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管理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4日

  風險投資在我國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一種權益資本。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風險投資管理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異質性

  一高風險性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主要投入是研發投入。研究是指為獲取並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具有計劃性和探索性。其研究是否能為企業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開發是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或產品等,也具有不確定性。市場環境瞬息萬變,根據市場調研開發的產品,可能遭遇市場失敗。新技術、新裝置、新材料層出不窮,產品成本可能顯著下降,新產品可能沒有推廣就遭到市場的淘汰。高技術產品的研發週期長、投資規模大、融資渠道不暢,極有可能遭遇資金鍊斷裂的風險。

  二高知識型員工比例較大

  創新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不竭動力。創新是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包括組織方式創新、原材料創新、產品創新、生產方式創新、市場創新等。科技型中小企業主要涉及新能源、新材料、電子資訊和環保等新興產業。新興產業的產品技術含量較高,需要在研究、開發、試製和質量檢驗等方面投入大量的智力資本。基礎研究和開發團隊的形成需要一批專業造詣深邃、佔領技術高點、深諳技術應用的知識型員工。因此,科技型中小企業員工隊伍中,高學歷、高技術、高職稱的知識型員工所佔的比例較大。知識型員工專有投資較多,人力資源的專用性程度較高,有利於專門創新。

  三重技術輕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業初創者通常是擁有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科研技術人員,其對企業擁有絕對控制權。技術、人才、資金和管理等要素投入中,技術是核心要素。在股權結構中,擁有技術的人才處於控股股東的位置。因此,企業章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治理結構的設計必然造成“重技術輕管理”。即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精於管理善於經營,如果科技人才掌握絕對控制權,其管理才能也難以有效發揮。

  二、風險投資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價值創造能力的影響

  風險投資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是高科技中小企業發展的助推器。微軟、蘋果、英特爾等著名的高科技公司,在其產生和發展中,風險投資功不可沒。風險投資在優化融資結構、激勵知識型員工、完善內部治理和降低上市成本等方面有利於增強企業的價值創造能力。

  一優化融資結構

  企業資金來源於債權人或所有者的投入。負債與所有者權益合理匹配可以降低成本、控制風險,有利於企業的價值創造。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者通常擁有雄厚的技術,但缺乏企業發展必需的資金。初創期,基礎建設、研發投入、新產品的試製等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產品銷售等主營業務收入尚未形成規模效益,企業內部積累杯水車薪。企業內部管理尚不規範、有效的內部控制尚未形成、內部治理結構尚不完善,導致決策隨意性強、規章制度執行不到位、財務資訊不透明、缺乏信譽積累等。科技型中小企業擁有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較多,有形資產較少,可抵押財產較少。高科技企業初創階段通常面臨技術、管理、市場等風險。這些因素均導致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單一、融資結構不合理。由於資訊不透明、缺乏信譽積累、長期資產較少、高風險等原因,導致外部資金進入科技型中小企業受限,優化融資結構的空間縮小。政府投資的風險基金或政府扶持風險投資公司,可以給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資金,與此同時參與管理與監督,助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風險投資增加企業有形資產,促使企業規範管理,增加資訊透明度,可以減少金融機構的甄別成本等,從而為金融機構向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提供了條件。因此,風險投資可以優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

  二激勵知識型員工

  創新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創立與發展的動力,知識資本的形成是創新的根本。知識的有效獲取和知識資本轉化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重點和難點。無論是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外部獲取知識,還是內部研發形成知識,其關鍵因素是擁有知識型員工。知識型員工具有追求自主創新與團隊意識的融合、挑戰風險與把握機遇並重、需求的多樣性與複雜性、忠誠度低流動性強等特點。因此,激勵知識型員工既需要顯性的“勞動契約”又需要隱性的“心理契約”。風險投資利用員工持股、股票期權、相機控制權、對賭協議和離職限制等方法激勵知識型員工。規定員工持股比例是採用“勞動契約”激勵知識型員工。股票期權、離職限制等是利用“心理契約”激勵知識型員工。知識型員工具有專業知識和創新能力,對風險具有較強的控制能力,可以通過相機控制權、對賭協議等改變風險分擔,調節知識型員工的風險偏好,增加知識型員工的收入。

