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家最新中醫藥政策正式實施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國家不斷推出中醫新政策,望中醫崛起。有關中醫藥的新政策有哪些知道關注的地方。中醫藥法的政策出臺後,將會帶來哪些新的變化。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於2017國家最新中醫藥政策,希望你們喜歡!

  2017醫藥的新政策釋出

  1月24日,網上藥店審批全面放開,醫藥電商春天真的來了!

  1月21日,國務院公佈的“第三批取消39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中,網際網路藥品交易資格B證、C證的審批竟然被取消了,這可是在2017年春節前夕意外的收穫。

  訊息傳出後,連日來醫藥行業從業人員的朋友圈被這則新聞持續刷屏,歡呼聲音最響的群體是醫藥電商從業者,普遍認為政策在關照醫藥電商的商業模式,審批改備案,簡政放權,利好零售連鎖企業。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持冷靜態度,認為這次只是國家簡政放權大政策下的一個體現,在相應的配套細則出臺之前,不值得過分樂觀。

  1月25日,藥品領域全鏈條重大改革政策即將釋出

  1月25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吹風會,國務院醫改辦主任、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王賀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吳湞介紹《若干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此外,工業和資訊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中醫藥局有關司局的負責同志也出席了會議並回答相關提問。

  據介紹,《若干意見》指出,在生產環節關鍵是提高藥品質量療效。一是嚴格藥品上市審評審批,優化審評審批程式,推進資訊公開。二是加快推進已上市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給予政策支援。三是有序推進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鼓勵新藥研發。四是加強藥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管,嚴厲打擊製售假劣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五是加大醫藥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推動落後企業退出。六是健全短缺藥品、低價藥品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機制,保障藥品有效供應。

  《若干意見》要求,在流通環節重點整頓流通秩序,改革完善流通體制。一是推動藥品流通企業轉型升級,健全城鄉藥品流通網路。二是推行藥品購銷“兩票制”,爭取到2018年在全國推開。三是落實藥品分類採購政策,降低藥品虛高價格。四是加強藥品購銷合同管理,違反合同約定要承擔相應的處罰。五是整治藥品流通領域突出問題,依法嚴懲違法違規企業、醫療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並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六是建立藥品價格資訊可追溯機制,促進價格資訊透明。七是積極發揮“網際網路+藥品流通”的優勢和作用,方便群眾用藥。

  《若干意見》強調,在使用環節要改革調整利益驅動機制,使藥品迴歸治病本源。一是公立醫院要優先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強化藥物使用監管,促進合理用藥。二是進一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三是強化醫保規範行為和控制費用的作用,大力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促使醫療機構主動規範醫療行為。四是積極發揮藥師在合理用藥方面的作用。

  1月26日,2016全國零售藥店市場規模3377億,增速9.2%

  日前,國家統計局公佈了我國2016年經濟資料:2016年全年國內生產總值***GDP***74.4萬億元,比2015年增長6.7%。與此同時,作為國內專業的醫藥資料研究機構,中康CMH及中康研究院一如既往適時而高效地權威釋出我國2016年藥品零售行業重磅資料,第一時間為擁有44萬終端門店網路、300萬直接面對健康需求一線從業人員的藥品零售行業從業人員提供決策支援。

  1月27日,我國已正式啟動藥師法立法工作

  1月27日,央視朝聞天下播報《藥師法》全國人大和國家衛計委正在準備立法過程中。日前,國務院醫改辦、國家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全國人大已將藥師法列入立法計劃,正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研究,進行前期調研準備,將按照有關要求,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加快推動藥師法立法程序。

  2月4日,中醫藥事業正在迎來新機遇,步入新發展時期

  近日,我國首部為傳統中醫藥振興而制定的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下稱《中醫藥法》正式出臺,並將於2017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中醫藥法》的出臺,給中醫藥行業在資格准入和管理規範方面進一步開了口子,使得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更加有法可依,中醫藥事業正在迎來新機遇並步入新的發展時期。

  《中醫藥法》的落地,被解讀為促進中醫事業健康發展的有力法律援助和支撐。相關資料顯示,2008年十一屆全國人大會將該法列入立法規劃;2009年《中共中央出臺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快中醫藥立法工作;2011年12月,原衛生部向國務院報送了《中醫藥法》草案送審稿;2015年12月,國務院將中醫藥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會審議;2015年12月和2016年8月、12月,全國人大會進行三次審議後通過了《中醫藥法》。

  眾所周知,中醫藥被譽為“開啟中華文明寶庫的鑰匙”,隨著近些年人們健康觀念的轉變,醫學模式的不斷創新,中醫藥在國內衛生和健康工作中逐漸發揮出更加重要的作用。但無論是觀念的轉變還是需求的增多,對中醫藥的發展只是助力,而《中醫藥法》的最終施行,使得從事中醫藥行業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和日常工作中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國務院醫改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的《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此前已經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將印發執行。

