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制教育的手抄報內容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9日

  我們可以通過做法制手抄報來宣傳法律知識。你會做法律手抄報嗎?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有關法制教育的手抄報圖片及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制教育的手抄報內容1:民事法律關係的特徵

  民事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是由民事法律規範所調整、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係。法律對社會關係的調整,是通過各種法律規範,規定人的行為準則和適用方法而實現的,民法也不例外。

  有關法制教育的手抄報圖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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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它具有法律關係的一般特徵,即它首先是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它屬於上層建築的思想社會關係;它是民法調整社會關係的中介、它是受國家強制力所保障實現的社會關係等。但是和其他法律關係相比,民事法律關係具有其自身的具體特徵。它的自身特徵有:

  1民事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係屬於私法關係,相對於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等公法關係而言,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無論是個人、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還是整個國家政權,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獨立的,一方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其意見。

  由於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這也決定了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一般也是對等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成為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在享有民事權利的同時,也負有民事義務,不得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更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

  2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在調整平等主體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過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的調整物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使得我國的民事法律關係主要是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其中絕大多數是具有直接物質利益內容的財產關係,民法對人身關係的調整,也是因為它必須規定參加財產關係的人的地位或人格,並予以切實的保障,從而才能不影響民事主體參加財產關係。

  3民事法律關係的保障措施具有財產性與補償性。民法上的責任和制裁,一般都具有財產性,這是由民法主要調整財產關係決定的;同時,民法上的責任和制裁,一般也不具有懲罰性,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會使責任者承擔懲罰性的民事責任,民事法律關係的保障措施主要具有補償性,這一性質貫穿於民事損害賠償法始終。

  法制教育的手抄報內容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4、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絡。

  5、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8、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9、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

  10、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1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12、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13、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規範,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辯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14、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

  15、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16、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17、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18、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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