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涉及非財產權利遺囑的法律效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5日
  論文摘要 遺囑繼承是財產繼承的主要方式,符合法律形式和內容的遺囑對於繼承人具備法律約束力,受法律的保護。但是在某些時候遺囑中會包含涉及非財產權利的內容,關於所涉及的這一非財產權利是否具備與財產性遺囑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否也受法律的保護,是當今司法實務之中的出現的主要問題。

  論文關鍵詞 遺囑 非財產 效力

  一、遺囑的概述及主要形式

  法律意義上的遺囑是指訂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的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豍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明確遺囑之前,必須先明確法定繼承人的內涵和範圍,法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本人的直系血緣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囑繼承是指公民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之外其他的自然人的應當屬於遺贈。在本文中筆者謹對遺囑繼承中的非財產性的遺囑進行分析,也就不包括涉及財產遺贈的遺囑。
  依據我國《遺囑法》中的相關規定,遺囑的主要形式有公正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這幾類。

  二、影響遺囑法律效力的因素

  一般說來,遺囑人訂立遺囑屬於意思自治,因此只要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遺囑就具備約束繼承人繼承行為的法律效力。從我國《遺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具備法律效力的遺囑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患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而但精神沒有問題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所立的遺囑也具備法律效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所謂的意思表達不真實應該有以下幾個方面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4)被篡改的遺囑;(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候也會遇到夫妻二人一人立遺囑時未經對方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這裡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那麼具備法律效力的遺囑應當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正遺囑,那麼就以公正遺囑為準。
  而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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