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品牌加盟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新的現代化的經營模式加盟出現了。選擇一個成熟和有名的加盟店品牌,可以較大的降低投資風險。現在的奶茶專案潛力巨大,做好奶茶專案最好是制定完整正確的合同保證有效性。那麼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就隨小編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夠有所幫助。

  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 合同總則

  1.為了拓展奶茶品牌產品銷售市場,甲方推出奶茶特許專賣計劃。

  2.鑑於乙方申請,甲方根據加盟計劃,授予乙方專賣店或專櫃特許經營權。

  3.乙方自願申請加入奶茶專賣店或專櫃的經營,接受甲方授予的單店單櫃的特許經營權並願意成為奶茶特許專賣之成員。

  4.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場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定本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二條 基本保證與要求

  1.甲方確保根據雙方確認的訂貨單向乙方供貨,乙方保證只從甲方或甲方指定銷售商處購進甲方品牌的產品。

  2.甲乙雙方嚴格執行奶茶特許專賣計劃,以利於奶茶產品市場的健康發展。乙方保證按奶茶特許專賣統一的經營模式,服務質量標準向顧客提供服務,按甲方規定的產品價格定價銷售。

  第三條 特許經營權許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特許經營權許可期限與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12年____月 ____日止,有效期 壹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終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長本合同的書面請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長本合同有效期。

  第四條 特許經營權許可的內容,範圍

  1.甲方特許乙方於合同期限內在甲方認可的專賣店,櫃使用奶茶商標、商號,並以加盟的經營模式經營奶茶系列產品,乙方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特許經營權許可。

  2.乙方獲得上述特許經營權許可,須按甲方要求經營,不得超越許可範圍和許可期限,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該項權利轉讓。

  第五條 商品的進貨、換貨

  1.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商品按統一配貨價結算,特供商品或促銷活動商品折扣另行制訂。

  2.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換貨要求。

  7.乙方連續兩個月內未進貨,需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乙方未提出書面報告,甲方可視為乙方單方自行退出加盟。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為確保專賣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或甲方的授權代理人,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審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現及商店整體形象和服務質量***。

  2.乙方違反本加盟合同規定,侵犯甲方合法權益,甲方有權提出更正或單方終止本合同。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

  第一條、基本理念

  本連鎖加盟行銷組織是採直營和加盟混合方式。運用現代的餐飲管理技術,以達經營合理化,並同時能充分滿足消費者需求為基本理念。

  第二條、目的

  本“加盟店管理辦法”是訂定通包開發***股***公司之XX品牌加盟店組織活動,其內容訂立加盟店總部***以下稱總部***的權利義務,加盟店的營運制度,經營管理制度,以及加盟店的權利義務等。

  第三條、組織

  1.總部

  總部擁有“XX品牌”店號、商標的登入所有權,並主持制訂加盟店組織、維持發展的營運方式、制度規章,以管理統轄全體加盟店。

  2.加盟店

  加盟主擁有店舖所有權,可在***“XX品牌”店號***一定商圈內,有獨佔***或優先的***經營的權利,但需在所定的整個經營體制***和店舖形態***下,遵從本辦法,並負有誠實經營的義務。

  第四條、加盟資格

  加盟店的加入資格規定如下:

  1. 本加盟體系下的各加盟店嚴禁互相惡性競爭。

  2. 編制區域為立店點半徑一千公尺距離以內,至於有無競爭情形則由總部認定。

  3. 不得加入與本部實質上有競爭關係的其它連鎖體系。

  4. 加盟者本身及其能代替的適任經營者,必須專心經營。

  5. 加盟店須誠實經營,並接受總部的經營指導,及總部之支援供應體制。

  6. 對於本辦法要全面贊同,並全面參加總部為加盟店所舉辦的共同活動。

  7. 經常要抱持經營合理化的意願,且要自動、積極為經營合理化努力。

  第五條、加盟條件

  有前條資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條件如下:

  1.加盟店店址應設於合約所規定的立店點,非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並須以〝XX品牌〞的統一商號、商標,及店舖安裝所規定的招牌和標誌對外營業,自負營業所須之資金及營業上盈虧責任。

  2. 加盟店應向總部繳交合約所規定的加盟金,此項加盟金不予退回。

  3. 要接受總部所提供之經營管理技術及所定的教育訓練課程。

  4. 與總部締結加盟合約,並於合約書上蓋章。

  第六條、基本權利

  加盟店遵守本辦法各條款時,即賦予如下之基本權利:

