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請假管理制度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2日

  我們在工作期間總難免會遇到要請假的情況。為了加強事業單位請假行為的有效管理,保證單位的正常運作,需要制定事業單位請假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篇一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教職工隊伍管理,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根據國務院、人事部、勞動部、教育部的有關規定,以及《重慶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渝人發〔2007〕57號、《重慶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及事假期間待遇問題的意見試行》渝人發〔2005〕106號、《中共巫溪縣委辦公室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溪縣縣級機關工作人員交流暫行規定〉〈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通知》巫溪委辦發〔2005〕93號、《中共巫溪縣委辦公室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巫溪委辦發〔2005〕10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年休假衝抵的事假天數,下同原則上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事假審批。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不到20個工作日,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附件1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縣教育局審批;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附件2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和縣教育局批註意見後,報縣人事局審批。

  三請事假的要求。

  1、各學校和縣教育局直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如節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假中進行。確有特殊原因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按上述事假審批許可權報批。凡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2、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直屬單位負責人因事需請假,5個工作日以內的需經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超過5個工作日按教職工請假程式報批手續。

  3、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個工作日,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累計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辭退、解除聘用合同條件的,按辭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

  四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資照發。

  2、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發本人日基本工資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終止為止。其中,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3、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作人員請事假期間的工資,分別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為基數,按照本條中的第2項相關規定執行。

  二、病假

  一請病假條件

  申請病假人員必須要有巫溪縣人民醫院或巫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治醫生出具的近10天內的病情診斷和建議休假治療證明書。此證明書需加蓋上述單位的疾病證明章和單位行政章且單位分管業務領導簽名後有效。另持疾病檢查化驗、儀器診斷等結論性報告原件、醫生出具的相關治療處方和醫院蓋章的電腦收費單據原件供稽核,影印件存檔。若需轉院治療的,必須有上述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二病假審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內含7天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1個月內含1個月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1個月以上的,本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籤意見後,報縣教育局簽署意見,最後報人事局審批。

  2、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報批病退手續。

  3、申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根據實際情況,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鑑定資質的醫院進行病情統一診斷,所需費用由申請病休人員自行承擔。病假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評,不確定考核等次。

  4、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休病假,可延長見習期。

  5、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應連續計算為請假。

  6、凡未履行休假、續假報批手續的,託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教職工連續病休2個月包括公休假日和節日,下同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2、教職工連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教職工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4、在試用、見習和熟練期間的病休人員待遇,分別按試用、見習和熟練期的工資為基數,計發其病假工資。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職工結婚,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晚婚可給予10個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教職工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間的本人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發生的車船費自理。

  四、探親假

  一教職工利用寒暑假進行探親,原則上在上班期間不另批探親假。

  二教職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及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自理。

  五、女職工生育假

  一產假期限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按計劃生育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2、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允許範圍內,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持醫療機構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二產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正常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六、喪假

  一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教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發生的車船費自理。

  二教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七、教職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視為曠工;對不假而走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從曠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發本人基本工資,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6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二對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聘用合同約定為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聘用合同約定為20個工作日,按規定程式予以辭退或解聘,且不發給辭退費或解聘補償費。

  三辭退的教職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報送教育局、人事局審批;解聘教職工由用人單位辦理解聘手續,並報送人事局備案。

  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構成

  1、實行公務員職級工資制人員的基本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其中,中小學教師的基本工資包括提高10%工資標準。

  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規定中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請各單位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嚴格實行請銷假制度,並做好考勤和各類假期登記工作。

  篇二

  一事假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含節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假中進行。

  2.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許可權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機關工作人員所請事假應先以本人的公休假衝抵。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公休假衝抵的事假天數,下同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病假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請病假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材料,按許可權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予准假。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三婚假

  鑑於教育系統的特殊情況,提倡在寒暑假或節假日辦理婚事,確需在工作期間請婚假者,達到基本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結婚的準請婚假5天,達到晚婚年齡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的初婚結婚的準請婚假15天不含節假日。

  四喪假

  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岳母死亡,準請喪假5天,工作人員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長假期者,經核實同意後,按事假辦理。

  五產假

  正常產假為90天。晚育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在正常產假之外增加20天不含假日,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個增加15天,男方護理假7天不含假日;晚育並且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女職工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時間可以順延。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超生子女的,不能按有關規定休假。在懷孕4個月內的流產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流產假42天。

  篇三

  為簡化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程式,根據《固鎮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有關精神,現對我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管理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黨委書記管理審批物件為科級幹部和村居書記。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二、鎮長管理審批物件為鎮其他幹部和村居主任。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其中請假7天以上的,應向書記報告後審批。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人社局審批。

  三、所有請假人員離崗前均要向黨政辦公室報告登記,作為考核依據。黨政辦公室要設立專門的請假備案登記簿。

  四、請假人員離崗前要安排好臨時工作代辦,3天以內的由本人約請代辦,3天以上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安排代辦。

  五、假期結束後要及時銷假,需延長假期的按上述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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