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憲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法律依據作用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8日
  論文關鍵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憲法;依據 
  論文摘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種社會整合和社會關係平衡,在憲法規範指導下,力求達到各種資源有效整合並使各種關係和諧發展。憲政不僅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還為其提供理論依據與法律規範。 
   
  胡錦濤曾明確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同時還強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同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機統一的。要通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來不斷增強和諧社會建設的物質基礎,通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來不斷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的政治保障,通過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來不斷鞏固和諧社會建設的精神支撐,同時又通過和諧社會建設來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有利的社會條件。”此闡述不僅指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涵義及如何構建和諧社會,還揭示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當代中國憲政建設不是單純的經濟、物質建設或政治民主法治建設,而是協調一致的整體性建設。在理順當代中國憲政建設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二者之間關係時我們發現,憲政不僅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還為其提供理論依據。 
   
  一、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憲法依據 
   
  82年憲法經過88年修正案、93年修正案、99年修正案和04年修正案充實、發展之後,從民主政治制度、依法治國、市場經濟、社會保障、人權等方面全方位體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基本方略。具體依據表現於: 
  第一,在民主政治制度方面,從54年憲法到現行憲法都一如既往地貫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團結一切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力量建設和諧社會。歷部憲法第一條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二條規定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國家,推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憲法第三章第一節專門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具體形式職權,貫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相關內容,這些內容都是在先進的民主的政治思想的指導下進行,即以《憲法》序言確定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民主政治制度在憲法上的最好體現。 
  第二,發展經濟,及時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實行市場經濟,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經濟基礎。這一過程反映在憲法四個修正案中:88年修正案第一條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93年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巨集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99年修正案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第十六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04年修正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以及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巨集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等憲法規範。 
  第三,在依法治國層面上,從54年憲法制定實施以來,我國憲法儘管歷經磨難,但最終逐步完善。54憲法到82憲法再到四個修正案的出臺首先使憲法逐步完善;其次還通過以憲法為立法基礎,制定部門法和行政規章以及行政規範性檔案。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這一法治目標的指導下將其具體化,推動憲法實施。 
  第四,和諧社會在文化建設方面不僅重視自然科學教育還重視法律文化等社會科學的培育。憲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第二十三條:“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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