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為加強和規範企業用工制度,優化員工隊伍結構,公司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待崗情形和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員工待崗:

  1.因工程專案完工、新工作崗位尚未安排,或由於工程任務不飽滿、工程任務不能銜接、公司安排暫時息工待崗的;

  2.各部門定崗定編、競聘上崗後的富餘人員;

  3.不勝任本職工作的;

  4.年度員工績效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6.工作不認真負責,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於個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崗位上工作的。

  第二條 待崗審批程式:

  1.由所在單位或部門將其符合待崗條件的人員報請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後,填寫《××單位待崗人員統計彙總表》附表1及《××單位待崗人員情況說明表》附表2報至公司人力資源部,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確定待崗人員,製作待崗決定書,並報公司工會備案。

  2.公司人力資源部向待崗人員下達《待崗通知書》附表3,並與待崗人員簽訂《待崗協議書》附表4。

  第三條 待崗期限:

  1.待崗期從待崗通知書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在公司資訊通告欄釋出通知或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待崗期限最長為6個月。待崗期限屆滿,安排上崗仍不能勝任的,應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2.女員工在待崗期間懷孕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待崗期延長至“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

  3.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崗期延長至國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醫療期屆滿。

  第四條 待崗期間待遇:

  1.對於待崗正式員工,待崗第一個月按其正常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待崗第二個月按其崗位補貼+技能補貼的所得金額發放生活費如此項金額低於西安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西安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待崗第三個月起按照西安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2.待崗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待遇,並按規定在其待崗生活費中代為扣繳應由個人繳納的費用,當年社保繳費基數不變。

  3.待崗期間可以計算為公司連續工齡。

  4.待崗期間不參加提薪和年度績效考核,不享受獎金。

  5.待崗人員非因公造成的傷亡,由個人負責,不享受工傷待遇。

  6.待崗期間公司安排臨時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崗位發放相應工資。組織培訓期間,公司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以培訓出勤天數為準。

  第五條 待崗管理規定

  1.待崗人員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管理。

  2.待崗人員自接到《待崗通知書》附表33日內應到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註冊,逾期不辦理報到手續的,按曠工處理。曠工時間超過15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的,解除勞動關係。

  3.待崗員工在待崗期間須照常出勤,由人力資源部安排臨時工作、組織培訓或放假待崗。放假待崗人員必須每半個月回人力資源部報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為報到日,若遇休息日則順延。若不按時報到者,按曠工處理。

  4.待崗人員在待崗過程中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將按相關規定處理。

  5.待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待崗生活費:

  1自謀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

  2在待崗期間不服從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崗人員重新上崗的。

  6.待崗人員重新上崗時,按新的工作崗位確定工資待遇。

  7.待崗人員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屆滿之日仍未復崗的,其待崗期限自行終結。屆時,公司依據有關勞動法規按合同終止處理。

  8.待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1待崗期間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上崗或不參加轉崗培訓的;

  3待崗期間損害公司利益,造成嚴重後果或給公司造成極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六條 待崗培訓

  1.待崗期間公司積極組織各類培訓活動,幫助待崗員工提升崗位工作技能,從而為上崗做好準備,無故不得缺席。

  2.待崗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1通用性培訓:待崗人員管理辦法、“三體系”檔案等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訓、企業文化培訓等;

  2專業性培訓:操作規程、質量、技術等;

  3現場觀摩或實踐。

  3.待崗培訓時間根據員工所掌握的崗位技能難易程度確定,分批次有針對性地加以實施。

  4.待崗人員在培訓期間須嚴格遵守培訓紀律,對違紀者要按相關規定處理。

  5.培訓結束後要進行理論考試或實踐考核,成績優異者優先推薦上崗,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七條 待崗人員的分流與安置

  1.公司努力尋找就業機會積極安排員工上崗就業,盡力減少待崗人員比例。

  2.公司有空缺崗位時,待崗人員的安置將按下列規定辦理:

  1崗位和專業對口的優先;

  2同等條件下公司工齡較長的優先;

  3同等條件下勞動合同期限較長的優先;

  4同等條件下獲得過公司表彰和相關榮譽的優先;

  5經過轉崗培訓並掌握相關技能的優先;

  6生產單位指揮部、專案部、專業公司、分公司新接工程專案缺員時,待崗人員優先安排。

  3.各單位有新的崗位需求時,應將崗位需求上報,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人員,待崗人員優先考慮。

  4.公司為待崗人員安排兩次工作機會,仍不能勝任者,將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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