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防通道的規定_消防通道的法律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8日

  消防通道在各種險情中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我們不能輕視消防通道。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消防通道的規定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哦。

  關於消防通道的規定

  1、消防車的長、寬、高是影響消防車道通行能力的一個決定性因素。

  一般消防車的長度均大於或接近10m,高度近4m,寬度近2.5m。《建規》第6.0.2條和《高規》第4.3.4條規定了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其淨高和淨寬不應小於4m,就是依照國內使用的各種消防車輛外形尺寸而確定的。考慮到消防車車速一般較快,穿過建築物時寬度上應保證一定的安全係數,便於車輛快速通行,到達火場,順利投入戰鬥。

  消防車道設定要周全,路面荷載過小,道路下面管道深埋過淺,溝渠選用了輕型蓋板等情況,都不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通行。另外,從上表可以看出,由於大型消防車車身長度和最小轉彎直徑過大,因此,消防車道的回車場設定為12×12m就明顯不能通行了,需設定更大面積的回車場才能滿足使用要求,這應按當地實際配備的大型消防車確定。

  2、建成區消防車道的設定要求

  建成區特別是舊城區往往由於歷史的原因,交通條件較差,消防供水不足,在易燃建築密集區還混雜有小型工廠、倉庫,與居民住宅犬牙交差。小城鎮的舊城區,同時還常是繁華商業區,被視為“黃金地段”,居民開店設攤,路面被佔,臨時建築、攤棚毗連,通道狹窄,一旦發生火災,易形成火燒連營。建成區一般都設有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應經常保持暢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消防通道搭屋、堆物、設攤。對現有城鎮易燃建築密集區要結合城鎮總體規劃,逐步加以改造,有條件的可連片進行改造。消防車道一般不得停放其他車輛,要勸阻居民不要在搭建違章建築、堆放物品。

  3、工廠、倉庫、堆場、儲罐區和大型公共建築消防車道的設定要求

  據各消防中隊在撲救火災實踐中反映,較大面積的工廠、倉庫、堆場、儲罐區發生火災時,燃燒極快,火勢猛烈,撲救火災延續時間較長,如果沒有消防環行車道和平坦空地,必然造成消防車輛只進不出,勢必造成堵塞,使消防車難以靠近火場,因此,工廠、倉庫應設定消防車道。一座甲、乙、丙類廠房的佔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或一座乙、丙類庫房的佔地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時,可沿其兩個長邊設定供消防車通行且寬度不小於6m的平坦空地。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設消防車道或可供消防車通行的且寬度不小於6m的平坦空地。

  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和佔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展覽館等大型公共建築,因為建築體積大、佔地面積大、人員多而密集,為了發生火災時便於撲救和人員疏散,宜設環形消防車道。

  4、高層建築消防車道的設定要求

  隨著城市化的步伐的不斷加快,城市用地日益緊張,促進了高層建築的建設。不少高層建築,由於防火設計考慮不周等原因,存在許多先天隱患,大火時有發生,損失慘重。 為給火災撲救工作創造方便條件,保障建築物的安全,應在高層建築周圍設定環行消防車道。但不論建築物規模大小,一律要求環行消防車道確有困難,可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定車道。為防止火災時建築構件塌落影響消防車道正常作業,消防車道距外牆宜為5m。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築之間,不應設定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5、設定消防車道的實際問題

  5?1 問:《建規》和《高規》規定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建築總長度超過220m,要設穿越建築的消防車道。建築沒有內院,四周有環行消防車道,還需要設定穿越建築的消防車道嗎? 答:要設定消防車道,否則不利於火災撲救。

  5?2問:一棟L型的高層建築,建築總長度約170m,沿大街的長度為120m,沿內街小區道路的長度是50m,要設穿越建築的消防車道嗎?

  答:《建規》和《高規》相關規定是考慮在滿足消防撲救和疏散要求的前提下,對兩翼長度不加限制。該建築只要在沿街超過80m的部分設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即可,不必設消防車道。

  6、消防車道的規劃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消防車道的規劃,除了《建規》和《高規》的相關規定,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消防車道應滿足抗災救災和疏散要求,其寬度應保證在幹道兩側房屋受災倒塌後消防車仍能通行。

  2街區內應當合理規劃建設和改造消防車道。消防車通道的寬度、間距和轉彎半徑等均應符號有關的規定要求,保證消防車輛暢通無阻。

  3有河流、鐵路通過的城市,應當採取增設橋樑等措施,保證消防車的暢通。

  4消防車通道建成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挖掘或佔用。由於城建需要,必須臨時挖掘或佔用是時,批准單位必須及時通知公安消防監督機構。

  消防通道的法律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割槽、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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