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做轉讓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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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轉讓註冊商標的要求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未一併轉讓的,由國家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視為放棄轉讓註冊商標的申請。“一併轉讓”的目的是為了不引起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如果註冊商標所有人只轉讓相同和近似商標中的一部分,則會形成兩個以上的市場主體在相同和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相同和近似商標的局面,這就喪失了商標區別不同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的作用,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造成市場混亂。當然,如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商標不相同、也不近似,則不屬“一併轉讓”的範圍。

  辦理轉讓註冊商標的程式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因此,轉讓註冊商標的,受讓人向國家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一份。申請書上的申請人應當是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而不僅僅是受讓人一方。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時,受讓人不必向國家商標局同時提交原《商標註冊證》只須附送商標註冊證影印件一份,以便國家商標局合適商標註冊證上的事項。轉讓申請收到後,國家商標局對轉讓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國家商標局核准轉讓,向受讓人辦法核准轉讓證件,並通過刊登《商標公告》形式將轉讓公示與眾。實踐中“核准轉讓證明”應與商標註冊證同時使用,一般情況下從辦理轉讓申請到取得國家商標局的核準轉讓證明大約需要半年左右時間。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於申請轉讓商標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了規範商標轉讓行為,減少商標轉讓爭議,避免虛假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一、在辦理轉讓商標申請手續時,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等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轉、受讓雙方主體資格的加蓋公章的有效證件影印件。

  商標局對上述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產生懷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檔案或經過公證的影印件,對於在國外形成的檔案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影印件,對於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檔案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二、申請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材料中有外文檔案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字蓋章確認。

  三、商標局對轉讓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後,對於符合有關規定的,向受讓人傳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國內***港、澳、臺除外***轉讓人傳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四、商標權利人發現其商標未經同意被他人申請轉讓並向商標局提出書面反映的,或者商標局對轉讓的真實性產生懷疑的,商標局可以向受讓人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其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的轉讓協議或經公證的轉讓人同意轉讓的宣告,或者其他證明檔案。

  五、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商標轉讓存在異議,要求商標局中止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檔案。商標局依據該申請可以中止對轉讓商標申請的審查程式。

  六、商標權利人發現其商標未經同意已經被他人轉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商標局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判對該商標轉讓作出決定。

  七、轉讓註冊商標的,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在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後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轉讓商標申請權的,受讓人在取得核准轉讓通知書之後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

  八、本規定自2009年8月10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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