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車位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那麼對於你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 甲、乙方於2014年10月3日簽署了編號為 的《新車買賣合同》以下稱“原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出售寶馬進口汽車一輛,總價為 元含車輛售價 元,上牌費、保險費、原廠防爆膜、行車記錄儀等費用,2014年11月22日交齊全款,45天內安排上牌,交車時間2014年11月22日。現乙方已按約支付完畢相應款項合計 元,但因甲方自身原因至今未交付車輛給乙方。現為妥善處理原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各方在互諒互讓、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基礎上,經協商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甲方須在2015年1月29日前交付合格的車輛給乙方,並在交付車輛後45天內辦理完畢上牌手續。

  二、如甲方未在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期限內交付車輛或辦妥上牌手續,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書面或手機簡訊通知均可之日起2天內:1將所有乙方已經支付的款項 元一次性退還乙方;2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以 元為本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作為乙方損失賠償給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上述第1、2項約定的款項,每逾期一天,按汽車總價 元的千分之五為標準計算違約金給乙方,直至款項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

  三、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原合同及本協議簽訂地點:

  甲方: 蓋章 乙方:

  聯絡人: 手機號碼: 手機號碼:

  年月日:

  範文篇二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就雙方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合同編號: 做出如下補充協議:

  1、出賣人對該裝置實行終身維修服務;質保期後設備發生故障需要出賣人技術人員到場解決時,在收到買受人故障的4小時內,派出合格的技術人員前往裝置所在地進行維修和故障排除,買受人應為此支付合理費用服務費、配件成本費用。

  2、驗貨地點:出賣人辦理運輸,在買受人指定地點驗貨。產品驗收過程中,買受人的簽字僅對產品的數量及完整外觀表示認可,並不代表對出賣人提供產品質量的認可;如在檢查過程中或之後發現出賣人提供的裝置與合同的約定有不符之處,買受人有權向出賣人提出索賠。

  3、在產品質量保修期內,出賣人派出維修技術人員支出的所有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食宿費、交通費,由出賣人承擔;超過產品質量保修期或者保修期內因買受人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買受人承擔相應費用。

  4、出賣人在裝置安裝交付使用前,所有相應風險包括裝置的滅失、損毀、事故致人傷亡均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5、由出賣人負責裝車,裝置到達買受人指定地點後買受人協助卸車,運輸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6、裝置在交貨時出賣人應隨機提供詳細的安裝手冊、操作和維護手冊、使用和保養說明書、易損配件目錄等一切與該裝置的安裝、維修、保養有關的技術圖紙及產品合格證等文字資料。

  7、付款方式: 合同簽字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買受人支付出賣人計 萬元人民幣;機械裝置安裝除錯合格並交付使用後 3個 工作日內,支付出賣人計 玖 萬元人民幣;剩餘價款 仟元,作為裝置的質保金,在裝置保質期屆滿後,如無質量問題,買受人向出賣人付清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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