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做生意的帳目管理方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如果邀請的夥計人性好、品格佳,既有一定的能力.又具有合作精神,則多數生意會獲得成功。如果人選不當,不慎碰上一位既極端自私自利,又不通情達理的夥計,輕則經常鬧矛盾。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合夥做生意的帳目管理。

  合夥做生意的帳目管理

  首先,還是要強調這一點“親兄弟明算賬”尤其涉及投資的出資方式、利益分配原則及債務清償方式等各方面必須提前約定;

  其次,錢帳分開會計不能兼出納,顧全大局,彼此信任;

  第三,賬目彼此公開,做賬的不留後門或補丁,管錢的不能挪用,力爭簡單明瞭,清清楚楚,同時,定期核對,力求現金,帳實的一致;

  第四,如果條件允許,賬目還是僱專業人士來做;

  最後,遵紀守法,合理避稅,雙方商定通過制定各項財務制度來共同遵守。

  連結: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做生意的基本原則

  一、利潤分配要公平

  多數合夥人都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看似合理,其實不然。畢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出力的程度不同,甚至有人只出錢不出力,憑什麼和人家分配得一樣多?利潤分配不公會產生如下問題:

  1、付出多的人會不平衡。付出多的人一般也正是實際掌握管理權的人,一旦他們心理不平衡,就很有可能以權謀私,最終導致合作流產。

  2、付出少的人不敢監督。由於付出多的人沒有得到什麼回報有時候只是區區數千元甚至數百元的工資,自然氣粗,稍不高興隨時可能撂挑子,付出少的人根本不敢多話,否則自己收不了場。

  3、時間長了關係就變質了。在上述兩種心態的左右下,合夥人的關係就會逐漸微妙起來,久而久之合作就難以為繼,甚至朋友都做不成。

  事實上,合夥做生意不光要考慮出資因素,也必須考慮出力因素。根據不同性質的行業以及出資額的多少,管理所佔的比例應有所區別。我建議,總投資100萬以下的專案,管理股在20%~40%間比較合理,1000萬以上的專案,5%比較合理。

  例如甲投資50萬,乙30萬,丙20萬,合夥做生意賺了50萬,約定管理股為20%,乙主要管理認定為70%的貢獻,甲參與管理,丙是甩手掌櫃不做事。則其中80%40萬利潤按投資比例分配,20%10萬按管理貢獻分配。這樣甲可以得到40×50%+10×30%=23萬元,乙分得40×30%+10×70%=19萬元,丙分得40×20%=8萬元。這樣的比例乙覺得還算不錯,自己全身心的付出得到了回報;丙也不虧,畢竟才投入20萬就生了8萬的利潤。管理貢獻的比例評定有分歧時,原則上應該由主要管理人CEO決定,至於對CEO的制約辦法將在下文談到。

  二、設定許可權合理

  雖然同為合夥人或者股東,但不能不設定許可權和職責,不能有好處大家搶,要做事大家推。最好的辦法是明確一個CEO,所有工作由他安排。所有管理股都歸他,若需要其他合夥人出力時,由他與該合夥人協商報酬——為自己的企業工作也應該有報酬,只有合理的報酬才能最大限度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

  所有合夥人都有監督和建議的權利,但絕對不允許干涉正常的經營活動。除非是合夥協議中明確需大家表決的事項,否則CEO應當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因為如果CEO不能決策,則企業效率必定低下。

  達到一定人數和股份的合夥人有權無條件重新選舉CEO——畢竟CEO掌握企業資料和資訊,如果再設定限制條件則很可能令合夥人的選舉權形同虛設。

  三、監督到位、懲罰有力

  由於給予CEO足夠的經濟利益,並授予他足夠的許可權,所以其他合夥人可以名正言順地監督他。

  首先,會計和出納應該由不同的合夥人聘請,分別對自己的僱主負責。從經濟上掌握企業的命脈。如果財務人員不稱職,CEO不能直接解僱,只能在合夥人會議上說明理由,要求重新聘請。至於財務公開則更是無需多言,合夥人當然隨時有權查賬。

  其次,CEO應當定期提供企業經營狀況彙總表,包括營業額、採購成本、辦公成本、產品庫存等,讓合夥人瞭解企業的經營情況,以便提出建議或加強監督。

  再次,CEO應當將管理模式的細節書面化備案,免得在CEO離職之後企業出現管理真空。這一條非常重要,它可以保證CEO永遠不能挾持企業。雖然沒有任何一個CEO歡迎這樣的約定,但如果給予的報酬足夠高,接受的人還是不在少數。

  最後,應當在合夥協議中載明,如果發現CEO有舞弊或是其它違反約定的行為,應當對造成的損失加多倍賠償例如10倍給其他合夥人。

  合夥做生意的十大禁忌

  一、 在店鋪選址時,要格外關注店鋪外的環境,尤其是馬路街道的形狀和走向,這關係到旺財風水的好壞。店前切忌反弓路,所謂反弓路,就是店前的馬路形似一張巨大的弓箭放在對面,而不是放在自己這邊,反弓路對旺財風水的形成不利。

  二、 在店鋪選址時,還要注意店前的馬路是否遇到丁字路口,如果是的話,最好避免丁字路口。如果實在無法避免,就找東西進行遮擋,擋住迎面而來的風塵。

  三、 店鋪選址地點切忌選在冷僻的小巷、角落。在市場調查時,就應該對預備開店的地點進行人流車流的評估,如果人流量和車流量太小,對於旺財風水顯然是不利的。

  四、 店鋪所在地的水流也是一項影響旺財風水的因素。有水自然被認為是好的,但也要看水流的走向。切忌水流流向外,俗話說,肥水不流外人田,水是財運的象徵,應該流向自己。

  五、 店鋪的明堂位面積切忌過小,店面前的面積越大,才越利於聚集人氣,利於財運。寧可選擇店面寬敞而進度不深的,也不能選擇店面很窄裡面寬大的店鋪,越往裡走越狹小的店面是做生意的十大禁忌之一。

  六、 店面門口的亮度切忌過暗。一般在顧客到來,或者投資者、合夥人來洽談生意的時候,這種人際交往的地點一般都會選擇在店面進門口,給人的第一印象很重要,要好好把握。

  七、 店鋪朝向切忌坐南朝北。坐南朝北的房屋在北半球不能接受到足夠的日照,在風水學上講屬於陰宅,不利於旺財風水。對於營業類的店鋪,最好的選擇還是坐北朝南的陽宅,可避免夏季暴晒和冬季風雪。

  八、 店面門外切忌對著煞物。店鋪門正面如果對著煞物,必將有損旺財風水的形成。煞物一般為煙囪、廁所、殯儀館、醫院等一些容易引起人心裡不適的建築物。

  九、 切忌缺少正確的風水物。每個人的命數均不相同,並且總有弱點,針對老闆自身的命數缺憾,選擇合適的風水物加以彌補,才能達到旺財的目的。一般常見有貔貅、招財貓等風水物。

  十、 店鋪色彩切忌選用與自己命盤相剋的顏色。店鋪的外觀色彩相當於人的臉面,是非常明顯且重要的,應該避免選擇與命盤相剋的顏色,而選擇利於自己命盤的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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