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業費的談判技巧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8日

  拖欠物業服務費的現象在目前物業管理小區中並不鮮見,除極少數業主惡意欠費外,絕大多數都“事出有因”。但是無論什麼原因,採取拖欠物業費的極端方式表達不滿都是不可取的,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援,也無助於問題的解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一、業主拒交物業費的原因

  1、因工程遺留問題,如房屋內外牆開裂或有裂紋,屋頂、天花或者外牆滲漏水,門窗變形,玻璃起霧等原因拒交物業費;

  2、因家中財物被盜,如電動車、自行車、私家小轎車被盜或被損毀等等原因拒交物業費;

  3、因為沒入住,以房屋空置為由拒交物業費;

  4、“老賴”業主,無任何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

  5、以物業企業工作人員服務態不好、服務意識不到位拒交物業費。

  二、拒交物業費的對應談判技巧和催收辦法

  1、因工程問題拒交的應對方法和措施。從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角度出發,物業工作人員要耐心解釋,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用《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合同》等與業主溝通、解釋。雖然如今許多物業服務企業和開發商隸屬同一個集團公司,但從法律角度上屬於不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2、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而開發商與業主之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房屋質量等問題屬於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範疇,因此業主不能以房屋質量問題拒交物業費。在現實的物業管理服務中,許多業主混淆了物業管理服務質量與房屋工程質量問題的本質區別,把本不屬於物業服務範疇的工程質量問題誤認為是物業服務質量問題。

  3、要讓業主明白工程遺留問題不是物業公司造成的,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中並不包含保修期內的工程維修費用。

  4、讓業主明白已享受了物業服務的權利---物業服務,就必須履行其義務---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

  5、積極協調和督促開發商及時高效地對遺留工程問題進行修復。物業公司通過上述溝通和努力,如果業主還是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首先可以進行電話催繳,之後發催費函,直至根據拖欠情況,如欠費時間長短和欠費金額大小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

  三、因家中財產被盜車輛被盜、損毀而拒交的情形之應對方法

  業主家因財物被盜或車輛摧毀而拒交物業費分兩種情形:

  1、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財產保險、保管專項約定的。首先要明確的是物業服務企業所提供的安全防範工作是有服務範圍的,即負責對物業區域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的公共區域秩序維護和公共設施的看管及消防管理工作。

  一般而言,物業服務合同的安全防範範圍和內容主要是針對公共區域提供的服務,而業主傢俬有財產保管,則不在安保範圍之列。

  當前許多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時,大多不涉及業主的私人財產保險和私人車輛保管內容,所以,一旦業主家發生失竊事件,通過核查現場情況,物業服務企業確實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條款執行,門崗嚴格進出人員的詢問和登記,巡邏人員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巡更,且在物業公共區域內也已經履行了職責,服務企業就不承擔責任。

  在此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保安義務只能對社會治安起到一定的協助作用,通過合同約定產生的,不可能防止任何不法行為的發生。

  業主不能因為交納物業費,財產被盜就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同樣也不能因為財產被盜就拒絕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的保安義務有一個合理的範圍。同一道理,目前還沒有因為盜竊案件的發生,而要求公安機關賠償的現象發生。簡單舉個例子:是不是世界上只要存在警察,就不會有犯罪行為發生?反之,由於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出現管理混亂現象,最終導致業主家中失竊,業主拒交也就事出有因了,物業企業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2、如果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另有專項約定,簽訂了私人財產和車輛的保險和保管合同,並依合同繳納了相關保險、保管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業主因之拒交物業費也就有據可依了。

  四、房子空置也要交物業費

  司法解釋: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能因自身原因未居住,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要求減免物業費或拒交物業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減免物業費。

  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實踐中,有的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而未享受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抗辯。該負責人表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等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

  目前,有些業主認為,自己沒有得到物業服務可以拒付物業費。在實際情況下,物業合同不大可能與每一個單個業主簽訂,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對單個業主有效。即使業主一段時間不在小區居住,房屋空閒,但物業服務使小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正常執行,仍然間接地為業主提供了服務。

  空置房屋物業費優惠的具體操作依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委【2003】1864號規定執行。各地也一些具體規定,可參照執行。

  五、對無任何“理由”拒交物業費的,採取電話催繳、上門催繳、郵寄催費通知單等方式進行催收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享受了物業服務的權利,就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否則,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六、以物業企業工作人員服務態度不好、服務意識不到位拒交的

  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但實踐中發生此類糾紛的原因十分複雜,應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屬於業主無理拒絕交費情形的,業主應按合同規定交納物業費,並承擔延期交費的違約責任;若是因物業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致使業主拒絕交費的,則屬於物業企業違約在先,業主拒絕交費屬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行為,是依法採取的自我救濟手段,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物業企業提供服務的質量狀況,適當減少業主的應交服務費。

  作為業主,發現問題時應儘量找物業公司協商解決,不能隨意拿不交物業費作“擋箭牌”,否則可能造成惡性迴圈。

  在這裡特別提請廣大業主注意的是,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拒交物業費非但不利於業主維權,相反在侵犯當事人利益的同時,也侵犯了其他按時足額交納了物業費的業主的利益。即便物業服務企業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一些暇疵,雙方也應本著真誠、互諒、互信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問題。

  如果業主一味地要求物業費下降或者拒交物業費,作為經營企業,物業公司通常都會選擇降低隱形開支,如人員編制縮小,有的服務內容無法嚴格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來執行,導致服務質量降低,必將直接影響業主的生活品質。久而久之,會有更多的業主選擇拒交,最終受傷害的還是業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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