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撞人怎麼處罰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電瓶車是目前使用頻率很高的一種交通工具,使用電瓶車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出了事故,也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處理。下面小編為你介紹電瓶車撞人處罰規定。

  電瓶車撞人處罰規定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於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三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電瓶車撞人處理辦法

  打122報警,接警後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一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儘快恢復交通;

  二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三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佈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五因檢驗鑑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六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七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八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十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電瓶車撞人賠償方法

  一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損害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後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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