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管理標準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8日

  為了規避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環節存在的風險,提高法律事務管理的資訊化程度,推進企業管理法治化的程序,電力企業需要建立一套統一、完整、高效的法律事務管理資訊系統。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與服務工作,保障公司安全運

  營,防範和化解經營中的法律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事務包括法律事務組織機構、規章制度法律稽核、合同法律稽核、重要決策法律稽核、法律糾紛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顧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務。

  第三條

  公司本部及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有效防範法律風險的機制,條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務管理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公司法律事務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設立總法律顧問。總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公司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範意見;

  ***三***參與公司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務機構;

  ***四***負責公司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公司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五***對公司及所屬單位、子公司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六***指導下屬單位、子公司法律事務工作,對子公司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七***其他應當由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公司應設立法律事務機構,可單設或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法律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按照規定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負責稽核公司及所屬單位、子公司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負責重大合同法律稽核,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

  ***四***負責重要決策法律稽核,處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具體法律事務;

  ***五***受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公司參與訴訟與非訴訟及仲裁、行政複議和聽證等活動,指導並參與子公司的訴訟與非訴訟及仲裁、行政複議和聽證等活動;

  ***六***負責公司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並對子公司的法制宣傳教育進行指導;

  ***七***在工作需要時,負責選聘律師,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八***辦理上級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司法辦是公司法律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

  第三章

  非訴訟法律事務管理

  第七條

  非訴訟法律事務,主要是指訴訟法律事務以外的不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處理的法律事務。

  本辦法所稱非訴訟法律事務主要包括:本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對外合同和合法性審查、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以及日常法律諮詢等法律事務。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並印發的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等行為的規範性檔案。

  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門名義釋出的規章制度,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承辦部門起草完畢後送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審查,並附《規章制度法律稽核表》***附件一***、起草說明和有關背景資料。

  法律事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在收到有關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法律稽核意見。

  第十條

  公司所屬單位、子公司擬定的規章制度在釋出後5個工作日內抄報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依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定義執行。

  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需要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審查的,合同承辦部門起草或收到合同文字後,應當在簽訂日期至少10個工作日前送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審查,特殊或緊急情況除外。

  合同承辦部門應按要求提交完整資料,若送審資料不全或由於合同經辦部門自身不進行稽核把關而存在重大缺陷的,法律稽核人員可直接退回合同經辦部門,由其完善後再重新送審。

  合同承辦部門需指定專門的承辦人員與法律事務主管部門進行工作對接。前述承辦人員中途更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告知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具體承辦人之間應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條

  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收到合同文字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之內審查完畢,並提出法律評審意見反饋給合同承辦部門。

  第十三條

  需要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派人蔘與合同談判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談判日期至少5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律事務主管部門並提供有關背景材料和談判內容大綱,特殊或緊急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經營決策,是指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涉及企業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增減資本、修訂章程、重組改制、企業上市、股權收購/轉讓、資產收購/轉讓/租賃、投融資、對外擔保、招投標等對企業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營管理決策。

  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應當進行法律稽核論證。在發生重大經營決策時,各相關業務主辦部門應於提交公司管理層決策或報請批准前,將《重要決策法律稽核表》***附件二***及相關資料交給法律事務主管部門,並配合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全面深入瞭解重大經營決策的相關情況、開展法律盡職調查以及法律稽核論證。

  第十五條

  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自身或外聘法律服務機構的法律稽核意見。

  第十六條

  法律事務主管部門通過諮詢的方式,協調處理公司各單位、部室中心、子公司***以下簡稱“業務經辦部門”***的法律事務,使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業務經辦部門應積極瞭解情況並與糾紛對方當事人協商,及時填寫《法律事務諮詢單》,經部門負責人簽署處理意見後,連同糾紛情況說明、相關資料等,報法律事務主管部門。並應根據法律事務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提供或補充提供詳細的情況說明及資料,以便於及時、有效地採取應對措施。

  第十八條

  法律事務主管部門需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法律意見或建議,在必要時可報請公司管理層批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非訴訟案件處理原則上由業務經辦部門負責;法律主管部門提供法律服務與支援。

  對於重大糾紛或疑難法律事務,由法律主管部門聯絡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作為糾紛處理的參考;或請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協助處理。

  第二十條

  非訴訟糾紛處理完畢後,經辦人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填寫於《法律事務諮詢單》***附件三***,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法律部門。

  第四章

  訴訟案件法律事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辦辦法所稱訴訟案件,是指公司與內部員工、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通過訴訟、經濟仲裁、勞動仲裁等方式訴諸法律解決的民事、行政、刑事糾紛。

  5

  第二十二條

  案件經辦部門對需要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案件,應提前2個工作日***凡涉及到訴訟時效的,最遲應在訴訟時效到期2個月前上報***填寫《擬起訴案件審批表》***附件四***,連同相關證據資料、情況說明及處理意見報法律事務主管部門。