  三完善內部治理

  科技型中小企業通常是創業者一股獨大,享有絕對控制權,缺乏經營管理人才,導致內部控制不規範、內部管理混亂、決策隨意性強、缺乏監督機制。風險投資企業擁有成功的創業者和具有豐富管理經驗的專家,有能力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風險投資企業參與管理對風險企業的業務經營、公司戰略、公司治理和社會責任有全面的促進作用。風險資本家通過委派財務總監等高管、財務報告等重要資訊的知情權、重大決策的參與權與表決權等參與風險企業的管理,有效地行使對風險企業的監督權。風險資本家如果擁有控制權,那麼就有動力聘請業績優良的職業經理人來提升企業的價值。風險資本家持有優先股或可轉換證券能夠減少資訊不對稱導致的風險企業家的機會主義行為。分階段投資中,採用可轉換債券可以遏制風險企業家偏向短期業績的行為。

  四推動企業上市

  風險投資的主要退出方式有管理層回購、股權轉讓、收購與兼併、清算、首次公開發行簡稱IPO等。2012年,風險資本市場中風險投資共有177筆退出案例,其中:IPO方式退出124筆,股權轉讓退出30筆,併購退出9筆,管理層收購退出8筆,股東回購退出6筆。①IPO退出方式佔總退出比例約為70%,是風險投資的主要退出方式。風險投資家為了高質量儘快收回投資,通常採用篩選、分階段投資、參與管理、監督等方式助推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引進風險投資,由於風險投資具有篩選、認證功能,向市場傳遞被投資企業優質的價值訊號,從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使被投資企業迅速壯大。風險投資機構通過幫助企業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團隊管理專業化水平、建立戰略運營等來促進企業的創新和發展,完成企業價值增值,培育和扶持企業發展,使被投資企業首次公開上市。

  三、風險投資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價值創造能

  力的制約我國風險資本市場建立時間不長,處於發展的初期階段,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價值創造還存在風險資本來源與投資風險不匹配、風險投資與企業融資錯位、參與企業治理不積極、上市渠道不暢等問題。

  一風險資本來源與投資風險不匹配

  政府財政、國有投資公司和未上市公司的投資是風險資本的主要來源。政府財政投資的重心是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但資本量有限,國有投資公司的投資缺乏效率,未上市公司的投資是為了利潤最大化而較少關心企業的科技創新,而個人、上市公司、外資、各類金融機構等投入佔比較低,風險投資來源渠道狹窄。由於投資於科技型中小企業風險高、資金量大、回收週期長,這就需要風險資本的來源廣泛、資本雄厚、可用週期較長。顯然,我國風險資本來源與投資風險不匹配。

  二風險投資與企業融資錯位

  中小科技型企業由於高投入性需要大量的資金,而風險資本家擁有大量的資金需要優質的投資資源,風險資本如果能與高技術融合,既有利於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又有利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然而,風險資本家在追逐“暴利”與規避風險的原則指導下,往往把資金投入具有優秀的管理團隊、核心競爭力、高成長性、投資回報率高、產權明晰和內部控制規範的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在需要大量資金的初創階段,通常產權不明晰、內部控制不規範。這就造成風險資本大量配置個別優質企業,大量需要資金的中小科技型企業得不到發展急需資金的尷尬局面。風險資本與企業融資的錯位阻礙了風險投資和中小科技型企業的發展。

  三參與企業治理不積極

  風險資本投資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是資本、技術、管理和人才融合為一體的金融創新。風險資本家通過實施對被投資企業知識型員工的激勵與約束、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管理與控制風險、構建並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等措施,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價值創造能力。這就需要創業成功、懂技術精通管理的人才進入風險投資領域。而我國風險資本市場建立的時間較短,缺少懂技術會管理的複合人才,風險資本家參與企業治理的積極性不高。政府部門對中小科技型企業的投資,主要解決創新型企業的資金問題,它們無能力也沒有意願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國有投資公司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具有很大的代理成本,規避風險意願強烈,不願意投資於創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更不用說參與其治理。未上市公司的投資目的是獲取利潤,投資物件通常選擇成長快、風險小、回收週期短的企業,參與企業治理的積極性也不強。

