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中旅客履行什麼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2日

  在乘坐客運汽車時,作為旅客我們要履行什麼義務,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客運合同中旅客的義務是什麼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客運合同中旅客的義務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運的義務

  客票為表示承運人有運送其持有人義務的書面憑證,是收到旅客承運費用的收據。客票並非旅客運輸合同的書面形式,但它卻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的惟一憑證,也是旅客乘運的惟一憑證。因此,無論採用哪一種運輸方式,旅客均須憑有效客票才能承運,除特別情形外, 不能無票承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旅客有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

  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

  3***旅客有不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的義務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 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 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另外,旅客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的,還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客運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為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於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對於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 、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即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說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於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對於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客運合同違約賠償範圍

  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交通部門或法院來確定賠償,或者是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乘客客運依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單《合同法》對於因違約造成人身損害的損失賠償額沒有規定明確的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當事人也極少會在合同中約定造成人身損害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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