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學籍管理制度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2日

  初中學籍管理是學校規範化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穩定學校教學秩序,實現學生有序流動,有效控制輟學的必要措施。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篇一

  一、入學管理

  我校每屆新初一招生必須按照區教體局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小學生檔案及戶口簿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1、新生入學,採取入學通知書制,並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裡,接到入學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後,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准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後一律使用原學號。

  3、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冊,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變動時,學生花名冊要移交***,一份學校存檔,上報區教體局教育一份。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式三份義務教育學籍卡,分別由學校、區教體局教育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檔案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檔案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事實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檔案應一式兩份,一份學校政教處留存,另一份報區教體局教育股存檔。學生畢業後,學校應把學籍檔案歸檔以備查考。

  二、學生檔案管理

  1、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塗,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小學畢業生登記卡和入學通知書;

  ***2***初中學生學籍簿***加蓋區教體局學籍章***;

  ***3***初中學生卡片;

  ***4***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5***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6***學生體格檢查表;

  ***7***初中畢業生登記表***加蓋區教體局學籍章***;

  ***8***初中檔案中所有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轉學與借讀管理

  1、轉入

  凡符合“就近入學”的義務教育要求和教體局相關檔案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校考核合格後由學生本人向教體局教育股申請轉學,經教體局教育股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政教處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面試轉入學生的著妝打扮,不符合學生身份的,應勒令改正後再入學。

  ***3***考試與錄取。學期初開學兩天內安排申請轉入的學生參加入學考試。根據考試成績認定能夠跟上教學進度適應我校學習的學生,可錄取為試讀生。

  ***4***試讀考察期。新生入學後,設定1個月的試讀考察期。在這段時間內,如學生感覺不適應我校的學習,可申請轉出,如學生有嚴重違紀行為可勸退。***5***辦理學籍。新生順利通過試讀考察期後,將轉學手續交到主管校長處,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籍。

  ***6***在原學校休學或留級的學生不予接收。手續不全或沒有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2、轉出

  ***1***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由家長寫出轉學審請,然後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長簽字批准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學手續的辦理。經學校研究同意轉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學生到擬轉入的學校聯絡加蓋回執,學生或學生家長持轉學回執提取學籍檔案,連同本人學籍卡一併轉出。轉學回執由學校備案存檔。

  ***3***轉出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在轉回本校,極特殊情況必須經校長批准。迴轉學生只能回原班級,堅決不允許留級或跳班。

  3、借讀

  ***1***根據《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我校不收借讀生。凡符合政策法規及相關檔案精神,正式入學的學生***包括農民工子弟***都為在校在籍學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權利。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臨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後,經當地教育部門稽核,符合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方准予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並負責向該生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已入學的證明。

  ***3***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

  四、休學、復學、輟學管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週,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後,報區教體局和市教育局批准,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稽核批准後,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稽核同意後,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願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並進行家訪,查明原因,

  3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原因,當地教育部門聯合派出所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採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管理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個別學生確實需要留級的,必須經校長辦公會稽核批准,嚴格控制人數。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體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管理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少年,經考察達到初中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教體局驗印的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畢業證書。

  七、請假管理

  1、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准。請假三天至一週的,由政教處批准。請假兩週以內由主管校長批准,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2、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臨時請假的必須寫請假條,班主任要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絡,告知詳情,班主任在假條上籤署意見,門衛檢驗假條並登記後方可讓學生離校。

  八、考核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佈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試行月考制——二月初和四月初為小考競賽,考試部分學科,部分學生參與;期中、期末為大考,全部學生參加考試所有科目。

  2、期中、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義務教育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手冊》,並及時與家長聯絡,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4、對德、智、體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稱號;初中連續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的,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和證書。

  5、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有關教師提出,屬於學科類獎勵的由教務處主任稽核,教學校長批准;屬於“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由政教處稽核,德育校長批准;屬於活動類獎勵的,由團委稽核,德育校長批准。

  九、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鬥歐、嚴重損壞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瞭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篇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江蘇省境內所有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

  第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籍在其戶籍所在縣***市、區,以下簡稱“區縣”***,其入學、轉學、借讀、休學、畢業等有關學籍手續須按本規定辦理。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 小學和初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全省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

