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6日

  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或違反規定程式對外提供擔保情形且預計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決的,公司應當在《上市規則》施行後五個交易日內釋出風險提示公告,說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決上述問題的,其股票將被實行其他特別處理;自《上市規則》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發生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或違反規定程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將在相關情況公告當日被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該公司股票被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具體通知

  1、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產或者已進入破產重整、和解程式的,公司董事會應當自《上市規則》施行後五個交易日內釋出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2、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簽訂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期限超過三年的,應當按照《上市規則》第10.2.13條的規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3、上市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重新簽署《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宣告及承諾書》***新版《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宣告及承諾書》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下載***,並於2008年12月31日前報送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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