  四上市渠道不暢

  中小科技型企業大部分是民營企業。由於資訊不對稱、風險規避等因素造成這部分企業可供選擇的融資渠道有限。企業上市可以籌措企業發展新的資金。企業上市後,受到政府部門的監管,需要披露企業的內部控制、內部治理和財務資訊為主的經濟資訊,增加企業的透明度,減少資訊不對稱,有利於拓寬融資渠道。被投資企業IPO是風險投資的主要退出方式,退出渠道暢通有利於風險資本家的發展、壯大。由於科技型中小企業大多歷史短、發展快、收益波動大等,很難獲得上市資格。發起人股東的股份在股改前不能全流通、禁售期長,風險資本難以及時退出。

  四、完善風險投資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價值創造能力的路徑選擇

  一拓寬風險資本融資渠道和優化資本結構

  政府資金和國有資本的投入是風險資本的重要來源,在風險資本市場建立初期,這種模式對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隨著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所需風險投資不斷增加,融資渠道狹窄、資本結構不合理越來越阻礙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我國居民個人儲蓄居高不下,存入銀行收益低,投資於股票風險大,投資於房地產滋生泡沫經濟,可以嘗試引導個人投資者投入風險投資基金,然後投資於風險投資公司,支援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壯大實體經濟。大型上市民營公司可以建立專門的風險投資部門,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科技創新是富民強國的根本,應引導各類捐贈基金參與風險投資。社保基金、保險基金面臨保值、增值的壓力,應借鑑美國等風險資本市場比較完善的國家的經驗,適時、分階段、漸進引入風險資本市場,以拓寬風險資本融資渠道和優化風險資本結構。

  二政府引導風險投資於科技型中小企業

  2007年,財政部與科技部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家政策的引導和稅收的優惠客觀上推動風險投資的發展,激勵風險資本投資於科技型中小企業,但法規的規定沒有細化到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不同生命週期。初創期,研發投入大,收益少,風險大,政府創業投資應引導基金大力扶持,加大稅收優惠力度;發展期,高成長、高投入、高回報,政府應引導民營風險資本投資,為風險投資提供一定擔保,逐漸減少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輔以適當的稅收優惠;成熟期,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全部退出,取消全部稅收優惠。此外,政府應為PE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擔保,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與管理建立網路資訊平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產品,或規定政府採購中採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產品的比例等。

  三建立風險投資評價體系

  建立風險投資評價體系,可以甄別不同風險投資企業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貢獻度,從而引導社會資本的合理配置,以及為稅收優惠、政府引導等政策制定提供依據。清科公司與投中集團分別從募資、投資、退出、業績等方面建立指標評價體系,其指標通常是資料易於獲取的靜態指標,沒有針對風險投資助力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設計的詳細指標。借鑑福布斯等成熟風險投資評價機構對風險投資機構的排名指標,風險投資評價的指標體系應包括:最近5年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初創期的投資數量、投資總額、參與治理度、貢獻度等指標;最近5年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初創期投資的成功率,成功的標誌是進一步引進較多的風險投資;被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上市情況等指標。

  四完善風險資本市場

  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是資金短缺,尤其是股權與長期債權資本的短缺。與股權市場相比,我國的長期債權市場的發展尤為滯後。科技型中小企業由於有形資產佔比較低和缺乏信譽積累,很難在債權市場上獲得資金。企業可以採用政府信用擔保的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既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又降低投資者的風險,吸引民間資本注入。風險資本與高科技的融合需要順暢的退出機制。借鑑美國的納斯達克證券市場的經驗,創業板市場可以細分為全面市場和特殊市場。特殊市場要求上市企業擁有核心競爭力,內部控制規範,治理完善,財務指標適當降低,向特定地域或特定人群發行。全國市場要求上市企業的財務指標較高,公開發行。建立風險投資政策性銀行,對風險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後期發展採用信用貸款。

