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法律本科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5日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是要確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至上地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淺談電視節目模式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模式”一詞是針對某一類問題而言的,它是指把解決某一類問題的方法進行高度的歸納總結。模式也是事物的標準板式,這裡的“事物”並不侷限於圖案、影象,也可以是抽象的關係,甚至是思維的方式。電視節目模式應當在“模式”一詞之基礎上加以理解。筆者認為應當將電視節目模式定義為:具有共同特性的一系列資源有機結合而成的一整套節目之創意與構思的表達。首先,單一的元素是不能構成電視節目模式的;其次電視節目模式最終以表達的形式而完成,這與著作權法思想/表達二分法不相矛盾。

  電視節目模式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客體理論基礎

  1著作權客體實質要件的重構

  各國版權法對作品的實質性要件之規定基本有二:一是作品的獨創性,二是作品的可複製性。“獨創性”又稱“原創性”,其含義是指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而非抄襲、剽竊他人的,這一點已經得到了世界各國和相關國際組織的認同,然而對作品的創作高度之規定卻並不一致。法國將獨創性表述為“個性的烙印”;臺灣地區將獨創性界定為“非抄襲”;美國的版權法遵循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額頭流汗”原則①已經奉行了近百年,是作品獨創性判斷的試金石。作品的可複製性是指作品可以固定於某種有形載體之上。電視節目模式的獨創性是電視節目能否獲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爭論焦點之一。根據美國版權法歷史上的判例,其先後認定了編排、改編等行為均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勞動。電視節目模式創作人員蒐集資源、整合資源的過程,無疑凝結了獨立和辛勤的勞動,其產出成果———電視節目模式之獨創性應當殆無疑義。至於電視節目模式的可複製性,其無論是呈現在電視上、錄影帶上,亦或是磁碟、儲存卡上,都是有形的表達。

  2著作權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反思

  作品是版權保護的客體,所有的作品都是一定思想的表達,但並不是所有思想的表達都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世界各國和相關國際條約對思想/表達二分法的闡述莫衷一是,但卻公認處於思想領域的物質是不能獲得版權法保護的。正如美國著名學者托馬斯所說的那樣“:思想如空氣一樣免費。”②一個好的創意往往是作品的生命力所在,在創意產業化的今天,一味將構思、概念歸入“思想”的範疇恐怕不是一個適宜的選擇。③以著名的郭敬明《夢裡花落知多少》侵犯《圈裡圈外》著作權案為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作品的構思、情節、語言風格與人物關係不能作為作品的“表達”,但是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構成抄襲,應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對於一些不是明顯相似或者來源於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別獨立進行對比很難直接得出準確結論,但將這些情節和語句作為整體進行對比就會發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體抄襲的體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抄襲可以相互之間得到印證。該案的判決提出,綜合的判斷標準日益成為主流趨勢。“思想”與“表達”之難以界定一直以來都是法律實務界的難點“,單純的將其符號化、公式化根本不能跟上社會實踐的發展腳步”。④

  電視節目模式著作權法律保護的擴張理論基礎

  面對現今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著作權具有保護範圍越來越大、保護級別越來越高的趨勢,這為電視節目模式著作權法律保護理論的生長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首先,著作權權能的擴張以《安娜女王法》為起點。1709年,英國通過了旨在“給予印本的作者和買主一定限期的印本權,其後,各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之權能進行了一次又一次的充實,發展至今天,著作權所保護的權利內容已達十餘項之多。其次,著作權客體的擴張表現突出。《安娜女王法》規定著作權的保護客體僅限於文字作品。時至今天,美國版權法對於作品的保護已達十餘類之多。⑤最後,著作權期限的擴張跨度較大。早期的著作權法對於作品保護期限規定為14年,發展到今天,我國以及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將著作權保護期限規定為50年。

