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行政立法行為的特徵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8日

  行政立法特別是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制定一定要有憲法和法律作依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不屬於行政立法行為的是地方人大制定行政法規,由某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某縣政府制定行政規章。

  ***一***什麼是行政立法

  對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學界尚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於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範,屬於行政部門法。基於這種認識,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併發布行政法律規範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

  其定義的核心基礎,是關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於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範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和準則。另一種見解是,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頒佈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的活動,簡言之為行政機關立法。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規定,具體是指國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其定義的著眼點在於立法者,可謂狹義之說。此說之“行政立法”,從“立法”性質上看,立法是以國家名義制定、釋出規範性檔案,並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屬於法的範疇,體現法的基本特徵。就“行政”性質而言,立法者為行政機關;法所調整的物件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其適用的程式是行政程式;目的是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在近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標準和規則。我們這裡是從後一種理解而論。

  ***二***行政立法的特徵

  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方式,是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與相對人所形成的關係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其他行政行為。

  補充說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受權性組織。行政立法職權和許可權須由法律特別規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享有行政立法權。除上述指出的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五個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律特別授權的某些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均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於縣***市***、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制定和釋出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為。其他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行政行為,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經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許可權內實施,無須法律特別規定。

  ***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行政機關立法是代表國家從事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具備法定的職權,而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範圍內進行。例如,根據法律或法規的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制定規章等。超越法律、法規的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這是較之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嚴格的特別限制。

  ***3***行政立法行為的物件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則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後者的物件是特定的、個別的;前者作出的規定一經發布即對法定範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僅為後者提供依據,並非對特定的人和事的具體處理;後者是依據前者的規定對具體人和事作出的處理。

  ***4***行政立法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行政立法行為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和無溯及力,它對同一型別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覆適用,且只有向後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經履行或實現即告消滅,某些具體行政行為還可追究既往,如行政處罰行為就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為須遵循更為正規和嚴格的程式規則;而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式相對較簡單靈活。而且兩種行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為必須採取特殊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公開發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開發布的書面形式,或是一般的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還表現在其不可訴性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訟或訴願的物件,即對行政法規、規章不能提起訴訟或申請複議;而對於涉及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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