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和值班費分別是怎麼計算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有很多的人是分不清值班和加班的,我國的法律規定值班費和加班費是不一樣的,那分別是怎麼計算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和值班費分別的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和值班費分別的計算

  一、加班費怎麼計算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二、值班費怎麼計算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一般為非生產性的任務,如看門、接聽電話等。關於值班費目前法律無明確規定,一般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來確定。

  值班是否等同於加班

  1、值班與加班的概念不同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也就是說,加班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各方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然而,值班並非同一法律概念,也缺乏專門的法律依據。通常認為,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臨時安排或根據企業制度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八個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值班期間仍然能休息的工作,比如看門、巡視、接聽電話等。

  2、兩者的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不同。

  值班和加班雖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負擔一定相應責任,但值班是因為有某些特殊的原因,由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一定非生產性、非本職的工作。而加班是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3、兩者的時間限制不同。

  值班時間沒有法定的時間長短限制,可以根據企業的內部制度或勞動合同約定來確定。然而,加班時間的長短則必須遵循《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綜上,值班與加班並非同一概念。區別加班與值班的主要依據是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也不能夠認定為加班。因此,公司安排員工在春節期間巡視廠區、處理應急事務等非生產性工作,理應屬於值班,而不是加班。

  自願加班的沒有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

  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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