  範文二:大學生教育權及法律保護分析

  一、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界定

  大學生受教育權是指已經與高校建立起法律關係的學生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權利,包括要求國家提供受教育機會和條件的權利,有權使用高校各種教育資源的權利。所謂法律關係是指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問的權利義務關係¨J,主要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大要素構成。大學生受教育權在實現的過程中,主體問結成了具有不同內容和表現形式的各種社會關係,而其中被《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調整的那部分社會關係就是大學生受教育權的法律關係。根據法律關係產生的根據、執行職能、內容、主體地位等,又可分為不同種類。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是基於公民包含大學生的合法行為而產生,主要是調整性的法律關係。其主體包括大學生及其他公民個體、單位組織主要是高校、國家主要是政府職能部門之問的權利義務關係,他們之間存在地位差別,形成縱向法律關係和平向法律關係。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主體較多且權利義務不一致,因而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是多向法律關係,包括大學生與其他公民個體之間的關係,大學生與單位組織之間的關係、大學生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其中大學生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第一性的。根據調整的法律來看,受憲法以及其他教育性法律法規調整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包括憲法層次、行政法層次、民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由此看出,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就是在以憲法為核心、具體的教育性法律為主體、其他相關的教育性法律規範為補充而構成的教育法律體系對大學生受教育權進行調整的過程中形成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體現出多樣性的特點,包含著不同層次的法律關係。可以說,大學生受教育權既是憲法層次的受教育權,也是行政法和民法層次的受教育權。基於不同層次,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內涵不一樣,其權利和義務主體不一樣,其受保護的方式也就不一樣。

  二、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分析

  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可以說是多重法律關係的綜合體。根據法律所屬部門確立主體間的法律關係,有利於對大學生受教育權性質和內容的把握。

  一憲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

  在人類發展史上,公民受教育權首先不是以憲法所規定的權利基本權利形式出現的,而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出現的,真正的憲法層次的受教育權是20世紀後期的產物。公民受教育權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出現,最早出現在《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高等教育應當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等。隨後,各國將一般法律層次的受教育權紛紛寫進憲法,上升到憲法層次,中國也不例外。如《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可以看出,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有受教育權利,一方面體現為公民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如非義務教育階段享有受教育權需繳納相應的費用;另一方面體現為國家的義務,如國家有義務舉辦各類學校,提供各種教育設施和條件,鼓勵社會組織興辦學校,解決在教育領域發生的各種糾紛等。公民受教育權利,應該以國家義務為主,只有從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發展的角度思考公民受教育權,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其充分實現。雖然我國大學生受教育權沒有在憲法條文中直接體現,但是《憲法》對公民受教育權的規定理應包含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只是主體在履行義務的量上存在差別而已,如在國家承擔教育的成本上,高等教育階段教育成本由國家和公民個人分擔。如果從法律關係性質上加以區分的話,憲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是憲法所規定的對受教育權保護的調整性法律關係;大學生和國家之間關係的實質是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的關係,在地位上不平等,是隸屬性法律關係;憲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不依賴於其他法律關係,居於支配地位,是第一性的法律關係。所以憲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具有基本性、根本性的特點,對其他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具有決定和制約作用。

  二行政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

  行政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是在教育行政法律調整大學生受教育權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大學生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高等學校之間、法律法規授權教育性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在這些關係中大學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權利表現為: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如行政機關、高等學校、其他社會組織提供教育條件、設施和服務;有權要求其義務主體採取有力措施保障其受教育權實現。行政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主要就是大學生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與高等學校之間的法律關係,與法律法規授權的教育性社會組織之間的法律關係般不會對大學生的受教育權產生直接或本質的影響。根據我國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是具體管理高等教育事業的主體。《教育法》第l4條規定,“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法》第13、14條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和國務院授權管理的高等學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高等教育工作。”可以看出,我國大學生享有受教育權,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各種條件和採取各種措施予以保障。保障的主體包括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具體而言,就是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在各自職權、責任範圍內製定行政法規和規章,釋出行政命令,採取行政措施,舉辦各類高等學校,保護其他社會組織舉辦高等學校的自主權,裁判高等教育領域發生的各種糾紛等。同時,此類法律關係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法律關係主體的意思表示。一方面是大學生的表示行為,由報考行為和報到註冊兩部分行為組成。大學生高考錄取前的報考行為和錄取後的報到註冊行為都取決於本人自由真實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是教育機構的意思表示行為,由公佈資訊、招生、註冊等部分組成。教育機構的這些行為必須是普遍和公認的。一旦兩個方面發生作用,行政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就已形成。高等學校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我國《高等教育法》第41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3條都對高等學校學生處分權的實施做了具體規定。由此可以判斷,高等學校在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和處分等行為是由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是由行政規章確認的,所以高等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行使的是行政權力或公共管理權力。大學生與高等學校之間是一種特殊行政法律關係,適用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高等學校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行政機關的具體安排為大學生提供具體的教育管理服務,從一定意義上講,它是大學生受教育權實現的具體保障者。只要大學生行為符合招生、報到、註冊等規定條件,就與高等學校之間形成行政法律關係,大學生可以享受高等學校提供的各種教育資源和教育服務,有權要求得到恰當的教育和公正評價等。

