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傳播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為規範資訊傳播的管理,上海市主管委辦局釋出了《關於上海證券市場資訊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一、為了加強對本市證券市場資訊傳播的管理,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證券市場資訊傳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證券市場資訊傳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規定,堅持客觀、準確和公正的原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散佈虛假資訊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三、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資訊,是指證券主管部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或其他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式釋出的有關證券的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資訊;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諮詢服務機構以及股評人員預測證券市場行情走勢等作出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分析報告、評論等。

  四、證券市場資訊傳播的媒體,包括:

  一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綜合性報刊、經濟類報刊;

  二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的專門從事證券市場資訊傳播並公開發行的證券專業出版物;

  三聲訊服務電話、資訊傳呼臺、可檢視文系統、計算機資訊系統;

  四各類證券講座或股市沙龍。

  五、本市證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郵電、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對證券市場資訊傳播的監管。

  六、各類傳播媒體的主辦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的證券市場資訊傳播工作及其人員的管理。

  七、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綜合性報刊、經濟類報刊傳播證券市場資訊,應該根據主管部門批准的宣傳、報導宗旨,嚴格限定在其主管部門確定的範圍以內,不得隨意擴大。

  八、聲訊服務電話、資訊傳呼臺、可檢視文系統、計算機資訊系統在傳播證券市場資訊時,只得傳播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式已經公開的資訊。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刷、出版、銷售未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的證券專業出版物。

  經批准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專業出版物,只得在本單位、本系統內部發行,不得在社會上公開陳列、張貼、銷售。

  經外省市新聞出版部門批准的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專業出版物,不得在本市印刷、出版,不得在市場上陳列、張貼、銷售。

  十、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直接從外省市出版社或發行單位購進證券專業出版物的,必須在銷售前向本市書刊市場管理部門申報並交驗有關出版、發行的證明及證券專業出版物的樣本,經批准後方能在本市銷售。

  十一、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諮詢服務機構編印的內部證券資訊簡報、快訊、動態等,只得限於本機構範圍內,不得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傳播。

  編印單位對編印工作應有嚴格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應報上海市證券管理辦公室備案。

  十二、非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諮詢服務機構,不得編印內部證券資訊簡報、快報、動態等,已經編印的,一律停止。

  十三、各類社會性證券講座或股市沙龍,只能由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諮詢服務機構舉辦,舉辦單位應在舉辦前報其上級單位備案。

  舉辦單位應在舉辦活動3日前,就活動舉辦的地點、時間、人數、規模以及安全保衛工作措施等情況,向舉辦活動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報備。如規模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的,應按有關舉辦大型活動的規定,於7日前到上述公安部門辦理申辦手續。

  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在此類活動中從事股評活動。

  十四、股評人員在向公眾進行股票行情分析時,只得傳播已經公開的證券市場資訊,不得傳播虛假資訊,不得對本人買賣的股票進行評論。

  十五、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十六、本規定已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十七、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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