ***八***有獨立設定的實驗動物強毒接種飼養場所;

  ***九***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列場所,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呈交書面報告,填寫《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申請《動物防疫合格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收到申請報告和《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對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現場稽核審查,稽核合格的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

  本辦法所列場所中和動物傳染病控制關係密切的特殊場所,可由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稽核,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動物防疫合格證》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長的應於期滿30日前申請延長。

  領取《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單位和個人變更發證審查時有關專案的,應當進行變更申請,重新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

  第十七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單位應定期進行動物防疫質量技術監測。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列場所,不符本辦法規定條件,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不得開業或投產使用。違者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動物防疫合格證》的格式由農業部制定。

  第二十條 發放和考核審驗《動物防疫合格證》,按照國家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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