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海上保險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通過協商,對船舶、貨物及其它海上標的所可能遭遇的風險進行約定,被保險人在交納約定的保險費後,保險人承諾一旦上述風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生並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失,保險人將按約定給予被保險人經濟補償的商務活動。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海上保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海上保險的保險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稱《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稱《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並不是說被保險人就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後,只要他支付了保費,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就能得到賠償,而關鍵之一還要看被保險人本身是否因此事故而遭受了損失或產生了責任,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是否有明確的經濟利益或法律義務關係,在海上保險法律中稱為保險利益。如果沒有這種利益關係,那麼被保險人就不能得到賠償。

  在國際貿易當中,往往會出現被保險人,如買方,在對貨物進行投保時並未取得保險利益,例如,未得到提單,但只要他在保險事故 發生時已具有這種利益,就可以得到賠償。

  許多人都可能會對投保的財產,例如,船舶、貨物、運費等, 具有保險利益;例如,船東、貨主和享有船舶優先權的各方,救助人以及船長、船員。為了對這些不同情況下具有保險利益的各方能有一個更清楚的瞭解,本文在第5節中對部分情況進行了簡要的介紹。

  在判斷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時應把握的一個原則是,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一定要是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的近因。然而,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保險人不要求被保險人證明具有保險利益的情況,這就是所謂的PPI保單的情況。對此我國海商法沒有明文規定,英美海上保險法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但總的情況是,PPI保單在法律上無效,但在實務中保險人往往都還是會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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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保險的種類:

  ①船舶保險。以船舶為保險標的。當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業中受到損失時,予以補償。包括船舶定期保險、航程保險、費用保險、修船保險、造船保險、停航保險等。

  ②運費保險。以運費為保險標的。只按航程保險,通常以全損為投保條件。海損後船舶所有人無法收回的運費由保險人補償。

  ③保障賠償責任保險。船舶所有人之間相互保障的一種保險形式。主要承保保險單不予承保的責任險,對船舶所有人在營運過程中因各種事故引起的損失、費用、罰款等均予保險。

  ④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以海運貨物為保險標的。主要有平安險,負責賠償因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水漬險,除負責平安險的全部責任外,還負責因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一切險,負責保險條件中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損失。

  ⑤石油開發保險。以承保海上石油開發全過程風險為標的。屬於專業性的綜合保險。此種保險的保險期很長,因開發週期的原因,可達十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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