  範文二:文化產業風險投資機制探討

  風險投資在我國文化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投資,不論是從投資金額還是從投資專案上來看都是不均衡的。風險投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創新支援力度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風險投資對我國文化產業研發階段的支援作用小。從投資金額來看,風險資本在成長期的文化企業中佔比最高,其次是成熟期,種子期的佔比最少,僅為1.7%;從投資專案來看,風險投資機構更關注起步期的文化企業,其次是成長期的。將投資金額結合投資專案一起分析,可以看到,投資金額在文化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佔比與投資專案在文化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佔比嚴重不匹配:種子期的風險投資專案佔比為13.6%,但投入的風險資本僅僅為1.7%,起步期的風險投資專案佔比為40.9%,投入的金額也僅為18.8%。雖然風險投資機構投資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企業的專案數較多,但是給予這些企業的風險資本卻嚴重不足。而對於重建階段的文化企業,風險投資機構迄今為止尚無一例。根據文化產業的特點,文化企業最渴求風險投資支援的是研發階段,而風險投資機構為規避投資風險僅在成長期和成熟期給予大力支援,這與文化企業的融資需求相違背。二是風險投資對我國文化產業不同行業的投資分佈不均衡。2004-2010年期間,中國文化產業主要細分行業的風險融資事件主要集中在以網際網路為代表的新興文化產業領域,特別是網路遊戲和戶外傳媒,已披露的融資事件數分別為99項、88項。戶外傳媒獲得風險投資的專案數是傳統傳媒的3倍多戶外傳媒88項,傳統傳媒28項。此外是網路社群和網路交友,融資事件數分別為62項、61項。但對於我國基礎比較薄弱、需要進行技術創新的文化產業,風險投資惠顧較少。

  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發展所處的環境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遠遠不能滿足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需要,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市場環境還沒有真正培育成熟。影響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主要外部因素體現在多層次市場不完善和外部政策環境因素缺失兩個方面。根據《2010年中國創業風險投資發展報告》披露的資料看,多層次市場不完善在影響創業風險投資經營的外部因素中佔到27.9%的比重。雖然“中小企業板”2004年、“中關村非上市高新技術企業股權代辦轉讓系統”2006年、“創業板”2009年等市場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效促進了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完善,但是真正能夠通過中小板、創業板實現退出的風險投資仍然較少,“股權代辦轉讓系統”市場有待進一步啟用。同時,已上市的文化企業數量仍相對較少,未來幾年能夠擠進創業板的中小型文化企業恐怕也寥寥無幾,這不符合風險投資機構青睞易上市產業的投資偏好。另外一個外部影響因素是“缺乏創業投資行業法律法規”、“政策不明朗”,二者所佔的比例分別達到19.3%和19.0%②。分析箇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由於我國的風險投資發展剛起步,實踐歷程還不長,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第二,政府一方面鼓勵發展,另一方面又幹涉太多,設定過多的行政權力限制了風險投資企業對文化產業的投資。文化產業不同於其他產業,大部分產業門類具有很強的意識形態屬性和政治屬性,並涉及國家的文化安全,大量非公有資本只能進入部分文化產業,或者通過與擁有壟斷性刊號資源的國有文化單位進行合作經營來開展業務。這種市場準入的限制和非規範的合作形式,使得合作雙方既無法形成以產權為紐帶的穩定的合作關係,也造成在合作過程中難以避免的短期行為、行政干預和各種摩擦。同時,這也使得風險投資的進出很難被定義為完全的市場化行為。雖風險投資機構對於文化產業的關注由來已久,但害怕觸及政策底線而沒有找到最合適的路徑。第三,政府對風險投資支援的政策力度不夠。為支援、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我國有關產業政策雖然採取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及鼓勵措施,但是現有政策體系缺乏系統性,作用效果不夠明顯,力度也不到位,並且從深度和廣度上看,也遠遠比不上風險投資發達國家。同時,由於缺乏政策法規的指導、支援和鼓勵,民間資本很難進入風險投資行業,造成政府風險資本比例長期過高,違背了風險資本市場的基本原則。

  風險投資機構自身存在的問題也是導致風險資本介入我國文化產業領域較淺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我國的風險投資還處於起步階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投資機制。這種不成熟性具體表現在:我國的風險投資規模小;風險投資還未真正市場化,投資主體多為政府財政或銀行;風險投資的產業領域還相對侷限,風險投資關注的多是低風險的傳統專案;風險投資家缺乏對創意產業的認知和創意產業成長的判斷經驗;社會上也缺乏規範穩定的評判標準和監督機制。二是風險投資機構對文化企業的要求高。由於風險投資機構對文化產業仍然比較陌生,過往缺少成功的案例,出於風險和回報週期的考慮,大多數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重點普遍是在資本市場上實現上市路徑比較明確的企業。看好那些具備良好商業模式、有創造力以及有品牌附加值的內容、平臺和團隊,這就對文化企業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三是為了規避行業陌生帶來的風險,投資文化產業領域經驗較少的風險投資機構或者未有投資文化產業經驗的風險投資機構選擇跟投方式為主。此外,在金融危機影響下,外資風險投資機構普遍採取收縮策略。

