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有哪些區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5日

  在聘請員工的時候雙方要簽訂合同,通過合同來維護彼此之間的企業權益、勞動權益。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除了是勞動合同外,還有聘用合同,它跟勞動合同不太一樣。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用!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適用物件不同

  對於勞動合同,其適用物件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試用期及合同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用工招聘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嚴格的程式性要求。法律也只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四、保障性合同簽訂條件不盡相同

  勞動合同的保障性合同表現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分為如下幾種: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三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四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五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什麼?聘用合同本質上跟勞務合同是不同,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能仔細的看清楚合同的內容,避免它影響到自己的權益。

  特別注意 聘任書不是聘用合同

  聘任書,簡稱聘書。它是用於聘請某些有專業特長或名望權威的人完成某項任務或擔任某種職務時的書信文體書。

  一般來講聘書適用於以下一些情況:學校、工礦企業等在需要某方面有特長或有專業技能的人才時,發出聘書。這種情況下,往往是用人單位承擔了某項工作,靠自己本單位或現有的人才資源無法順利完成任務;或者由於企業的發展,事業的擴大,需重新聘用一些有專長,在工作中起重大作用的人。總之,這是一種對專業人才所發的聘書。

  社會團體或某些重要的活動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擴大影響力,常常聘請一些有名望的人加盟或參與,以期更好地開展活動。如聘請名人作顧問,作指導,作為某項比賽的評委等均屬於這種情況。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例如,企業、事業組織聘請專家、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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