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消防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3日

  消防法,是所有消防人員需要掌握的知識,而在法律上,對消防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消防實施的法律法規,希望能幫到你們。

  消防法實施的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區域性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範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訊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定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佈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區域性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燬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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