  三民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

  大學生受教育權也表現為民法層次的權利,他有權要求有關組織和個人協助其享受受教育權。我國《高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條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因而,民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主要包括:大學生與公立高等學校之間的受教育權法律關係、與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之間的受教育權法律關係和與其他個人組織之間的受教育權法律關係。在大學生與公立高等學校之間的受教育權法律關係中,法律關係的主體由大學生和公立高等學校組成;客體由教育性服務和服務費用組成;內容包括高等學校提供教育條件和服務的義務,以及作為受教育者的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和交付服務費用的義務。在大學生與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之間的受教育權法律關係中,法律關係的主體由大學生和民辦高等學校組成;客體由教育性行為和學費組成;內容包括民辦高等學校的教育義務、獲得學費的權利、作為受教育者的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和交付學費的義務。大學生與其他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受教育權法律關係,主體是其他組織和個人,如大學生的監護人組織、代理人組織等;客體是享受受教育權利的行為;內容包括保證大學生受教育權不被侵犯、不被剝奪,積極為大學生受教育權實現提供力所能及的各種條件。民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都產生於法律關係主體的意思表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只在很小的程度上受國家規制。民法層次的受教育權法律關係在內容上與前兩種受教育權法律關係相比,其內容不僅是服務有償,而且也是等價的。因而國家沒有當然的義務保證民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當然鑑於社會發展、教育公平,國家也會幫助大學生民法層次的受教育權實現。這種性質的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有賴於收取學費、服務費用和高等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等。

  三、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責任及保護途徑

  根據破壞法律關係的性質及所屬部門法的不同,可以將大學生受教育權缺損的法律責任分為三類:違憲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基於不同的法律責任可以採取不同的法律保護方法保障大學生受教育權充分實現。違憲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言論或行為違背憲法的原則、精神和具體內容而必須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違憲通常是指有關侵犯憲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應該是一種直接違憲行為,即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法規和規章違反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侵犯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因此,憲法層次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充分實現,主要是要求國家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保障其權利。首先,應當根據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制定保障大學生受教育權充分實現所需要的法律,如鼓勵社會各種力量舉辦各類高等學校的法律、加大教育投入的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法律等。其次,應當根據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內容層次,制定不同的保障性法律,如學校採取強制退學等剝奪大學生受教育權的行為,應當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即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對於一般的間接影響大學生受教育權的行為,法律法規可以授權行政機關或學校制定更加細緻、更切合實際的規定。第三,應當根據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質和形式,制定相關法律,如除了保障大學生實體權利之外,還應該針對大學生受教育權的救濟做出相應規定。既要注重實體立法,又要注重程式立法。當前我國大學生受教育權缺損救濟,只在教育部頒佈的效力較低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規定,應該提高其地位。最後,高等學校應根據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具體內容,在遵循上位法要求的情況下完善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或者某些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從我國行政法理論來看,各級政府和高等學校不履行義務,侵犯大學生受教育權,應負的法律責任是侵權責任,應當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予以解決,若引起財產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行政賠償。就我國目前的行政救濟制度看,只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實施救濟。受教育權雖已被寫入有關法律,但對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還是缺乏切實的法律保護救濟途徑,建議擴充我國現行行政救濟制度的受案範圍,在行政救濟制度的原有框架下,對受教育權利受損進行救濟。首先要充分認識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學校是法人,也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何區分其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尤為重要。根據我國《行政法》、《行政訴訟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當高等學校對學生行使教育管理許可權特別是行使處分權的時候,應該屬於行政權力或公共管理權力,若因此發生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其次,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必須堅持依法行政、行政合理的原則,當大學生受教育權被侵害時,利害關係人應當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申訴請求處理,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切實保障大學生受教育權。第三,大學生應增強維權意識,當教育行政機關、高等學校在學籍管理、學位授予等方面侵犯大學生權利時,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國家或者其他民事主體因為民事違法行為、違約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依法承擔的不利後果。民法層次的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受損主要由於高等學校的違約行為、其他組織和個體侵權行為引起,造成大學生人身、財產以及其他民事權利受到侵害。

  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主體雙方必須積極履行義務。民法層次大學生受教育權內容的複合性,要求在各個領域和過程中的義務必須認真履行,若有缺失都將阻礙其實現。因此主體必須積極履行義務和享有自身的權利,這樣才能促進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充分實現。其次,可採取民事救濟途徑予以保護,如民事調解、協商、仲裁、民事訴訟等。綜上,我國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的綜合性決定了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責任表現形式的多樣性。深入分析大學生受教育權法律關係,探究其責任缺損表現形式,提出法律保護意見,有利於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充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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