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應當具備的法治素養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9日

  法治素養是法律之治、規則之治,而非長官意志之治。領導幹部首先應當樹立規則性法治素養。下面是小編給大家蒐集整理的文章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規則性思維

  法治是法律之治、規則之治,而非長官意志之治。領導幹部首先應當樹立規則性思維。規則性思維的基本要義可以概括為先立規矩後辦事,立好規矩再辦事。

  先立規矩後辦事要求重點處理好兩方面關係:一是在法和政策的關係上,以法為重。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治國理政所依之法主要是指狹義的法律,而非法規、規章,更不是政策。應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儘快實現法規、規章的升級換代。即使立法條件不成熟,也應儘可能提高制度層次,減少規範性檔案的適用空間。當然,法治社會的規則並非只有法律。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不明時,也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資產,不能主要依靠會議決定、批示、指示辦事,不能動輒特事特辦。二是在立法和改革的關係上,立法先行。實踐表明我國過去奉行的“先實踐探索後立法”的發展模式不可持續,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必須堅持立法先行”“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立好規矩再辦事強調的是規矩的質量。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其實,有規矩也不一定成方圓。治國理政,光有規矩、僅有法可依是遠遠不夠的。規則性思維不僅要求先立規矩、有法可依,更強調規則可遵循、法律可依,也就是說法律和規則要求人們做的必須是其能夠做的,必須讓人們對法律和規則先心“服”後行“從”。法律和規則不是越嚴越好。而要達此目的,必須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使得法律制度具備公開、明確、穩定、可預期、無內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等品質。

  :合法性思維

  法治意味著憲法至上、法律至上,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接受、服從法律的統治。對於公權力而言,法定職責必須為,否則構成不作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否則構成亂作為。領導幹部應當具備合法性思維,凡事都應事先問一下“這合法嗎?”或者“這有法律依據嗎?”與之不同的是,對於老百姓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因此,老百姓只需問“這違法嗎?”

  合法性思維首先要求合乎法律文字的具體規定。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級不同,在立法、執法、司法、法律解釋以及規範性檔案制定過程中,當法律文字規定不一致時,應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確定應當依據或適用的法律,也就是說要找準、用準法律依據,既要杜絕“黑頭的法規不如紅頭的檔案、紅頭的不如白頭的領導批示”現象,也要避免根據個人喜好或利益選擇性適用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統一與尊嚴。

  其次,合法性思維要求領導幹部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不明時,根據法律的原則、法治的精神去填補法律漏洞、解釋適用法律,既不能為所欲為,也不能恣意解釋、適用法律,“打擦邊球”、“搞變通”等應當盡力避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繞開具體規定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最後,合法性思維要求正確對待“壞法”。“壞法”的存在在所難免,在我國當下立法質量總體不高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問題是,領導幹部能不能以法律法規“不好”為由拒絕執行?與明目張膽違法違規不同,以法為“壞法”為由拒不遵守、執行的現象,在我國的實踐中比較常見,且容易為人們寬宥。其實,這恰恰是值得警惕的。對領導幹部來說,這一思維模式與中國傳統的德治、人治思維更為接近,有時會更有利於眼前問題的解決,因而更具誘惑力。但問題是,一般的領導幹部是不是“好法”或“壞法”的最佳判斷者?一旦允許隨意突破一條“壞法”,在潘多拉盒子開啟以後,就意味著成千上萬條的“好法”將可能因此而受牽連,進而危及法律的權威和生命。因此,在當今中國,即使是“壞法”,也必須給予足夠的尊重,在沒有依法修改或廢除之前,不能任意突破。

  :程式性思維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權力的取得和行使都需遵守一定的程式,司法要遵守程式法,立法、行政同樣要遵守程式,領導幹部應當樹立程式性思維。

  某種程度上講,法治強調程式正義甚於實體正義,因為法治的根本任務在於規範約束公權力,不借助於正當程式,公權力將很難被“關進籠子裡”,實質正義也無從實現。《決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以及要求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就是在強調程式的重要性。

  程式還應正當,否則走程式將淪為“走形式、走過場”。程式的正當性來源於程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中立”要求程式參與各方不得因程式設計而受到不公正對待或享受特殊優待,“自己不得作自己的法官”和迴避原則即是“中立”的體現。“排他”是指每一個程式獨立、依法展開後,非經特定程式,不得更改,即排斥與其相同程式的再次重複與衝擊。“平等參與”要求接受程式法律後果的各方當事人在相同條件下,從程式主持者獲得相關資訊,並有相同的機會向程式主持者陳述自己的看法。“自治”要求程式的參與基於自願,不得強迫。“及時終結”要求程式符合效率原則,應有時限,要有終點,不能沒完沒了。

  :權義性思維

  法治要求權利至上,市場經濟是權利經濟,以人為本應以人的權利為本。法律通過權利和義務調整社會關係。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權義性思維要求領導幹部首先從權利、義務兩個緯度分析、認識社會關係,在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平等配置、一體尊重、公平保護市場主體的權利。同時,他人的權利就是公權力的邊界,領導幹部在行權履責過程中,要尊重他人的權利。即使對權利進行限制,也應當遵守限制權利的條件,比如徵收的公共利益、程式正當和公正補償條件。

  其次,政府不總是以公權力的行使者身份出現,政府是市場上最大的買家,誠信的政府是誠信社會的基礎。當政府是市場參與者時,領導幹部應當切實重視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既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要避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市場失信行為。

  最後,特別強調的是,在很多情況下,政府不僅是權力的擔當者和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同時也是市場的平等參與者,領導幹部處理社會矛盾時也應堅持權義性思維。不管是歷史遺留問題,還是當下的社會矛盾,都需要弄清事實,明確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進而公平、合理、妥善處理。

  :權責性思維

  有權必有責。與權利可放棄、可轉讓不同,權力必須行使、不可放棄、不可轉讓,不作為或亂作為均需承擔責任。

  權責應相當。有限政府不僅僅意味著權力有限,也指責任有限。對領導幹部來說,權力和責任應當匹配。責任過輕不能糾正濫用權力行為,也不足以威懾潛在違法行為,但責任也不是越重越好。

  貫徹權責性思維,首先要求制度設計上做到有權必有責、權責應相當。既要避免有權無責,也要防止權責錯位;既要注意權力與責任在型別配置方面的相當,實現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的合理平衡配置,改變重“行刑”輕“民”現象,也要注意某一責任型別中責任程度的相當。其次,實踐中既要保證用權當負責,也要避免無權亂負責。一方面要將法律文字規定的責任不折不扣地落實下去,避免“老實人吃虧”。另一方面要防止不問青紅皁白濫施責任。任何法律責任的追究都應滿足一定的構成要件,遵守特定法律程式。不問原因、不問過錯、不問真正的責任者,以及不遵守程式的追責表面看來很嚴格,實際上往往是不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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