  法律主管部門對《擬起訴案件審批表》及證據資料進行審查,於3個工作日內提出法律意見或建議,必要時報公司總法律顧問報請公司管理層審批,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案件經辦部門。

  第二十三條

  案件經辦部門應在收到法律部門書面通知後2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員,由案件承辦人員具體負責訴訟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案件經辦部門對需要提起訴訟或仲裁案件的時效負責,確保訴訟、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啟動法律程式。

  第二十五條

  確定起訴後2個工作日內,由法律主管部門負責將案件材料提交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由律師負責訴訟文書起草,並由其確認。在確認訴訟文書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立案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於公司被動應訴案件,案件經辦部門應當在收到訴訟或仲裁文書24小時內報法律事務主管部門,並於2個工作日內填寫《關於XX案件的報告》***附件五***,備齊相應的證據材料、情況說明,確定具體經辦人,經部門負責人簽署處理意見後報法律事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訴訟案件處理的對接程式及相關訴訟手續辦理由法律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應在訴訟或仲裁文書送達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八條

  法律主管部門應定期瞭解案件的進度。與此同時,案件承辦人員應積極與律師溝通,如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有可能對案件處理產生影響,應儘快通知法律主管部門和律師,以便及時調整訴訟策略。

  第二十九條

  案件終結,取得裁決/調解文書後,代理律師應在領取訴訟文書後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結果告知案件經辦部門及法律事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案件經辦部門認為需要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的案件,應於裁判文書送達後2個工作日內填寫《擬上訴***再審***案件審批表》***附件六***,連同裁判文書、相關資料報法律事務主管部門。

  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對案件經辦部門報送的《擬上訴***再審***案件審批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於3個工作日內提出法律意見或建議,必要時可報請公司總法律顧問審批處理意見。

  上訴、再審案件的辦理程式,參照本辦法關於起訴案件的規定執行。

  公司決定上訴、再審的案件,公司各部門及各所屬公司應配合協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

  第三十一條

  公司決定不予上訴的案件,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應將處理意見及相關裁判文書及時轉發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負責裁判文書的履行。

  第三十二條

  公司申請執行或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的審批、辦理程式,按照本辦法關於起訴、應訴案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訴訟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對案件的情況作詳盡的瞭解,有權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材料,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公司應全力配合,不得無故推諉、拖延、拒絕。相關單位、子公司或主管部門不提供資料或不配合工作的,應當承擔由此導致的全部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或標的額巨大的案件,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子公司、業務主管部門以及顧問律師進行集體討論、研究訴訟對策,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

  對上述重大或疑難複雜的案件,須委託常年法律顧問律師代理案件,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委託代理意見,須報公司總法律顧問審批後方可辦理委託手續。對於由律師代理的案件,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全程參與訴訟或仲裁案件的程序,並掌握案件的進展動態情況,以本單位、子公司為當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結案後,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形成書面的結案報告。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非訴訟案件的業務經辦部門具體經辦人員應建立案件檔案,一案一檔。

  案件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案件的合同、協議、票據、往來函件、履行資料等。

  對於已處理完畢的案件,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理訂卷,並交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存檔。

  第三十七條

  訴訟案件的代理律師應在收到判決/裁定/調解/裁決書後3個工作日內整理歸檔,並將案卷移交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案卷應包括但不限於:案件受理通知、應訴通知書、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相關證據、答辯狀、代理詞及判決、裁定、裁決書等。

  第三十八條

  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訴訟案件案卷交指定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並負責對公司的訴訟案件存檔情況登記造冊備查。

  第六章

  公司法律顧問管理

  第三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部選聘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法律顧問應取得國家認可的律師執業資格證。

  第四十條

  公司應與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簽署《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擬受聘的律師事務所應在合同中作出如下承諾:

  ***一***不得接受已經***或準備***與公司及其子公司進行仲裁或訴訟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業務;

  ***二***不得接受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競爭對手或利益關聯或對立者委託的對公司及子公司有利害衝突的業務。

  第四十一條

  簽訂法律顧問合同後的10個工作日,應向集團法律事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其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期限不得少於1年,不得超過3年,專項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四十二條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需明確免費服務內容;專項法律顧問合同應明確具體工作內容。

  第四十三條

  專項法律顧問由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協商相關部門初步選定後,報公司領導批准。同等條件下,專項法律顧問應從常年法律顧問中優先選聘,或者根據常年法律顧問法律服務協議執行。

  第四十四條

  選聘專項法律顧問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代理的專項法律事務的處理具有業務、地域等資源優勢;

  ***二***具備處理專項法律事務的特定資格。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充分利用外聘法律顧問資源,加強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避免和減少生產經營中的法律風險。

