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在知識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已經成為企事業單位創新的一個亮點,也是衡量創新型城市建設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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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繼續教育工作,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專業技術崗位上任職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繼續教育,是指標對專業技術崗位需要開展的,使專業技術人員能經常獲得知識、技能的補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堅持為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服務,注重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繼續教育工作的領導,把繼續教育事業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並扶持重點行業、重要領域、貧困地區以及下崗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繼續教育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其對教育事業統籌管理的職責協同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做好繼續教育工作。

  各行業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在繼續教育規劃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業繼續教育計劃的制定、實施和有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

  專業技術人員依照本規定脫產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學費由所在單位承擔,並享受與在崗時同等的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

  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答覆申訴人。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繼續教育的規定,根據所在單位的計劃安排,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執行法律、法規有關繼續教育的規定,制定繼續教育計劃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脫產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時間;\\\***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脫產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期間享受與在崗時同等的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並支付學費;\\\***四\\\***按規定登記和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統計上報有關資料。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履行前款規定職責,應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增加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自主確定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並就單位為個人提供進修的條件、個人為單位提供服務等事項訂立合同。

  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單位繼續教育計劃安排的學習任務外,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繼續教育學習。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科目指南由省各行業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根據本省繼續教育規劃和本行業的實際編制或者修訂,並接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

  繼續教育科目指南應當適應不同學科、專業和行業領域的發展趨勢,重點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的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符合全面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的要求。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可以採用培訓班、進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函授、電化教育、遠端教育和國\\\***境\\\***外進修等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2天。

  繼續教育脫產學習時間每三至五年一個週期,一個週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專業技術人員在接受與其所從事的專業相關的學歷教育期間,可以免予參加單位安排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實施繼續教育應當利用高等院校、專科\\\***職業\\\***學校、科研院所現有的辦學條件和設施。高等院校、專科\\\***職業\\\***學校、科研院所應當面向社會積極承辦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設立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二\\\***有與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裝置;\\\***四\\\***有相應的經費;\\\***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具體程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鼓勵設立繼續教育中介服務機構。

  從事繼續教育中介服務的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必須遵守《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協會、行業協會及繼續教育的教育培訓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接受人事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委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實施繼續教育,應當簽訂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實施繼續教育的目標、內容、時間、經費、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事宜。

  委託合同應當報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具體備案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實行登記考核制度。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由其所在單位進行登記,並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行業主管部門或人事行政部門核驗後,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務晉升、聘任、執業、從業資格註冊的必要依據。

  第二十條 建立繼續教育評估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行業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的繼續教育工作進行評估,為制定或者調整繼續教育規劃、計劃提供依據。

  繼續教育評估標準以及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省級各行業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行政部門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單位可以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不予支付學費或者責令退還學費、緩聘或者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等處理:\\\***一\\\***不服從本單位繼續教育計劃安排的;\\\***二\\\***擅自不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三\\\***未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修業不合格的;\\\***四\\\***學習期間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權益,推進繼續教育改革發展,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取得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以及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為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開展繼續教育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絡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體制〕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組織制定繼續教育政策、編制繼續教育規劃。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相關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做好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實施。

  第二章 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 〔培訓內容〕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以專業技術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沿性,促進專業技術人員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第六條 〔培訓科目〕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資訊等基本知識,以完善專業技術人員知識結構、啟發創新思維、提高綜合素質。

  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以及時更新專業技術人員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技能。

  第七條 〔學時要求〕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過總學時的三分之一。

  第八條 〔繼續教育形式〕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接受繼續教育: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

  ***四***接受遠端教育;

  ***五***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個人權利和義務〕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專業技術人員在接受繼續教育期間,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本單位約定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用人單位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為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便利條件,保證其學習時間,依法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制度。

  第十一條 〔施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內設培訓機構等***以下稱施教機構***,應當具備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教材和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施教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其培訓範圍、培訓內容、收費專案及標準等情況,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二條 〔師資隊伍建設〕施教機構應當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的業務骨幹和專家學者,按照以兼職為主、兼專結合的原則,建設政治優良、業務精通、經驗豐富的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模式〕鼓勵企業、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聯合開展繼續教育活動,建立生產、教學、科研以及專案、資金、人才相結合的繼續教育協作關係,鼓勵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開展聯合培訓。

  第十四條 〔專門培訓〕國家通過實施重大人才工程、高階研修、區域人才特殊培養、師承製度、對口支援等方式,對重點領域、特殊區域和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給予扶持。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組織管理和實施

  第十五條 〔登記〕對繼續教育物件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學習檔案、證書、網路管理等方式,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

  第十六條 〔統計〕對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計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對繼續教育人數、時間、內容、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統計,並將繼續教育納入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體系。

  第十七條 〔評估〕對繼續教育效果實行評估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評估指標,對單位總體工作、領導責任目標、活動過程內容、個人學習效果等實施評估。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考核激勵〕建立繼續教育考核激勵制度,推進繼續教育與業績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執業註冊等制度的銜接。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業資格登記註冊的重要條件和參加崗位聘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投入機制〕建立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的繼續教育投入機制。

  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其中,用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職工教育經費比例,不低於專業技術人員佔本單位職工總數的比例。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規定,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

  事業單位可以參照企業相關規定,不斷加大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的投入。

  第四章 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 〔發展原則〕國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的原則,為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提供公平、公正、可持續的公共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共服務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部門、行業組織,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實際需求,制定釋出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專業科目指南,組織實施公需科目培訓和專業科目培訓,建設繼續教育師資庫、教材庫、專案庫,搭建繼續教育公共資訊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應當部門定

  第二十二條 〔教材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部門、行業組織根據專業技術人員不同崗位、類別和層次,加強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適時開展優秀課程和優秀教材評選推廣工作,促進優質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基地〕國家遴選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信譽度高,在培養培訓內容、運作模式、人力資源開發、人才培養方向上起到引領和示範作用的施教機構,建設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

  鼓勵和支援地區、部門和行業結合實際,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形成上下銜接、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繼續教育基地體系。

  第二十四條 〔工作隊伍建設〕加強繼續教育工作人員隊伍建設,重點開展以繼續教育法規與政策、培訓管理理論與實務等為主要內容的培訓,不斷提高繼續教育工作人員的能力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活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部門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並向社會各類組織和所有專業技術人員平等開放。鼓勵和支援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各類繼續教育主體在互惠互利和自願的基礎上,開展面向社會的繼續教育活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第二十六條 〔信用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繼續教育信用管理資料庫,對參與實施繼續教育的機構和人員建立信用檔案,並作為政府有關培訓專案支援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中國繼續工程教育協會及各地各部門繼續工程教育協會應當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鼓勵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在繼續教育的培訓服務、理論研究、教材開發、師資建設、國際交流和行業自律等方面積極發揮作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規行為處理〕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實施繼續教育義務的,由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無主管部門的,由繼續教育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規行為處理〕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在繼續教育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接受繼續教育義務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制度,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追償學習經費或者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不得參加崗位聘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國家有關部門可以依照相關規定不予職業資格登記或者註冊。

  第三十條 〔施教機構違規行為處理〕施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規定的,取消其施教機構資質並向社會公佈;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教學質量不合格的;

  ***三***不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證明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擅自印發繼續教育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從事繼續教育工作的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發布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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