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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2日

  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小編為大家彙總了一些 ,大家可作為參考,希望大家能夠獲得幫助:

  資料:兒童溺亡已盡合理義務不擔責

  衛生部近年公佈的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5.7萬人溺水死亡,溺水死亡兒童佔非正常死亡兒童的40%。而幾乎每到夏天,未成年人溺水的噩耗就會不時傳來。北京市密雲縣水資源十分豐富,不僅有全亞洲最大的人工湖密雲水庫,還分佈著大大小小的河流、水塘等開放水域,給群眾生活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因各種原因導致的未成年人野泳溺亡事件也不時發生。誰應對未成年人在水庫中溺亡負責?應當從哪些方面減少未成年人溺亡事件的發生?8月6日,密雲縣人民法院辦案法官相穎結合具體案例進行了詳細闡述。

  圖片:

 

 
 圖片一

  圖片二

  14歲的小東、小楊約不會游泳的小雨去水庫游泳,不料小雨卻溺水身亡,小雨的父母將同去的小東、小楊以及水庫所有者訴至法院。法院查明,水庫位於密雲兩個村之間,兩村的村委會分別享有該水庫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的所有權。淺水區水域水深40釐米到50釐米,深水區與淺水區交界處有一道壩,水庫大壩上有“禁止游泳”的警示語,但沒有管護人員看護。3人起初都在淺水區遊玩,小雨與小楊打鬧時一起掉到深水區。小楊、小東將小雨從水中救出時小雨已經昏迷,兩人對小雨進行了人工呼吸等搶救措施並撥打120,但小雨仍經搶救無效死亡。

  “小東、小楊明知小雨不會游泳還提議並邀其一起到水庫游泳,間接導致小雨溺水死亡,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相穎表示,該水庫距村莊較近,沒有人看守,存在一定隱患,兩村委會應按享有產權比例各自承擔賠償責任。小雨雖未成年,但其年齡應能判斷到水庫游泳的危險性,且跌落水庫因打鬧所致,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相穎提醒道,本案中兩個村委會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如果水域管理方盡到了合理告知、注意和警示等義務,就可以免除相應的法律責任。

  初二學生朱某與同學相約到距離村莊兩公里外的水庫游泳,朱某的父母知道後百般阻攔,但朱某還是溜出了家門,最終不幸溺水身亡。事後,朱某的父母以水庫管理處未在水庫周邊設定護欄網和警示標誌為由將縣水務局和水庫管理處告上法庭。法院查明,為防止未成年人因游泳溺水死亡事件的發生,水庫管理處每年都會在水庫周邊及道路兩側等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語。水務局在電視臺等媒體制作播出了在水庫、河道禁止游泳等宣傳片,而且每年暑假前也向學生髮放“防溺水致家長一封信”的宣傳材料,明確提出增強安全意識,嚴禁到水庫游泳,避免溺水事件發生。

  “朱某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應意識到去水庫游泳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朱某的父母雖然意識到了不安全隱患,但監護不周,致使慘劇發生。”相穎說,被告通過多種舉措履行了警示告知義務,水務局在水庫、河道設定了禁止游泳等標語,履行了相關注意義務。因此,法院對原告訴求不予支援。相穎建議,為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發生,家長、管理單位都要盡到自己的責任。家長應對孩子進行有效監護,保證在監督下安全度過暑假;社會也要給予足夠關注,政府在公共場所和危險地域設定提示語或警示牌,以防意外事故發生。記者瞭解到,有調查顯示,學校游泳基礎設施投入相對不足成為未成年人不會游泳的重要原因。被調查的多數城市學校不具備開展游泳課教學的條件,而鄉村學校在這方面更是空白。“上述現象說明,防止和減少未成年人溺亡事件的發生,不僅需要未成年人增強自身安全意識,也需要學校不斷加強青少年生命技能教育,從而在意外自救、救助他人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相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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