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產代理合同模板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代理合同 是法律術語,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參考!

 

上海市房地產代理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製

  二○○一年十二月印製

  委託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第一條 訂立合同的基礎和目的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訂立房地產交易_____買賣/租賃合同,並完成其他委託服務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委託的事項

  一 委託交易房地產的基本情況

  1、座  落:

  2、建築面積:

  3、權  屬:

  二 委託事項

  1、

  2、

  3、

  第三條 佣金支付

  一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甲方委託的事項,甲方按照下列第_____種方式計算支付佣金;任選一種

  1、按該房地產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價款/月租金計_____%,具體數額為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元支付給乙方;

  2、按提供服務所需成本計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元支付給乙方。

  二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託事項第  項的,應當按按照合同約定的佣金______%,具體數額為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元,給付甲方。

  第四條 預收、預支費用處理

  乙方_____________預收/預支甲方費用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用於甲方委託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完畢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再行清結。

  第五條 合同在履行中的變更及處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在約定的時限內,變更約定條款或簽訂補充條款,並註明變更事項。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其他書面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雙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違約責任:

  1、 完成的事項違反合同約定的;

  2、 擅自解除合同的;

  3、與他人私下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的;

  4、其他過失損害甲方利益的。

  二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違約責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

  2、與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

  3、 其他造成乙方無法完成委託事項的行為。

  三雙方商定,發生上述違約行為的,違約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佣金總額的_____%,計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對方。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 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第  項進行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法院提起訴訟 〖  〗

  第八條 訂立合同數量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__份。

  補充條款

  —————————————————————————

  貼上線          騎縫章加蓋處

  甲方名字/名稱       乙方名稱

  身份證/其他證件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住/地址            住/地址

  郵編號碼            郵編號碼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人/法定代表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執業經紀人簽章

  執業經紀證書編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特 別 告 知

  一、本合同文字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經紀人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的示範文字,供當事人約定採用。

  二、本合同所稱的委託人甲方是指委託房地產經紀組織代理房地產交易買賣、租賃等事宜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本合同所稱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委託為委託人提供代理服務並具備房地產經紀人資格的房地產經紀組織。本合同所稱的房地產代理是指委託人與代理人約定,由代理人代理委託人進行房地產交易買賣、租賃等和其他相關事務,委託人支付佣金的經營行為。代理人為委託人完成委託事項後,依據合同約定可以收取委託人的佣金。但作為本合同委託人的代理人在與第三人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時,不得同時成為第三人的代理人,並以代理人的名義收取第三人的佣金及其他費用。代理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轉委託他人的,應當經委託人書面同意或經委託人事後確認,否則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在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房地產經紀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紀執業證書,並在經紀組織中從事經紀活動的執業人員以下簡稱執業經紀人和依法設立的具有經紀活動資格的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接受委託從事房地產代理業務的組織和人員應具備上述資格和條件。不具備上述資格和條件的,不得與委託人訂立本合同。委託人在委託有關房地產事務前,應查驗接受委託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的營業執照、備案證書,以及提供服務的執業經紀人的執業證書,房地產經紀人應予以配合。

  四、訂立本合同前,委託人應充分考慮與代理人約定的各項委託事務的要求、條件、時間,並將各項委託事務的要求、條件、時間在合同中明確。

  五、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時間、支付佣金的數額、發生違約時的佣金退賠與經濟賠償、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同時,委託人對代理人所提供的諮詢服務和協商訂立合同時發生的疑問,應及時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房地產交易中心徵詢或核查。本合同約定時或履行中,雙方未盡事宜可通過本合同的"補充條款"予以補充約定。

  六、訂立合同後,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的,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七、本合同文字在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市執業經紀人協會;市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均有售,建議委託人先行購買本合同並仔細閱讀。

  八、本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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