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應當如何宣讀辯護詞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進入刑辯律師這個行當後,就特別注意向同行學習,取人之長補己之短。經常會去旁聽同行出庭案件的庭審,在自己出庭的有多個被告人的案件中,特別留意其他同行的法庭應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首先,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吸引法官

  觀察庭審表現,發現在辯護人低頭宣讀辯護詞時,多數法官心不在焉,當如此宣讀超過半個小時後,有的法官甚至會瞌睡連連。法庭辯護的目標在於說服法官,宣讀辯護詞這種催眠法官的辯護方式,要儘量避免。

  其次,單純地宣讀辯護詞,是以偵查為中心的表現

  庭前準備辯護,其基本工作流程是先閱卷,然後根據案卷中的證據情況形成辯護意見。在起草辯護詞時,其所依據的這些案卷中的證據都是偵查機關收集的,並未經過直接言辭方式的法庭調查與質證。如此形成的辯護意見,其基礎並不是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不是在法庭上查明的事實,而是直接奠基於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在以庭審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律師卻仍然固執地堅持以偵查為中心,這不僅是觀念與技能的落後,甚至是一種失職。

  第三,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實現法庭辯論的功能

  按照現行的庭審程式,案件證據的舉證質證、案件事實的調查應當在法庭調查階段完成,法庭辯論階段的功能主要是對已經調查清楚的事實進行總結歸納並在其基礎上對行為的性質與法律適用提出意見。不根據法庭調查情況提出辯護意見,而單純地宣讀庭前準備好的書面辯護詞,法庭辯論將無法起到總結分析法庭調查情況的作用,法庭辯論與法庭調查完全兩張皮,法庭辯論淪落為只是完成規定動作的一個程式而已。不過,話也說過來,經多年觀察,如此發表辯護意見者,一般也不會在法庭調查階段有什麼主動的作為,直接就放棄了庭審實質化給當事人帶來的法律利益,這也是不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表現。

  第四,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與公訴意見針鋒相對

  庭前形成辯護詞時,其直接的交鋒物件是起訴書。作為公文書的起訴書,其內容非常的簡潔,而在庭審過程中,通過發問、舉證質證、發表第一輪公訴意見、第二輪公訴意見,公訴人的觀點會更充分、具體地表達出來。不在總結歸納公訴人出庭意見的基礎上,有的放矢地發表辯護意見,這樣的法庭辯論猶如隔靴搔癢,點不到痛處。

  第五,單純地宣讀辯護詞,缺乏辯論的基本屬性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辯論,是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來說明自己對事物或問題的見解,揭露對方的矛盾,以便最後得到共同的認識和意見。”在法庭上,公訴人的主要觀點一般是在發表第二輪公訴意見時提出,而庭前準備的書面辯護意見不大可能對第二輪公訴意見有全面的預測。宣讀完書面辯護意見後,對公訴人的第二輪辯護意見不予直接回擊,怎麼可能真正有效地揭露對方的矛盾?如此發表辯護意見,由於缺乏短兵相接的針對性,從嚴格意義上而言,不具有辯論的基本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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