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年假的管理辦法是怎麼樣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6日

  我國職工累計工作一定的時間,都可以有年假,這是法律規定的帶薪假期,並且每個企業都會有關於年假的一個管理辦法,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職工年假的管理辦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職工年假的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了保障全體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工作積極性,保障企業不斷髮展壯

  大,現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XX公司的實際情況,規範休假管理,特制訂本年休假管理辦法。

  二、適用範圍

  1、 年休假定義:是根據職工工作年限長短,結合其工作狀況,給予職工一定的帶

  薪休假時間。

  2、 XX公司在職職工,已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的,符合上述年休假定義要求,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三、 休假時間及計算方法

  1、 工作年限計算標準:通常以正式簽訂勞動合同進入XX公司工作時開始計算。

  2、 對通過正式調動手續進入XX公司工作的員工,可將其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

  3、 對在進入XX公司前已參加工作的員工,本人如能提供充分證明,可將其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

  4、 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5、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休假具體實施辦法

  1、 職工申請年度休假必須提前十個工作日向部門經理提出,並填寫《請假申請表》,

  部門經理結合工作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休假時間,報人力資源科稽核,並上報申請人所在部門的主管副總經理審批,並將《請假申請表》送管理部人力資源部進行登記備案,必須經審批通過後方可休假,年休假獲准後,在離開工作崗位之前要安排好工作或交接。

  2、 申請年休假的休息天數必須整數,不能以半天,一天半或者一天幾小時等方式來申請;年休假平時可以使用,僅申請休息一天的年休假直接向上部門經理申請,由部門經理根據本部門工作情況要求進行審批,審批後每月彙總本部門資料報人力資源科備案。

  3、 員工休假必須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離崗或超假逾期不歸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員工需要申請事假、病假是,應首先使用年休假天數抵消請病假、事假的天數,衝抵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執行。如當年的年休假已用完,或不足以抵扣,則按公司的考勤制度處理。

  4. XX公司每年可根據業務的繁忙情況,結合各種國家法定節假日,統一明確可以年休假的時段,具體實施可採用自主申報或公司協商安排的方式,相對集中的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在公司規定的年休假時段內,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年休假天數情況,按照請假操作流程,向部門提出休假申請。

  5、 各部門應結合自身業務開展的具體情況,對員工提出的年休假申請進行稽核,不允許出現因為員工年休假而影響正常的部門業務開展,部門稽核同意後,將《請假申請表》提交人事部稽核。負責銷售業務的員工因工作時間特殊,銷售部門可視實際情況集中安排員工在無工作任務或工作任務較輕時享受年休假。

  6、 中層領導休假,本人填寫休假審批表後,經部門分管領導及總經理批准,報人力資源科備案。

  7、 高層領導休假,本人填寫休假審批表後,經董事長批准,報人力資源科備案。

  8、 違反以上批假許可權隨意批假者,其批准的假期一律無效,休假期間視其情節按事假或曠工處理。

  五、 未休假等處理辦法

  1、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公曆年度使用,因工作原因導致不能休假的,經主管副總特批後的最多可延長兩個月,經延期後仍未能休假或仍有剩餘假期的,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已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 對已安排年休假,因個人原因不能休假,經職工本人說明原因,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後,可以不休年休假,由於本人原因不能休假的,下一年均不再補休,也不給予額外補償。

  3、 職工已享受年休假,但出現本辦法“三、5”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 制度實施及管理

  1、 本年休假管理辦法由管理部人力資源科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訂;

  2、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執行。

  職工年假申請書範文

  單位領導:

  根據《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規定,本人符合工作已滿___年不滿___年,年休假___天的條件,申請從__月__日至__月__日休假____天,請予批准。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單位領導審查意見:

  審查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辭職年假的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3、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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