  風險投資要與中國文化產業實現更好的融合,需要政府、風險投資機構、文化企業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從政策引導、制度完善、環境優化等各個方面採取有效措施。

  一政府應為實現文化產業內生性增長、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創造條件

  針對文化產業自身存在的問題,首先政府應創造政策條件。一是鼓勵文化企業收購兼併,提升文化產業整體競爭力。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中一個突出問題是散、濫、差,產業規模小、產業集中度低、重複建設頻繁、市場分割嚴重,制約文化產業競爭力的提升。收購兼併是通過轉移企業所有權或控制權的方式實現資本擴張和業務發展,是文化產業不可忽視的發展思路。縱觀國際大型文化產業集團,幾乎都是以某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應用了兼併、收購而發展起來的。我國應該鼓勵文化企業到國際市場上組建專業的海外發行公司,收購或參股國外現有的發行公司,也可以藉助同業中有實力的文化公司的力量,尤其是對中小型文化公司而言。二是優化中小型文化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文化企業的真正成長,離不開由小企業組織管理模式向現代企業管理模式轉變的發展過程。未來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決定風險投資者最終收益的要素,中小型文化企業必須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創業企業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完善其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範化,降低公司經營風險,讓投資者看到公司保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誠意。三是催動文化產業業態的創新,包括內容創新、科技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內容創新指用現代意識和現代審美眼光挖掘和整合傳統文化資源,在創意設計、主體開發、內容創作等方面實現文化內容的再創造。科技創新指隨著網路、數碼等高科技領域的飛速發展和不斷創新,要加強科技和文化的結合,催生更多的新型文化業態。我國文化產業界要敏感地抓住這一時代特徵,既要想法設法佔領已有的文化市場,又要千方百計挖掘潛在的文化消費模式,創造新的文化消費需求。文化企業經營運作模式不同於傳統模式,其更強調“創意”,強調新的營銷運營模式。同時,商業模式成熟的領域或商業模式明確的企業,其發展軌跡相對比較明確,市場前景明朗;特別是企業將其他領域成功的商業模式複製到自身企業當中,風險資本對此相當青睞,因為風險投資機構在投資前將可清楚地預計到企業發展的趨勢,從而最大限度減少資金風險。其次,應加大優惠力度,發揮政府培育引導風險投資的功能。政府應繼續提供風險資本,引導社會資金進入風險投資。在美國,凡是資本金超過1000萬美元的私營風險投資公司均可以向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申請對其進行投資,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審查後按1∶3的比例對風險投資公司進行資本投資,然後選擇適當的時候在金融市場公開出售所持股份,及時收回投資①。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在2000年至2001年兩年期間,成功運作“投資組合”17項,共融資2073億韓元,其中政府350億,民間1723億②。另外,可對各種風險投資機構經營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基金、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公司等用稅後利潤進行增資的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政府還可給予風險投資公司風險補償金,用於彌補虧損,降低其風險。再者,在保證國家文化安全的情況下,儘可能降低非公有文化單位的市場準入限制,正確引導企業投資趨向,鼓勵和支援民間資本和更多行業外企業投資文化產業。政府還要鼓勵組建文化產業融資擔保機構和智慧財產權專利評估機構,解決文化企業可供抵押的實物較少、無形資產評估難、抵押變現難、抵押擔保信用程度低等問題。總之,對於市場失靈的環節,政府要充當“第一位天使”;對風險投資可以順利進入的環節,政府要營造環境,加大激勵;對於風險投資“過熱”的環節,政府要發揮“視窗指導”作用,加強引導;要確保各項優惠政策的覆蓋範圍和落實力度。通過政府和市場的有效結合,切實打通風險投資介入文化產業發展的各個環節。

