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案例***2***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國際貿易術語案例篇4

  印度孟買一家電視機進口商與日本京都電器製造商洽談買賣電視機交易。從京都***內陸城市***至孟買,有集裝箱多式運輸服務,京都當地貨運商以訂約承運人的身份可簽發多式運輸單據。貨物在京都距製造商5公里的集裝箱堆場裝入集裝箱後,由貨運商用卡車經公路運至橫濱,然後再裝上船運至孟買。京都製造商不願承擔公路和海洋運輸的風險;孟買進口商則不願承擔貨物交運前的風險。這種情況下京都製造商是否可以向孟買進口商按FOB、CFR、CIF術語報價?京都製造商是否應提供已裝船運輸單據?按以上情況,你認為京都製造商應該採用何種貿易術語?

  京都製造商不可以向孟買進口商按FOB、CFR、CIF術語報價。因為這三個術語只適合水運,交貨點都在裝運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橫濱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製造商不願承擔京都至橫濱這段公路運輸的風險,因此交貨點應該在京都,適用多式聯運。所以不能按FOB、CFR、CIF術語報價。

  京都製造商不需提供已裝船運輸單據。因為多式聯運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裝船提單。

  按以上情況,京都製造商應該採用交貨點在貨交承運人處,適用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如FCA京都、CPT孟買、CIP孟買。因為這三種術語的交貨點都在京都貨交承運人處,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貨,京都製造商就不用承擔之後發生的風險,符合京都製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進口商也無需承擔交貨前的風險,符合印商的要求。不過這三個術語中CIP術語為首選,因為此術語中包含保險,京都至孟買的風險可由保險公司承保,如果發生承保範圍內的風險,印商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國際貿易術語案例篇5

  2014年1月,我國A省糧油進出口公司***賣方***與巴西某公司***買方***簽訂了一份出口花生的合同。合同中約定:“FOB***廈門***xx元人民幣/千克,支付方式:L/C 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 ”合同還規定:“買方需於2014年2月底派船到廈門港接貨,如果在此期間內不能派船接貨,賣方同意保留28天,但倉儲、利息、保險等費用皆由買方承擔。” 3月1日,賣方在貨物備妥後電告國外買方應儘快派船接貨,但是,一直到3月28日,買方仍未派船接貨。於是賣方向買方提出警告,聲稱將撤銷合同並保留索賠權。買方在沒有與賣方進行任何聯絡的情況下,直到5月15日才將船隻派到廈門港。這時賣方拒絕交貨並提出損失賠償,買方則以未訂到船隻為由決絕賠償損失,雙方爭議不能和解,賣方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取證調查,確認買方確實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派船接貨,因此法院判決:賣方有權拒絕交貨,並提出賠償要求。後經雙方協商,賣方交貨,但由買方賠償倉儲、利息、保險等費用。本案例是涉及FOB價格術語下船貨銜接的問題。

  國際貿易術語案例篇6

  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與2006年向日本出口30噸草膏,合同規定,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售價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支付,裝運期為1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於是12月上旬便將貨物運到天津,由於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天津存倉後的第三天,倉庫午夜著火,是夜風大火烈,搶救不及,1200箱草膏全部焚燒。辦事處立即通知內地公司總部,並要求儘快補發30噸,否則無法按時裝船,結果該出口公司因貨源不及,只好要求日本商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遲15天。此案中,賣方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請問,賣方在簽約時關於貿易術語的選用方面,有無不當之處?你認為正確的做法是什麼?

  應該以FCA術語成交,風險劃分是在貨交承運人即可,賣方只要在本地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而不必交貨物運到天津並承擔途中的風險,而FCA術語貨交承運人後一切風險均由買方處理,以FOB術語成交一切風險還是必須由我方處理,還必須承擔本地到天津的國內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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