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糾紛的法律性質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6日

  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居住中採光權是很重要的權利,有人侵害了這項權利怎麼辦,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採光權糾紛怎麼解決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目前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採光權是“不動產權利人要求相鄰權利人限制其建築物的距離與高度以獲取適當日照的權利”,該觀點的著眼點是將採光權益權利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物權法的規定,是將採光權納入到不動產相鄰關係範疇,即在法律性質上歸屬於不動產所有權的內容之一。

  採光權糾紛受侵權方有舉證責任

  採光權糾紛案件的原告,應當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築物遮擋,導致採光受阻或不能採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權利正在或即將受到侵害的,方可成為原告。如果權利人在購買房屋時,已經明知存在其他建築物遮擋房屋採光的,購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築物遮擋為由提起侵害採光權訴訟。相鄰的建築物之間,特別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鄰關係,對於私自搭建臨時建築,導致他人採光減少的,應當認定是侵權。

  採光權糾紛是侵權糾紛的一種,應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主張受到侵權的一方應當承擔證明侵權方存在侵權事實的責任;對於侵權方而言,應當承擔證明其沒有造成對方採光權損害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分配中,應當注意到,侵權的建築物是否經過合法的行政審批不是侵權與否的判斷標準,即不論建築物是否經過合法審批,只要造成採光權事實上的侵害,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採光權法律連結

  ***1***《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2***《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下稱《規範》***中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大於等於2小時,冬至日大於等於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專案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時間的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目前判斷採光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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