  二風險投資企業內部應構建多元化的風險投資體系

  對於有資金實力並希望多元化發展的企業集團,風險投資應是一種很有吸引力的擴張方式。鼓勵民間興辦風險投資共同基金,既有助於集中社會閒散資金,發展風險投資業,又有利於社會資金的有效配置。允許一定比例的養老金和保險金進入風險投資。這樣不僅可以滿足養老金和保險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又可拓寬風險資金來源。積極引進國外風險資金。國外風險投資機構資金實力雄厚、投資經驗豐富,將是充足的資金源泉。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公司制風險投資機構、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機構及信託基金制的風險投資機構,是發展我國風險投資市場,拓寬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重要組織形式。拓寬多元化的風險資本退出渠道也是多元化風險投資體系必備的要素。風險投資通過投資實現價值增值後,必須尋找退出渠道,將收益變現並投入到下一個專案,如此迴圈往復,才能實現良性迴圈。實現風險資本退出渠道和退出方式多元化,是保障風險投資良性迴圈的重要前提。因此,要大力發展創業板,支援文化企業上市。我國創業板才剛剛設立,還是個新生事物,要成長為類似美國納斯達克市場的成熟創業板市場,成為風險投資和中小型文化企業有效對接的高效平臺,還需要市場各方主體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國共有140多個地方性產權交易所,彼此孤立,未形成適應市場需要的全國性交易平臺,產權流動範圍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淡化行政區劃色彩,促進風險資本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有效配置。此外還應發展櫃檯交易市場。櫃檯交易雖然很難形成統一的價格,且交易者的詢價和談判成本較高,市場效率相對較低,但十分靈活,既沒有上市標準,也不需要嚴格的交易監管,仍是一種比較適合中國風險投資發展狀況的產權交易方式。加快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立正常的風險資本退出機制。目前我國因公司上市條件苛刻,使文化企業上市難度較大,不利於風險資本的流動和再投資。因此,適當放寬高新技術企業上市條件或建立第二股票市場是促進風險投資和發展創業基金的重要條件。

  三文化企業應聯合社會力量,催生相應的法律法規,推動建立風險中介機制

  由於風險投資的融資過程及專案成長過程的複雜性和風險投資的新生性,決定了其適用的法律體系必然要有一個不斷髮展完善的過程。就目前的法律體系而言,有關風險投資行業的法律規範散見於《公司法》、《證券法》、《稅法》等法律中,1999年國務院相關部委釋出的《關於建立風險投資的若干意見》是我國第一部關於風險投資法規。之後關於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如《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2004、《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關於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2009僅涉及風險投資的某個方面,沒有形成系統完善的風險投資體系。因此,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呼籲修訂現有的法律法規,建立比較系統、完善的風險投資體系,為風險投資創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從促進風險投資主體培育的角度出發,允許鼓勵風險投資主體從事風險投資的各種形式存在,消除主體遭遇的問題,保障他們的合法利益,加緊研究和制定完善相關風險投資法律法規,規範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增強可信度與透明度,保護風險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對於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當前,沒有現成的國際法規可援引,監管經驗也不足,應儘快制定和出臺以《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檔案中與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相關的法律條文,目前可考慮制定和出臺《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使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有法可依。《辦法》即要借鑑國外發達國家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的運作經驗,又要考慮我國的自身特點和國情,應充分賦予《辦法》對文化產業風險投資基金的發行、募集、設立、運作全過程進行監管的法律權威。風險資本之所以沒有充分的動機投資於初創期的文化企業,其原因之一是此類投資存在過高的評價與監控成本。為解決文化產業風險投資體系中存在的資訊不完全和不對稱問題,文化企業和社會各界應呼籲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產業風險投資中介機構及其網路。建設包括文化創意無形資產的評估、認證、擔保、法律服務等一系列中介機制,同時加強文化行業與金融機構的深度合作,豐富和完善文化產業投融資的金融工具,增強投資人對於文化產業發展的信心。同時為避免腐敗現象發生,應鼓勵個人和相關機構成立相應的中介機構,展開競爭。

  綜上,現階段風險投資對我國文化產業表現出高度的偏好,文化產業領域也頻頻出現風險投資的身影,但由於文化產業領域壁壘障礙、風險資本本身運作過程中的阻力及兩者結合後出現的新問題等原因,致使目前我國文化產業與風險資本的姻緣還不深入,並且風險投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創新支援力度仍然較小。但是,通過政府、風險投資機構、文化企業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政策引導、制度完善、環境優化等各方面的有力措施落實到位的情況下,風險投資與我國文化產業的高效融合將快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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