  1. 使用“XX品牌”商號的商標,經營店舖。

  2. 使用“XX品牌”商號的商標,作廣告的宣傳活動。

  3. 經銷總部組織獨自開發的商品。

  4. 施以餐飲、服務方式的統一,並運用共同管理技術。

  5. 接受總部的經營技術指導,並使用總部所指導的營業要領作業。

  6. 接受經遴選的統一商品的供給,並使用所規定的訂貨程式。

  7. 參加總部統一舉辦的宣傳廣告、促銷及其它共同活動

  8. 接受有關店舖之新設、改裝的專門技術指導。

  9. 參加總部計劃的教育訓練。

  10.接受經營計劃的策定及指導。

  11.接受必要的情報。

  第七條、確保加盟店的權益

  為增進加盟店的業績及確保經營利益,由總部提供程式化的獨有經營技術。下列行銷計劃事項,由總部統一策劃,並指導實施。

  1. 顧客組織計劃

  2. 統合形象計劃

  3. 廣告宣傳計劃

  4. 聯合促銷計劃

  5. 商品策略計劃

  6. 經營運作發展計劃

  7. 經營改善輔導計劃

  第八條、商品供給

  商品供給的方法規定如下:

  1.加盟店所需之各類材料,為求本企業服務品質統一化,及營運上使材料成本降低,須統一向總部訂購或總部指定之廠商訂購,並不得轉售與第三人。

  2. 加盟店所販賣商品,須向總部指定之廠商訂購。

  3. 總部亦有責任取得最優惠價格提供與甲方。

  第九條、有關商品、材料構成計劃內容如下:

  1. 由總部獨自開發特有商標的商品,供應各加盟店。

  2. 由總部選擇品質、價格合理化的食品材料,供應各加盟店。

  3. 加盟店的在庫商品、材料調配週轉。

  第十條、支付貨款

  每月一日至月底所進的貨款、服務費,於次月十日以前匯送至總部所指定的銀行,或是以即期支票寄至總部。

  第十一條、退貨的處理

  由總部所供給的貨品及食品材料類,均依下列原則處理;有下列情況時:

  1. 不符合採購標準的貨品及食品材料***如數量、重量不符等*** ,可辦理更換現品。

  2. 若總部無該項現品的庫存,則該項退貨商品貨款,應依前條所規定之時間結算。第十二條、履約保證金

  1. 為保證本合約的履行,及總部日常經營資源之供應加盟店;加盟店應繳交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予總部。履約保證金於合約解除時,經清算、權利義務履清後,由總部無條件退回加盟店。

  2. 履約保證金繳交方式,得以現金、本票、銀行定存單,或不動產來質押。

  3. 加盟店繳付履約保證金的方式和金額,於合約書上議訂。

  第十三條、特定費用的負擔

  加盟店應逐項分擔為連鎖事業的各費用,其分攤基礎為各加盟店月平均營業額。

  1. 共同廣告費用-----實際費用或分擔。

  2. 共同特賣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3. 各項促銷活動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4. 市場調查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5. 教育經費-----實際費用或分擔。

  6. 店舖、廣告陳列品的設計,及物品的費用-----實際費用自負。

  7. 其它特別指導援助的經費-----實際費用自負。

  第十四條、機密的保守

  加盟店對於本組織的計劃、營運、活動等的實態及內容不得洩漏於他人。特別對於下列事項作為重要機密保守,如違反時,其所發生的損害,應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1. 經銷商品及物品類的採購廠商、價格、進貨條件等。

  2. 加盟店的詳細經營內容,特別對進貨、銷售、資金計劃、實績等的具體內容。

  3. 其它總部指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權利轉讓

  1.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加盟店之經營權轉讓給第三者。***即受讓人,含自然人與法人***

  2.乙方未經由甲方書面同意,將本契約經營權以任何方式給與第三者時,甲方得不待催告逕行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並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第十六條、禁止事項

  1. 擅將加盟店服務技術、商品、裝置移往他處使用者。

  2. 加入本組織以外的同業連鎖店。

  3. 將總部所送的檔案、情報無正當理由提供他人。

  第十七條、合約解除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違約,總部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1. 違反本管理辦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

  2. 顯著妨礙本組織的信用名譽時。

  3. 其他重大違反本約與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合約解除後應處理的事項與責任:

  1. 遵從總部指示,將店舖內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稱撤除或抹消。

  2. 遵從總部指示,將經銷商品目錄、價格表、及其它總部交付的物品、檔案送還。

  3. 總部指定的商標商品,應予回收;其回收價格,應遵從總部的審定。

  4. 對總部及其它加盟的債務,要立即償還。

  5. 實施上列所需一切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6. 由於解除合約,發生具體損失時,加盟店應予賠償。

  第十九條、附則

  關於加盟店的營運,本辦法或另行規定的各種規則無規定時,即依據總部斟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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