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安全責任書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安全是在人類生產過程中,將系統的執行狀態對人類的生命、財產、環境可能產生的損害控制在人類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狀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安全責任書,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責任書一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共同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和《鄭州市市區暫住人口登記辦法》,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房屋出租人保證不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房屋出租人應及時填寫《暫住人口資訊採集表》一式兩份,出租人留存一份,上報派出所一份,保證在三日內上報當地派出所或警務室進行登記。

  三、房屋出租人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身份證號、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詳細登記。

  四、房屋出租人應按要求安裝河南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綜合資訊系統社會版,保證將承租人的及泵資訊在24小時內準確錄入、上傳。

  五、房屋出租人應在出租房屋明顯處張貼民警承諾牌保證在租住人員入住後告知其應旅行的責任和義務。

  六、房屋停止租賃、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房屋出租人應保證在一週內及時到當地派出所或警務室辦理登出或變更手續。

  七、城中村出租房屋應指定專人作為該出租房屋的房管員,專職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防範工作。

  八、城中村房屋出租人,應按照城中村出租房屋旅館式星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各項安全防範設施,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治安刑事案件發生。因防範設施不完善或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對承租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安全防範設施不完善或治安管理措施未落實的房屋,房屋人不得將該房屋用以開辦旅館或出租給承租人開辦旅館。否則,派出所將下達整改通知書,經通知仍未整改的,派出所將予以取締。

  十、房屋出租人應對承租開辦旅館的承租人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和培訓。

  十一、房屋出租人負責對承租人的現實表現進行監督管理,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保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十二、法律責任。

  1、房屋出租人如有違反本責任書第一條至第八條的行為、經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據《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房屋出租人如有違反責任書第十一條的行為,依據《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情節輕微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有其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和《鄭州市市區暫住人口登記辦法》的行為,應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責任書一式三份,房屋出租人和村委會各執一份,派出所備案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房屋出租人:

  村委會:

  加蓋公章

  派出所:

  加蓋公章

  年月日

  安全責任書二

  出租人、承租人均為治安責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按照《安徽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房屋租賃手續;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流動人員;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時內,對其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在三日內,帶領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辦理暫住證;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的,應當配備人員做好治安保衛工作;定期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排除治安隱患;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承租人退租後,應當在三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應當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託。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承租人的治安責任: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暫住期滿或者移居時,要申請延期或者申報登出;不準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留宿他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留宿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出租人,在轉租後三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報告;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並在轉租後三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備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應當檢舉、勸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願承擔以上治安責任。若有違反,接受處罰。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屋地址:

  服務處所:

  出租屋所在地村委會蓋章:

  經辦人員:

  年月日

  安全責任書三

  為了加強租賃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強化基礎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為我市的改革、發展、穩定創造兩好的治安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租賃屋治安管理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本責任書所稱的租賃屋是指旅館業以外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於他人的房屋。

  第二條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裝置、出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

  第三條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出租的,出租人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單位介紹信,到當地派出所申請登記。

  第四條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於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或者讓其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後,方可租賃。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進行詳細登記。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因剛到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第五條、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1、必須持有本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2、租賃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3、將承租房屋再轉讓他人的,應當到當地派出所登記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有毒等危險物品。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公安機關將定期或不定時的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必須限期整改。

  第七條、檢查時,公安人員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辦事,禮貌待人,維護出租方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予以處罰。

  1、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管理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2、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何法有效證件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罰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4、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出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出租人:

  承租人:

  磁窯堡派出所責任區民警:

  年月日

  安全責任書四

  為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防範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強化管理主體責任和經營場所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由甲方屬地方公安機關管理部門與乙方旅館業經營單位協商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

  一、 甲方責任

  1、 保護乙方的合法經營和權益,依法打擊侵犯旅館業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危害消費者人身和財物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2、 積極協助、支援乙方建立和實施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維護旅館業的治安秩序。

  3、 對乙方從業人員開展治安管理業務培訓,增強旅館業的安全防範能力。

  4、 組織開展對乙方的治安、消防檢查,對乙方存在的問題及時指出並提出整改意見。

  5、 對乙方不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做出處罰。

  6、 對乙方在治安管理方面突出的成績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實而發生的重大案件給予行業內通報。

  7、 做好旅館安全鑑定和開業備案工作,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嚴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

