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1日

  有哪些內容呢,我們應該重點學習好哪些相關的知識點。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建築消防設施方面的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

  實施細則第一部分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建築消防設施正常執行,預防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上海市》以下簡稱“《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監督管理部門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隊對本市建築消防設施管理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對管轄範圍內單位、居民住宅區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民航、水上、鐵路、農場等公安機關參照本實施細則對管轄範圍內單位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單位日常管理職責建築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委託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職責:

  一制定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等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

  二按照《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定期保養、及時維修,並做好相應的記錄;維修、保養應當由具備相關專業技能的人員實施;

  三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2004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安裝有技術性能較高建築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高危單位,應當委託專業消防檢測單位對火災報警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實施專業檢測;

  四配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人員配備情況應當通過網際網路消防從業人員資訊管理系統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做好消防控制室執行記錄;

  五明確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建立緊急情況下消防水泵房應急處置程式,做好消防水泵房執行記錄;

  六組織建築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七建立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日常巡查制度,並做好巡查記錄;

  八建立建築消防設施檔案,將建築消防設施型別、數量、生產廠家、施工單位、設定位置及檢查、維修、保養、檢測等基本情況和動態管理資料、記錄存檔備查;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三年。

  第四條居民住宅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職責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除履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單位日常管理職責外,還應當對管理範圍內的建築消防設施履行以下職責:

  一每週至少開展一次巡查;

  二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檢測,超高層住宅應當委託專業消防檢測單位對火災報警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實施專業檢測。

  第五條共用建築消防設施的統一管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產權人共用建築消防設施的,建築消防設施產權人應當共同協商、訂立協議,明確各方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責任,共同推舉確定責任人或者委託一個管理單位作為統一管理者,對共用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管理。

  各產權人應當共同約定落實共用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維修、保養、檢測等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

  統一管理者應當履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職責,並將共用各方委託管理的協議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屬於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報送市消防局備案;屬於區縣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報送區縣消防支隊備案;屬於其他單位的,報送所屬公安派出所備案。產權人或者統一管理者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備案。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的建築物,承包人、承租人、受託人應當確保使用或者管理的滅火器、疏散指示標誌等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並接受統一管理者對共用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共用建築消防設施公共娛樂場所的管理與其他單位共用建築消防設施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維護本場所的建築消防設施,確保完好有效;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與建築消防設施管理方約定通訊方式,熟悉本場所的建築消防設施的功能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及其功能,並確保營業期間該人員在崗在位;

  三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確保突發情況時能夠採取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

  四營業期間每2小時巡查一次消防控制室人員值班和建築消防設施執行情況,確保安全疏散設施和滅火器能夠正常使用。

  第七條消防控制室的設定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者應當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設定消防控制室,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消防應急救援箱,箱內設定基本的消防應急救援裝置,包括:強光手電、通訊裝置對講機、插孔電話等、簡易防煙面具、破拆工具以及能在緊急情況發生時隨時方便取用的其他消防裝備;

  二應當在顯著位置貼掛建築消防設施的配置清單和火災報警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的系統說明;

  三應當能夠顯示各建築消防設施電源的工作狀態,並可監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裝置的工作狀態;

  四應當能夠監控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情況以及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常開閥門的工作狀態。

  實施細則第二部分

  第八條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值班人員職責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並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備查,同時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建築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生產廠家的專業培訓,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裝置的功能及操作規程;

  二監視建築消防設施工作狀態,不得擅自關閉建築消防設施;

  三接到火災報警後,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火災確認後,應當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於自動狀態,並撥打“119”報警,同時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

  四接到建築消防設施故障報警訊號的,應當及時確認,並迅速通知相關技術部門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五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在交接班時,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進行自檢。

  第九條巡查要求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者應當定期開展巡查,確保本單位的建築消防設施不被損壞、挪用、埋壓、圈佔、遮擋、擅自拆除和停用;電源及管道閥門、壓力錶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標誌、標識清晰。

  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應當做好記錄,並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至少每月對所有建築消防設施開展一次巡查,並對消防水泵進行每月不少於一次的滿額定揚程的啟動檢查;

  二重點消防安全單位應當至少每日對建築消防設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於總量的5%;

  三非重點消防安全單位應當至少每週對建築消防設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於總量的25%。

  第十條故障修復要求發現本單位建築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者應當立即組織修復;不能夠立即組織修復的,應當制定應急防範措施和維修、更新方案,並在5個工作日內修復;需要建築消防設施供應商或者廠家解決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修復。

  居民住宅區建築消防設施如有損壞,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修復。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外的,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進行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建築消防設施的,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准。

  第十一條維修、保養單位的職責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實施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恪守職業道德規範,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技師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從事建築消防設施保養人員,應當持有高階技師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二在承接維修、保養專案後,應當清點專案,建立目錄,並根據承接專案列出實施計劃;

  三配備專業維修、保養裝置和工具,並儲備與承接維修保養的建築消防設施各類系統相匹配的易損件;

  四維修、保養結束後,做好消防標識,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五指導委託單位制定建築消防設施的操作規程,保持建築消防設施執行正常;

  六制定建築消防設施質量管理制度和維修手冊,對維修、保養質量負責,並建立維修、保養檔案;

  七執行每日值班制度,隨時受理有關建築消防設施的故障報告並及時排除。

  第十二條維修、保養的要求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實施單位應當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檢查,按照《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及時維修、保養,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維修、保養實施單位應當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每半年進行至少一次檢查,發現故障及時維修,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功能正常。故障排除後,應當進行相應的功能試驗並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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