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文書和行政行為稽核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9日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道路運輸行政行為,推進行政執法實現規範化的目標,建立行政管理四分離機制,明確各相關業務部門工作職責,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所有行政處罰必須按照規定製作相應的處罰文書。行政處罰文書的製作、交接、保管和行政行為稽核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市處主要行政領導對此負總責,分管領導負責對分管科室的監督、指導,各科室各施其職。 
行政處罰文書的製作、交接、保管和行政行為稽核由專人辦理。 
第三條 行政處罰文書和行政行為稽核應當堅持法定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式合法。 
第四條 市處分管領導要定期對分管科室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完善改正措施。 
第五條 涉及到對偷、漏、逃、欠運輸規費和對危貨運輸從業資格證違規等受委託處罰專案,應按照受委託處罰的規定,製作處罰文書。 
第六條 行政處罰文書製作完畢,應當按照省運管局資訊化管理的要求,將其錄入運政資訊管理系統。 

二 簡易程式 

第七條 適用於簡易程式處罰文書由各稽查隊(科)和相關業務科室製作,由指定人員妥善保管。 
第八條 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簡易程式的處罰文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明確的法定依據。 
(二)、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千元以下的***或警告。 
(三)、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當場收繳***數額為20元。 
(四)對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和當事人繳納***確有困難的,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當事人提出,寫明當場交納***的請求並簽名後准予當場收繳***。 
(五)、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其案件辦結後,應填制《行政處罰簡易程式備案登記表》(符後表),並在每月25日前報市處法規科備案。 

三 一般程式 

第九條 適用於一般程式處罰文書的下列基本要件,由稽查隊(科)和相關業務科室製作。 
(一)卷宗目錄 
(二)現場勘驗筆錄 
(三)詢問筆錄 
(四)證據儲存登記、通知和解除憑證(按實際需要填寫) 
(五)中止車輛執行通知書 
(六)調查報告 
(七)集體討論筆錄 
(八)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 
(九)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回證 
(十)當事人陳述申辨筆錄 
第十條 上述基本要件製作完成後,由法規科進行行政行為稽核,其主要內容是: 
(一) 執法主體資格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其相關證據 
(三)案件定性和處罰依據及其處罰標準 

(四)按照過罰相當原則,評價自由裁量權是否合適。 
(五)執法程式等 
第十一條 法規科行政行為稽核,對存在問題的文書要件,法規科一律不得受理,退回原製作部門,重新補正。 
對經過稽核合格的文書要件,由法規科填制行政行為稽核意見書,按照稽查隊(科)等相關部門的處理意見,下達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送達回證,當事人憑處罰決定書交款憑證聯到市處財務科繳納***,法規科憑當事人繳納***收據影印件製作結案報告,整理後歸檔,並通知稽查隊(科),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四 聽證程式 

第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法規科負責受理、組織和審理。其文書由法規科依照有關規定製作。 

五 行政行為稽核 

第十三條 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稽核。凡是由市處或者以市處名義印發的工作方案,決定等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市處領導簽發之前,由起草科室將其檔案原本清樣送交法規科,對其合法性進行稽核,遇有不合法的問題法規科應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稽核,按本項制度第九條辦理。 
凡違反本項制度,未經法規科稽核的行政行為,出現違法違規問題,其責任自負。
 
六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在行政執法中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或經行政行為稽核,已被明確告知應該糾正,且不予糾正的違法問題,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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