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損害司法鑑定的認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9日

  目前,社會的醫療事故糾紛是非常多的,常常還會造成醫療損害,如果有醫療損害就是要進行訴訟的了,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醫療損害的司法鑑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醫療損害的司法鑑定

  醫療損害責任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並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構成要件:

  一、過錯醫療行為

  由於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為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強加於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為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所以,為了調整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患者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為醫方的一項義務。根據“允許風險之法理”該法理認為在一定情況下,為促進社會發展,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存在,為使更多患者擺脫病患痛苦與絕望,實現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許帶有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實施於患者,法律上稱之為“容許性危險”,但“容許”並不使該行為當然合法。阻止其違法性應符合一定條件:

  第一,就當時的具體診治情況,實施該行為屬正當合理,即沒有其它診療辦法或者相比之下該行為最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該危險行為得經患者方同意,但在情況緊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顯不利於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採取緊急措施等;

  第三,行為過程中盡謹慎注意義務,避免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即使行為正當合理,且經患者方同意,也並不意味著發生任何損害均屬合法,如果損害是由於醫生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而發生,並非不可避免,則該醫療行為同樣屬於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指積極地實施了違反義務的行為,如做闌尾切除術卻誤傷了卵巢組織;不作為指應當實施某種診治行為因未實施而致人損害,如輸血前未化驗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內凝血而死亡。

  二、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是指病員生命健康權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它損害後果。精神損害也屬於損害後果,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因醫療過失、醫療過錯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並由此引發精神上的困擾和痛苦,因此絕大多數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間接受害人患者的親屬都會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這個比例大大高於其他型別的侵權案件。雖然在這些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醫療糾紛案件中,確認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已不在少數,但並不意味著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有了較為一致的看法。在審理醫療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還是存在很多的疑問有待於解決。這突出表現在法律適用、對精神損害的認定、主體資格、賠償範圍和賠償數額等問題上。

  三、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醫療違法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因果關係是任何一種法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它要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唯有此,行為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就其醫療違法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司法鑑定內容

  1、司法鑑定程式

  1 審查鑑定委託書、送檢資料材料等;

  2 舉行聽證會;

  3 鑑定人進行鑑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

  4 出具鑑定文書。

  2、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鑑定程式及權利

  1 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交與鑑定有關的材料;

  2 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參加鑑定;

  3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

  4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

  5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鑑定人的提問;

  6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鑑定人員迴避;

  7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後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8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鑑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3、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鑑定當事人可以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當事人的身份、聯絡方式等;

  2 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 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 闡明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 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度等。

  4、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鑑定人在鑑定前或聽證會後全面瞭解當事人申請鑑定意圖的重要書面材料,對鑑定人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鑑定文書。

  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鑑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鑑定的處理。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結論的,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 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鑑定的法定情形

  1 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 鑑定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 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 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 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醫療損害的鑑定標準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司法鑑定 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1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2司法鑑定主管部門、司法鑑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3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不具備前面三項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可以採用所屬司法鑑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

  應當說明的是,在上述標準中,鑑定依據是依次選擇的。即, 有國家技術鑑定標準和規範的,適用國家標準;如果沒有國家標準 和規範的,按照司法鑑定行業的行業標準和規範鑑定;如果沒有行 業標準和規範的,按照專家們認可的標準和規範鑑定;如果專家們 認可的標準和規範也沒有的,則按照受理醫療損害司法鑑定的司法 鑑定機構自己制定的鑑定標準和規範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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