  二、 乙方責任

  1、 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管理,保證守法經營,保證旅業和消費者人身、財物的安全。

  2、 嚴禁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或為進入場所的人員從事上述活動提供方便和條件。

  3、 嚴禁場所內發生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或為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提供條件。

  4、 乙方一經發現場所中存在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放任不管,必須採取措施制止,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要積極配合,不得隱瞞實情,包庇違法犯罪人員。

  5、 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要積極制定治安巡查、值班等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內部安全防範機制,加強對案件的防範控制,尤其是要防範黃賭毒案件的發生。

  6、 乙方必須完善視訊監控系統的建設,監控點必須覆蓋到大門口、大廳、樓層過道、樓梯、通道和停車場等所有公共部位、區域。監控錄象資料必須儲存十五日以上

  7、 嚴格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前臺工作人員全部要培訓,持證上崗;加強入住登記、來訪登記等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加強對旅館業入住外國人的管理,凡境外團隊入住,必須即使向公安機關報告。

  8、 配合公安機關安裝並維護好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管理系統,保證該系統的正常執行。

  9、 乙方要嚴格按照《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的規定,保證場所的硬體設施符合要求。

  經營旅館應具備以下安全條件:

  一 房屋建築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二 旅館位置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倉庫和加油站的距離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三 設定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四 客房底層和樓層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戶、門頭窗有防盜裝置,門窗牢固,房門安裝暗鎖;設有貴重物品保險櫃;大廳、通道、出等重要部位應當按照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制定的標準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五 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經公安部檢測合格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系統軟體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六 客房每張床位的佔地面積按照國家旅店業衛生標準執行;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0、 乙方要加強消防安全,保證各項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增強員工的消防意識和處置能力,及時消除消防隱患。

  三、 附加條款

  1、 本責任書甲方由屬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簽訂,乙方由旅館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如乙方責任人有變更,由繼任人負責。

  2、 責任書一式兩份,屬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和旅館業各執一份,長期儲存。

  3、 責任書籤名蓋章生效後,雙方應按照約定各自履行相應職責,如有違反將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處理。

  甲方: **酒店 乙方:

  安全責任書五

  一、工作目標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落實。各村社群、單位企業切實加強對綜治工作的領導,定期分析本轄區社會治安形勢,研究部署工作任務。

  二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紮實有效。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加強矛盾糾紛調解,全力維護社會穩定。深入開展“xx”普法宣傳,進一步加強基層民主法制建設。

  三隱蔽戰線工作有效開展。進一步增強國家安全意識,深化鞏固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切實加強防範處理邪教問題的各項工作,密切關注意識形態領域對社會穩定的影響。

  四加強平安建立。深入推進“民安工程”建設,深化“平安村居社群、企業、學校”建立,積極開展平安示範點工程建設。

  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效明顯。深入開展禁毒、禁賭、反邪教的宣傳制止活動,“黃賭毒”問題、社會治安狀況比上年明顯改善。

  六各項治安管理和安全生產措施得到落實。減少火災、交通事故數和死亡數,不發生在全國、全省和全市有影響的重特大惡性治安災害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

  七綜治組織建設進一步規範化。大力開展“基層基礎年”活動,落實“綜治八大員”。

  二、檢查辦法

  1、本責任書執行情況,由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檢查監督,制訂考評辦法,每年進行一次考核。xx年第四季度,組織實施全鎮性檢查考評。

  2、各村社群、單位企業定期對各項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自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3、鎮綜治辦將各村社群、單位企業履行本責任書情況彙總後上報鎮黨委、政府。

  三、獎懲規定

  1、本責任書責任目標列入村社群、單位企業社會治安責任人任期目標,作為其政績考核和晉級的重要依據。

  2、在對各責任單位履行本責任書情況進行檢查考評的基礎上,鎮黨委、政府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3、凡因失職、瀆職、領導不力、管理不善,制度不嚴、工作不落實等原因,達不到責任目標或造成治安秩序混亂、案件多發,使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致使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重大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該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實施責任查究,對其評先、表彰、獎勵等資格實行一票否決,違反黨紀、政紀的,按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責任書考核期為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此間如有人事變動,由繼任領導完成責任目標。

  中共xx鎮委員會村社群、單位企業

  書記:黨支部書記:

  xx鎮人民政府村社群委會、單位企業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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