  第四十六條

  常年法律顧問聘用期滿或專項法律顧問完成專項法律事務後,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應根據公司對外聘法律顧問所提供法律服務的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並將考核情況報公司領導,評價結果將作為是否續聘的主要依據。具體考核表見附件七。

  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企業行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風險約束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糾紛導致的各種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與其他有關規定,根據《某省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章程》並結合某省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在投資、經營、管理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注重法律專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確保企業行為的合法性,確保有關事項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第二章法務機構和崗位

  第四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應按照《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規定,明確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機構***下稱“法務機構”***和崗位***下稱“法務崗位”***。集團公司新設立的所屬企業應在設立後兩個月內製定本企業法務機構、法務崗位的設定和人員編制方案,報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集團公司原有所屬企業應儘快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完成本企業法務機構及法務崗位的設定工作,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可設立以下兩種法務崗位:企業總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統稱“企業法律顧問”***。上述法務崗位的從業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經過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的;

  ***二***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

  第五條 所屬企業應將企業法律顧問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業人事管理工作的範圍。尚未設立法務機構的企業,必須設定專門的法務崗位並明確其歸口管理部門,該法務崗位人員在業務上具有相對獨立性,直接向企業分管領導彙報工作。

  第六條 集團公司法務機構的工作職責為:

  ***一***依法對集團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依法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參與集團公司對外投資、合作、重大生產經營活動的談判工作,參與和指導合同檔案的草擬工作,負責對企業合同檔案合法性的稽核工作;

  ***三***及時收集、彙編與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草擬、落實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的規章制度;

  ***四***負責集團公司法律糾紛的預警工作;

  ***五***負責集團公司仲裁、訴訟活動的策劃、論證、實施工作;

  ***六***參與集團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七***負責集團公司內部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包括:常年法律顧問與專項事務法律顧問,下同***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檢查所屬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參與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及其他員工法律業務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

  ***九***負責集團公司其他法律事務的管理工作。

  所屬企業應根據本條規定具體確定本企業法務機構的職責,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七條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由綜合事務部負責,集團公司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完善法務機構和崗位的設定工作。同時採用多種形式就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重大的合同檔案、企業行為、訴訟仲裁行為徵詢法學專家的意見,進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法務機構及法務崗位人員應服從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就法務工作的統一管理。所屬企業應將法務機構、法務崗位的設定和編制方案和法務崗位人員的基本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章合同檔案的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本辦法所述的合同檔案包括以下形式的協議:

  ***一***股權性投資合同檔案***包括但不限於:發起人協議、合資、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等***;

  ***二***股權轉讓、企業重組、企業改制合同、章程;

  ***三***資產轉讓、處置、資產重組合同;

  ***四***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借貸合同、擔保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

  ***五***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徵地拆遷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險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

  ***六***其他合同。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作為國有資產持有單位與行使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的各種政府機構所簽署的協議、各種責任狀,不屬於本辦法所述的合同檔案。

  第九條 所屬企業簽署的合同檔案,根據合同性質、涉及標的額和簽約企業規模的不同,分為報集團公司稽核的合同檔案、報集團公司備案的合同檔案。

  所屬企業擬簽署第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合同檔案,應在簽署前將合同草稿連同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一併上報集團公司稽核,集團公司將在收齊有關資料後十個工作日作出批覆。所屬企業在接到集團公司同意的批覆意見後,方可正式簽署。按照集團公司《投資專案審批與管理辦法》的規定,所屬企業將有關合同文件與投資方案同時送審,合同檔案的批覆合併在投資方案的批覆檔案中。

  所屬企業擬簽署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合同檔案,若所涉及標的額佔簽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末淨資產5%以上***包含本數***或500萬元以上的,簽約企業應依照上款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集團公司稽核批准後方可簽署。

  第十條 所屬企業簽署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且所涉及的標的額佔簽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末淨資產5%以下***不含本數***的合同檔案,或簽署第八條第***五***、***六***項規定的合同檔案,無須事先上報集團公司稽核批准,但在簽署前應進行合法性稽核;在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見書後方可簽署。合同檔案簽署後應連同法律意見書歸檔,集團公司將不定期檢查合同檔案合法性稽核情況。

  簽約企業應將屬於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合同檔案在簽署後十個工作日內報集團公司備案。由集團公司兩家以上所屬企業共同簽署的合同檔案,屬於股權性投資合同檔案的,上報集團公司稽核、備案的工作由股份較大的所屬企業負責,其他型別的合同檔案,上報稽核、備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淨資產較大的所屬企業負責。

  第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就合同檔案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合同檔案的基本情況,包括:簽約各方名稱、法定代表人、合同檔案內容提要;

  ***二***合同檔案合法性稽核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三***合同檔案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風險分析;

  ***四***減少瑕疵或減低法律風險的建議和預防措施;

  ***五***合同檔案合法性稽核的最終意見;

  ***六***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法律顧問的簽名;

  ***七***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法律顧問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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