  醫療最新政策

  該《通知》要求,2017年全國公立醫院醫療費用平均增長幅度控制在10%以下;7月31日之前,所有地市要出臺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方案;9月30日之前,全面推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所有公立醫院全部取消藥品加成***中藥飲片除外***。

  《通知》提出,要鞏固完善前4批試點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成果,到今年年底,前4批試點城市公立醫院藥佔比***不含中藥飲片***總體下降到30%左右;百元醫療收入***不含藥品收入***中消耗的衛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實行按病種收付費的病種不少於100個;預約轉診佔公立醫院門診就診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區域內所有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和80%以上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區域人口健康資訊平臺對接;60%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上級醫院建立遠端醫療資訊系統。

  《通知》強調,繼續拓展深化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積極推進縣域醫療服務共同體建設。到2017年底,全面實行以按病種付費為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等複合型付費方式,探索符合中醫藥特點的支付方式,鼓勵中醫藥服務提供和使用;縣級公立醫院門診、住院患者人均費用下降,總收入增幅下降,醫療服務收入***不含藥品、耗材、檢查、化驗收入***佔業務收入比重提升,自付醫療費用佔總醫療費用比例下降。

  《通知》要求,擴大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示範,支援示範地區加大改革力度,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突破創新、先行先試,以點帶面把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引向深入。

  中醫藥法正式實施

  中醫藥是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 民間中醫執業得“鬆綁”

  《中醫藥法》提出,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王國強表示,《中醫藥法》以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為宗旨,著眼繼承和弘揚中醫藥,強化政策支援與保障,堅持規範與扶持並重,注重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制約中醫藥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有利於促進中醫藥的繼承和發展,有利於建設中國特色醫藥衛生制度、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有利於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有利於保持我國作為傳統醫藥大國在世界傳統醫藥發展中的領先地位。

  一直以來,民間祖傳、師承的不少中醫從業人員因為學歷、專業等問題,難以取得中醫醫師執業資格。

  《中醫藥法》提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王國強表示,民間中醫從業人員絕大多數具備一定的臨床技能和經驗,為基層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醫藥服務,但現有醫師資格考試難以評價其真實水平。《中醫藥法》根據民間中醫從業人員主要是師承、家傳等培養方式的實際,在充分考慮醫療安全風險的基礎上,對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開闢了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新途徑。同時考慮到獲得合法執業資格的民間中醫主要在診所執業,而且中醫診所主要是醫師坐堂望聞問切、服務簡便,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將中醫診所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改變了一直以來以行政審批方式管理中醫診所的模式。這對於進一步促進中醫藥服務的可及性,提升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壯大基層中醫藥服務隊伍,方便人民群眾就醫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王國強表示,為了預防和控制醫療安全風險,《中醫藥法》在強化中醫藥服務監管方面也作了規定:一是國務院中醫藥局將會根據中醫藥法的規定,制定針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的分類考核辦法,注重對其實踐技能和效果的考核;二是制定中醫診所備案管理的具體辦法,要求經備案的中醫診所不得開展備案的診療範圍以外的醫療活動,以限制診療範圍的措施來降低醫療安全風險;三是對加強日常監管提出了具體要求,加強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督檢查。

  加強中藥材質量全程監管 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中醫藥法》在中醫診所、中醫醫師准入等多個方面對現有的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創新外,在中藥保護等管理制度方面也有所創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黃薇表示,比如對醫療機構僅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和委託配製中藥製劑,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同時,明確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複方製劑,在申請藥品批准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等。

  黃薇表示,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是與人民群眾的中醫藥服務需求相比,中醫藥資源總量仍然不足,中醫藥服務能力仍然薄弱。為此,《中醫藥法》進一步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力度,包括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援和條件保障,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定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專案和標準,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專案分別納入醫保定點機構範圍和醫保支付範圍。同時,發展中醫藥教育,加強中醫藥科學研究,促進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此外,還明確國家採取措施,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

  針對中醫藥行業中存在的服務不規範、中藥材質量下滑等問題,《中醫藥法》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包括明確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符合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加強對中醫醫療廣告管理;明確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採集、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規範、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加強中藥材質量監測,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嚴格管理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醫藥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

  黃薇表示,《中醫藥法》針對中醫診所和中醫醫師非法執業、醫療機構違法炮製中藥飲片、違法配製中藥製劑、違法釋出中醫醫療廣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違法行為,明確了嚴厲的處罰: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情節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對危害中藥材質量安全行為的懲處力度,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黃薇表示,中醫藥是中華文化、醫學的寶貴財富,也是中華民族對世界的獨特貢獻。制定《中醫藥法》的影響力不僅是國內的,也是世界的,是為解決世界醫改問題提供的中國方案。《中醫藥法》的頒佈實施,有助於提升中醫藥的國際影響力,擴大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增強中華文化軟實力,適應“走出去”戰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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