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9日

  出國留學現在想來不是個陌生的詞語,那麼你知道嗎?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係指經批准的教育服務性機構通過與國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合作,開展的與我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有關的中介活動。

  第三條 申辦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

  二 有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自費留學政策並從事過教育服務性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 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係;

  四 有必備的資金,能在學生經濟利益受損時保障其合法權益,按協議予以賠償。

  第四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於特許服務行業。申辦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同意後報教育部商公安部進行資格認定。通過資格認定的機構應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同時到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申辦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在提出申請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法人資格證明;

  三 辦公條件、辦公地點、業務人員情況;

  四 與國外機構交流與合作情況;

  五 資金和固定資產有效證明;

  六 擬開展中介服務的業務範圍和計劃等。

  第六條 中介服務的業務範圍包括:相關的資訊和法律諮詢、代辦入學申請、提供簽證服務、進行出國前的培訓等。

  第七條 中介服務的主要物件為已完成高階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後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中國公民。在校大專以上學生自費出國留學需符合《關於自費出國留學有關問題的通知》教留[1993]81號的規定。

  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活動應當在本地區進行,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業務活動需經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直接與國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機構簽訂有關合作協議並報送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與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簽訂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應當以培養人才為宗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自費出國留學政策,收費合理。

  第十一條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可持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和國外邀請函,依法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護照。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在申辦護照時應當同時出具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釋出有關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廣告,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對不具備上述批准檔案或與批准檔案不符的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和釋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責任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的中介服務機構實施管理和監督。對從事非法經營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報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後取消其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出登記下不辦理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本規定釋出前已經有關部門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可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停止相應業務,並按本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經資格認定和企業註冊的機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對擅自開展此類業務的機構,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教育部關於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高度重視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的下放是推進教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的重要內容,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從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維護自費出國中介服務秩序穩定的要求出發,明確管理職責,健全制度措施,確保審批權下放後各項銜接工作及時落實到位。

  二、完善規章制度。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和決定,會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地區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抄送教育部。《管理辦法》要體現精簡程式、高效便民的要求,依法科學、合理設定申請自費留學中介服務資格所需的條件,明確申請程式,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資格認定和工商行政部門登記作為從事自費出國中介服務活動的前提條件;對以設立分支機構方式在本地區開展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簡化程式,允許其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並憑已取得的中介服務資格認定書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即可在本地區開展業務。要依法明確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要求,保障出國留學者的合法權益,並明確境外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境內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要創新管理方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注重對事後監管體制機制的規範,細化對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式和辦法。

  三、健全監管體系。教育部將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巨集觀監管職能。制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統一式樣;進一步完善自費出國留學監管與服務資訊系統,及時釋出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名單及有關資訊,及時釋出留學預警;及時通報或者協調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查處重大違規行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管。推薦使用教育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示範文字》;及時將中介服務機構的相關主要資訊、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年審結果和有關統計資料報送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四、發揮社會組織協同管理的作用。要支援和鼓勵自費出國留學行業協會依法制定章程、行業規範、服務標準和自主開展活動,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各地應當依法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行業協會的監督,指導其建立健全行業服務質量和專業人員資質認證標準,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本《通知》執行中的重要情況與問題,請及時報教育部。

  如何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

  【申報材料】

  1.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請表;

  2.  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3.  公司章程;

  4.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工作人員簡歷和有關證明;

  5.  公司與國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合作基礎的證明材料;

  6.  公司擬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計劃、行政區域及可行性報告;

  7.  公司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證明和用於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的證明;

  8.  公司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銀行預交100萬元備用金的證明。

  【審批流程】

  一  受理:申請人到省教育廳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視窗提交申請材料。政務服務中心即時登記並在1個工作日內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的發放補正通知書,要求7日內補正;不屬於本廳職權範圍或不屬於受理範圍的,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決定受理的,由政務服務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送審批處室。

  二  初審:省教育廳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在5個工作日內對受理材料實質內容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轉入稽核環節;

  三  專家評審:省教育廳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經辦人組織專家評審及實地考察,專家評審及實地考察後轉入稽核;

  四  稽核:省教育廳國際交流與合作處主要負責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符合要求的轉省教育廳分管領導審批;

  五審批:省教育廳分管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

  六辦結:省教育廳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經辦人在2個工作日內列印行政許可文書,並送達申請人。

  【辦理時限】

  14個工作日;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專家評審環節不計入審批期限。

  【許可收費】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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