  第五條 全省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週歲。小學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學校招生的起始年齡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 小學、初中新生實行免試入學,公辦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快慢班、實驗班等。

  第七條 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政府或委託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開始前十五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樣式見附件一,以下簡稱“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八條 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佈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隨法定監護人的戶籍與常住地址就讀:⒈監護人中有現役軍人***含武警***;⒉監護人中有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⒊單親、離異、戶口兩地家庭、孤兒等。政府或委託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十五天前向監護人發入學通知書,監護人帶子女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九條 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在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在鄉***鎮***政府分管領導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樣式見附件二***、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樣式見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可參照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在城市,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七月底前,將本轄區範圍內小學畢業生,根據戶籍和住房分佈情況按初中的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十條 民辦學校***含公辦民營學校,下同***招收小學、初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計劃的按照上述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劃的,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參見附件二***報駐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民辦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與公辦學校招生統籌安排。中途招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十一條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作為輟學處理。

  第十二條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需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即為學生身份證號碼。因故沒有身份證號碼的學生,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學生身份證編碼方式編給學籍號,第18位用字母“b”***參見附件四***。轉學、借讀等學籍變動均不改變學籍號。 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確應屬本地學籍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准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按規定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給予學籍,省內生源要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學校跨區縣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區縣的學生名單***參見附件二***。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轉學

  第十三條 學生全家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區縣內跨鄉***鎮***遷移,可准予在公辦學校之間轉學。轉學手續: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到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跨省轉學除外***;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同時需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樣式見附件五***、戶籍遷移證明及影印件。學校稽核、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轉學證明***樣式見附件六***,並拷貝學生電子檔案交學生帶到轉入學校。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稽核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第十五條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傳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將學生資訊輸入計算機。

  第十六條 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四、借讀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借讀費按省頒規定收取。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同意,借讀費用按借讀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標準收取。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借讀手續為: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樣式見附件五***。學校稽核、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借讀證明***樣式見附件七***。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併儲存備查。

  第十九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外省到我省借讀的學生,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樣式見附件八***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原籍,電子檔案留存。

  第二十條 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五、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稽核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並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樣式見附件九***。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證明存根的附件儲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稽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第二十三條 從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須給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覆。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就讀的,復學須回原級。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登出其學籍。

  六、成績考核

  第二十五條 小學語文、數學兩科只進行期末一次考試,其它學科不得考試。小學生學業成績評定實行等第制。初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考試或考查成績採用等第記分。記分等第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閱卷時採用百分制的,需轉換為等第通知學生,考試或考查成績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不得公佈考試名次。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為主。

  第二十七條 期末、畢業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分為及格和不及格兩級。

  第二十八條 小學、初中學生操行評語,由班主任依據教育部20XX年頒佈的《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進行評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學校要按有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記錄學生健康情況。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學生的考試、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小學畢業考試,在城市***含縣城***由學校命題、制卷、組織考試;在農村,由鄉***鎮***中心小學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學校可以委託有關教育機構幫助命題和制卷;初中畢業考試,由市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初中畢業考試可以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結合進行。小學、初中畢業考試成績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沒有參加畢業考試的作為輟學論處。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七、跳級、畢業、升學

  第三十三條 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稽核、批准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進行學籍變動,並上傳教育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小學畢業班的所有學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區縣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經借讀地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升學借讀的,可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並升學。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民辦學校初中畢業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應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升學考試,手續與小學畢業生相同。提交申請和辦理學籍轉移手續應在畢業學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學生可在民辦學校讀到畢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准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樣式見附件十***。

  第三十七條 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准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樣式見附件十一***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樣式見附件十二***: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八、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九條 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週歲的,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第四十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第四十一條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週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在繼續上學的,學校稽核,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週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九、管理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 全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儲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資訊。學籍管理資訊要按所授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全省學籍管理的有關表、證,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全省統一樣式製作。

  第四十六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登出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手續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制作學生學籍的有關資訊和材料。

  第四十七條 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給予行政處分。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要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十、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學籍管理資訊化、網路化的具體要求另行通知。學校、地區在校生情況統計以正在本校、本地區就讀的學生數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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