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3日

  為支援保障殘疾人駕駛汽車出行,進一步提高服務群眾水平,完善駕駛證管理制度,公安部對《》***公安部令第91號,以下簡稱91號令***進行了修改,一起來看一下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髮、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稽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字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網際網路上建立主頁,釋出資訊,便於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態、交通違法及記分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印表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準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儲存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資訊,並能夠實時將有關資訊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

  第七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按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資訊管理系統資料庫標準和軟體全國統一。

  申請人使用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經過身份驗證後,可以通過網上提交申請。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註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資訊: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註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二節 申 請

  第十二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1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7、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0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150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裝置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雙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8、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項第5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一隻手掌缺失,另一隻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兩指健全,上肢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項第6目規定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第十五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並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第十七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八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條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第十九條規定的證明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提交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

  第二十一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字。

  申請人屬於內地居民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護照或者《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第二十三條 實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的地方,申請人可以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機動車,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技能,按照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條的規定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駕駛許可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

  ***一***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登出的;

  ***二***原機動車駕駛證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登出的;

  ***三***原機動車駕駛證由本人申請登出的;

  ***四***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身體條件暫時不符合規定被登出的;

  ***五***原機動車駕駛證因其他原因被登出的,但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六***持有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受理,並按規定稽核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屬於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核查申請人的出入境記錄;屬於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核查申請人的駕駛經歷。

  對於符合申請條件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安排預約考試;不需要考試的,一日核心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項有疑義的,可以對實質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時,應當詢問申請人並製作詢問?a href='//' target='_blank'>事蹟?蛑っ鰲⑵局さ暮朔⒒?睪瞬欏?/p>

  經調查,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辦理;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章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

  第一節 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

  第二十八條 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一,根據不同準駕車型規定相應的考試專案。

  第二十九條 科目一考試內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訊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規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三十條 科目二考試內容包括:

  ***一***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起伏路行駛、窄路掉頭,以及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路、隧道、雨***霧***天、溼滑路、緊急情況處置;

  ***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三***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

  ***四***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對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第三十一條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大型客車、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於2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於10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於5公里。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考試里程不少於1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於5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於3公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於3公里,在白天考試時,應當進行模擬夜間燈光考試。

  對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複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其他汽車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第三十二條 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置知識等。

  第三十三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免予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四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內地居民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取得該機動車駕駛證時在核發國家或者地區連續居留不足三個月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屬於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科目考試的合格標準為:

  ***一***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其他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的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達到90分的為合格。

  第二節 考試要求

  第三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可以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後可以連續進行考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均合格後,申請人可以當日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申請人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車輛管理所在六十日內不能安排考試的,可以選擇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其他考場預約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系統,採用網際網路、電話、服務視窗等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

  第三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核心發學習駕駛證明***附件2***。

  屬於自學直考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按規定發放學車專用標識***附件3***。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場地和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規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學習駕駛證明可以採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紙質學習駕駛證明和電子學習駕駛證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列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使用教練車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註的自學用車,在教練員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註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申請人為自學直考人員的,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應當在自學用車上按規定放置、貼上學車專用標識,自學用車不得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四十一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四十二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考試。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第四十四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第四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組織考試前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系統當日隨機選配考試員,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

  第四十六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輛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選拔足夠數量的專職考試員,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民警、文職人員中配置兼職考試員。可以聘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等人員承擔考試輔助評判和監督職責。

  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式,按照考試專案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當當場公佈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七條 考試員、考試輔助和監管人員及考場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註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專案、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財物。

  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考試需求建設考場,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車輛。對考場佈局、數量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並按照公平競爭、擇優選定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式確定。

  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定、車輛配備、設施裝置配置以及考試專案、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考試場地、考試裝置和考試系統應當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考場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裝置和考場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節 考試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辦事大廳、候考場所和網際網路公開各考場的考試能力、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約考結果等情況,公佈考場佈局、考試路線和流程。考試預約計劃應當至少在考試前十日在網際網路上公開。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候考場所、辦事大廳向群眾直播考試視訊,考生可以在考試結束後三日內查詢自己的考試視訊資料。

  第五十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影,並實時監控考試過程,沒有使用錄音、錄影裝置的,不得組織考試。嚴肅考試紀律,規範考場秩序,對考場秩序混亂的,應當中止考試。考試過程中,考試員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監考過程。

  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音視訊資訊檔案,儲存錄音、錄影裝置和執法記錄儀記錄的音像資料。建立考試質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視訊資訊檔案,發現存在違反考試紀律、考場秩序混亂以及音視訊資訊缺失或者不完整的,應當進行調查處理。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抽查音視訊資訊檔案,及時通報、糾正、查處發現的問題。

  第五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考試場地、考試裝置、考試車輛、考試員數量等實際情況,核定每個考場、每個考試員每日最大考試量。

  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教練車、訓練場地等情況進行備案。

  第五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每週通過計算機系統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每月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及時查處、通報發現的問題。

  車輛管理所存在為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等嚴重違規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情形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停該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業務或者指派其他車輛管理所人員接管業務。

  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佈車輛管理所考試員考試質量情況、三年內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資訊。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佈轄區內駕駛培訓機構的考試合格率、三年內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資訊,按照考試合格率對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公開排名,並通報培訓主管部門。

  第五十四條 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倒查車輛管理所考試、發證情況,向社會公佈倒查結果。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責任倒查。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駕駛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存在縮短培訓學時、減少培訓專案以及賄賂考試員、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向學員索取財物、參與違規辦理駕駛證或者考試舞弊行為的,應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考場、考試裝置生產銷售企業存在組織或者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者篡改考試系統資料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考場或者採購該企業考試裝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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