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隻有工作滿一年才能發年終獎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大家都知道,職工都是渴望和看重年終獎的,那年終獎是怎麼發放的?是不是要工作滿一年的職工才能領取?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工作滿一年是否有年終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工作滿一年是否有年終獎

  多數企業都會在規章制度裡對如何發放年終獎,包括計算標準、發放物件、發放時間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首先要看雙方合同裡或其他協議裡關於年終獎發放的約定,有約定即從約定,無約定則要看企業的規章制度裡如何規定,企業對發放年終獎有較大的自主權,《員工考核方案》中明確規定“年終獎與年度評估掛鉤,經考核合格後核發年終獎金”,更是對自主權的一種鞏固。我們遇到過的不少類似案例中,很多人都有這樣一個認識誤區:年終獎應該根據員工所做滿的月份按一定比例來發放,表面看來這樣的方法很合理、很人性。然而實際上,我國現在僅有極少數的地區硬性規定了要以這樣的方法來發放,大多數地區仍然是取決於企業與員工的約定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透過以上的分析,不難判斷出,本案中李某與企業對年終獎並無特別的約定,李某工作未滿一年就離職的情況也不符合規章制度裡發放年終獎的條件,則企業完全有理由拒絕支付其年終獎。

  年終獎,不但是對一個員工整個年度工作成績的肯定,同時也是企業回報員工的基本方式之一,對於員工來說,辛辛苦苦工作將近一年後,卻沒拿到年終獎,不光是收入上的損失,同時也必然會對工作積極性造成不良影響,不利於個人的發展,進而影響到整個公司的發展,所以企業不能僅考慮到控制用工成本,而應該建立起合理公平,能激勵員工良性競爭的年終獎評核制度,讓真正為公司多做貢獻的員工拿到自己應得的獎勵,這才是企業精神文明的體現,也是企業發展之本。

  年終獎的發放規定

  ***一***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於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二***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援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三***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四***年終獎不能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1、生產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則進一步指出: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故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明確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年終獎的個稅計算

  國稅發[2005]9號檔案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後的數額。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1,一個員工2013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檔案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專案繳稅。國稅發[2005]9號檔案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演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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