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註冊商標行為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5日

  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有哪些?惡意註冊的情形又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什麼是惡意搶注商標

  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於商標、域名及商號。

  關於惡意搶注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商標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的行為。

  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 將旅遊景區名稱申請註冊於“旅遊服務”專案上。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註冊於該商品上。

  3、 將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記申請註冊為商標。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註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徵的,不予註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惡意註冊的情形有哪些,如何界定是否屬於惡意註冊?

  判定係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可考慮下列因素:

  ***1***係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係;

  ***2***係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範圍;

  ***3***係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發生其他糾紛,可知曉該馳名商標;

  ***4***係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係;

  ***5***係爭商標申請人註冊後具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利用馳名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馳名商標所有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向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

  ***6***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獨創性;

  ***7***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的情形。

  如何認定惡意搶注?

  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入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 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式中,由被搶注入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物件。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並不是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後才註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入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

  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於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註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上並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註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註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經營者並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即使在程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並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註冊後,被搶注人才知道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註冊了。那麼要構成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被搶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通常情況下,沒有任何影響的商標是沒有人會去搶注的。“有一定影響”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認知的區別性標記。事實上,一旦商品或服務專案投放市場,由於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商標的影響在公眾心目中已經開始產生,其影響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範圍和一定的人群範圍。怎樣認定“有一定影響”呢?筆者認為,可以從該商品的廣告投放、商品的銷售額、市場佔有率、消費者的知悉狀態以及地域上的幅射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

  2、是否是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被搶注的商標應認為是被搶注人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即強調商標的連續性使用,如果被搶注人曾經使用過的商標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請註冊,則不應該認定為“搶注”。衡量一件商標是否連續性使用的簡單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連續性地投放市場,當然,商標的使用晚於搶注人的註冊,則不存在搶先註冊的問題。這一時間點,應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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