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抵押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5日

  在採礦權抵押的設立主體上,債務人和擔保人同一性規定應予以廢止。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範文一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聯絡方式: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方式: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署了編號為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為了保障甲方在該合同項下債權的安全,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擁有的採礦權向甲方設定抵押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抵押物

  1.1 甲方向乙方設定抵押的合同項下的採礦權以下簡稱“抵押物”,其採礦許可證編號為:,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審批發證機關為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採礦許可證的影印附後。

  1.2 抵押物系乙方通過的方式,於年月日依法獲得的。

  1.3抵押物的礦區地理位置為:。

  1.4抵押物的開採方式為為:。

  1.5抵押物的礦區面積為:。

  1.6抵押物的開採礦種為:。

  1.7抵押物的生產規模為:。

  1.8截止年月,抵押物佔有且經備案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第二條擔保的債權

  2.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是指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和利息履行期屆滿。

  2.3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抵押權所發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2.4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於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建築物、採礦機械、生產設施等全部配套固定資產。

  2.5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無須首先或同時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規定從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抵押合同的備案

  本合同簽訂後的1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發證機關提交辦理抵押備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採礦權抵押備案的報告;採礦權抵押申請書;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採礦權權屬無爭議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見;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採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影印件;雙方確認的抵押物價值說明或採礦權價款評估報告;雙方有關證照影印件;抵押合同;發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4.1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截止到抵押備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採礦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乙方對抵押物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轉讓或與他人合作開採的行為;

  4.1.5乙方不存在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4.1.6抵押物未設定其他任何抵押權,也未出租給其他個人和單位;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4.1.8乙方已依法辦理了採礦用地報批手續;

  4.1.9乙方已完成了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發證機關的批准外等程式;乙方設定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4.2乙方承諾:本合同簽署後,乙方仍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各項義務,以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續,並確保抵押物始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第五條乙方的報告義務

  5.1,該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乙方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2借款資金的使用情況;

  3抵押物礦區的開採情況、礦產品的銷售情況;

  4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稅、費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5可能導致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或延續登記的各種因素。

  5.2抵押期間,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報告外,甲方還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有關的各種情況的臨時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該書面要求後五日內向甲方提供臨時報告。

  5.3抵押期間,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應毫不遲延地向甲方作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1無論何種原因,抵押物的價值可能或者已經發生實質性貶損的;

  2抵押物難以通過年度檢查或獲得延續登記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經被國土資源部門登出或吊銷的。

  5.4抵押期間,乙方擬轉讓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抵押物。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所做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乙方違反了其合同第五條項下的報告義務的,甲方有權宣佈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2抵押期間,乙方違反或未履行其法定義務,致使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獲得延續登記,或被國土資源部門依法登出或吊銷的,甲方有權宣佈貨款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7.1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債務被宣佈提前到期,甲方未受清償時,可以與乙方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受償。

  7.2 因本條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劃收。

  第八條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權的設立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備案完成之日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權即依法設立。

  第十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向發證機關備案時提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本合同於年月日簽署

  範文二

  抵押權人貸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 所:

  身份證號: 電 話:

  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

  身份證號:

  電 話:

  為確保抵押人乙方與抵押權人甲方於2012年4月11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願意與甲方依主合同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並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抵押財產

  一、乙方以本合同附件上所列“抵押物清單”所列之財產向甲方設定抵押;

  二、因抵押財產換髮新的權利證書,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或登記機關的登記薄相關記載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三、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 擔保範圍

  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甲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第三條 抵押財產登記

  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及時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條 主合同變更

  一、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主要條款,乙方同意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乙方不因甲方委託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而減免擔保責任;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協助甲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法律要求的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對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 抵押財產的佔有與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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