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生產費用是指在企業產品生產的過程中,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產品生產過程中消耗的生產資料的價值和支付的勞動報酬之和。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預防事故發生,保證職工安全,穩定安全生產局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及所屬單位在境內從事露天採石、地質勘探、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機械製造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單位應按本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專案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五條 各單位必須按要求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的到位。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服從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六條 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採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採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每噸提取1元安全費用。

  第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專案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訊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第九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條 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第十三條 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安全生產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一、總則

  1.牢記“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法制觀念,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規定。礦井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勞動條件。加強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

  2、各工程隊負責人必須取得安全監督部門頒發的有效礦長資格證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應有效特種作業證,方能上崗作業。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每年至少接受20小時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應進行不少於72小時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由老工人帶領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調換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訓。

  3、各礦井和專職安全員負責人必須每天下礦井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做好安全生產情況記錄。如遇無法排除的重大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指揮人員撤出,同時報告省礦生產安全科或採區。

  4、要害崗位、重要裝置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嚴加管理,並設照明和警戒標誌。

  5、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有保障安全生產、防止事故和防止塵毒等危害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各礦井應確定合理的開採順序,並在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開拓系統形成後,方準生產。

  6、作業人員下井前嚴禁喝酒;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穿戴好防護用品,作業前必須檢查通風情況,認真檢查和處理作業地點頂、幫的浮石。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徵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並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定警戒和照明標誌。

  7、各礦硐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崗位技術操作規程。

  8、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工作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不準睡覺和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中途停電應切斷電源。

  9、井下偏僻與危險作業地點,嚴禁單人作業。

  10、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小於30米。每個生產中段和每個採場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出口與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須建立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定的採場,應指定專人負責檢查。

  12、所有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保證井下所需的風量、風質、風速;主要回風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採場,必須安裝區域性通風裝置。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必須開動區域性通風裝置通風並符合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扇必須連續運轉。

  13、井巷淨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通風、運輸和安全設施、裝置的安裝、檢修與施工的需要。

  14、嚴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從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產,保持礦區、工房、通道等整齊清潔和暢通無阻。

  16、操作工必須熟悉裝置效能要求和裝置安全操作規程。

  17、在礦區內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注意各種警告,嚴禁非駕駛員使用各種機動車輛;嚴禁從行駛的機動車輛爬上爬下。

  1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必須分類妥善存放,並設專人嚴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嚴禁吸菸和明火作業。

  19、發生安全事故時,礦硐負責人必須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省礦安全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後,必須及時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並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20、其它有關規定,必須遵守GB16424--199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

  二、入井安全須知

  1、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下井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並有專人帶領。

  2、入井前嚴禁喝酒,必須自帶照明燈具、正確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在井下打鬧。

  3、出入礦井的人員必須登記,嚴格實行交接班。礦井負責人要準確掌握出勤人數和工作地點;交班後,如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報告,並及時查明原因。

  4、無關人員不準私自入井。

  5、行走時注意車輛來往和安全標誌,如遇突然停電不準隨便亂走,要有組織地撤離至安全地點。

  6、不準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個人在偏僻地點幹危險性較大的工作。

  8、進入作業地點前必須清楚所在地點是否有爆破、炮煙和陷落、冒頂、片幫,確認無危險時方可準進入。

  9、井下放炮時必須做好警戒工作,必須聽叢警戒人員的指揮躲到安全地點,不準隨便亂跑。

  10、禁止在炮煙大的地點通過和逗留。

  11、何人不準向溜井、堅井、通風井內投扔物品。

  12、帶長物入井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和碰觸電。

  13、在特殊情況下,如支柱發生劇烈的斷裂聲和頂板不斷甩碴,要立即停止作業並撤出人員。

  14、非操作人員不得乘井下運輸車輛。

  15、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裝置、警示標記不準隨意拆除,不準隨意觸控燈線及裝置。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協助車間主任***工段長***和班組長對工人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2、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任何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者,有權提出批評並加以制止。

  3、經常檢查安全防護設施,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

  4、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主動進行處理。

  5、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6、經常向有關領導反映安全生產情況,提出加強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

  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鑿巖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進入工作面後,首先檢查處理好頂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後方準作業。

  ⑵ 工作面有瞎炮時,禁止打眼,禁止打殘眼和在岩石的裂縫中打眼。

  ⑶ 發現受鑿巖石震動後,頂幫掉碴要立即停止作業,查明情況,處理安全後方準繼續作業。

  ⑷ 發現炮眼在大量湧水時,不能撥出釺杆,並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⑸ 進入工作面後發現有辣眼、刺鼻或頭昏的感覺,要立即撤離,嚴防炮煙中毒。

  ⑹ 撬頂時,人員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脫落傷人,並且要防止人員墮落。

  2、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凡從事爆炸作業的人員應嚴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安全規程,應持有有效爆破證從事爆破作業;任何地點不準單人爆破作業。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領取的火工材料應妥善保管,雷管須用保險箱鎖起,***、導火線須箱子加鎖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嚴禁亂放、亂扔、私存、轉賣或轉借他人。剩餘的火工材料應當日寄存,並辦好出庫和寄庫手續。

  ⑶ 嚴禁煙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裝藥開始時,必須停止工作面其它作業,只准用木、竹炮棍裝藥,嚴禁用銅、鐵等器材裝藥。

  ⑸ 地下爆破須在有關的通道上設定崗哨,井下所有人員須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點。迴風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並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標誌。爆破結束,巷道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除迴風巷的木板及標誌。

  ⑹ 導火索起爆時,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不得超過5根;導火索的長度須保證點完導火索後,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於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時點火時,須指定其中的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及時發出撤至安全地點的命令。

  ⑻ 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菸頭和燈火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⑼ 最後一炮響後須經充分通風15分鐘以上,工作面無炮煙後,方準進入工作面檢查,發現瞎炮要立即處理,不準交班。

  ⑽ 瞎炮處理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對於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壺邊緣不得小於0.5米。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釐米的填塞物。

  ***c***用木製竹製或其它不發生火星的材料製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11***其它有關規定,必須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3、井下運輸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上班前必須對車輛全面檢查是否執行正常,確保車輛裝置正常後方能進行運輸作業。

  ⑵ 制動與照明不正常的車輛嚴禁入井。

  ⑶ 行車時要注意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員或障礙,防止碰撞傷人,與行人相遇應讓行人先通過。

  ⑷ 要檢查車上所裝的礦、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寬,有掉落在巷道的礦巖須及時清理。

  ⑸ 礦巖應按指定地點排卸,嚴禁隨意亂卸。

  ⑹ 嚴禁礦碴與人員混裝。

  ⑺ 露天行走時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車輛交匯時,距避車道近的車輛先避讓於避車道內,待對方通過方可通行。

  ⑼ 嚴禁惡意堵佔車道。

  4、裝礦***碴***工安全操作規程

  ⑴ 作業前必須保證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條件,檢查好頂板、邊幫,確認安全後方作業。

  ⑵ 裝礦***碴***時應先用水衝噴礦碴,發現辣眼、頭昏要立即撤離,嚴防炮煙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員和障礙物,防止碰撞傷人。

  ⑷ 使用大錘破大塊礦石時,要先檢查錘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員要離開危險區,以防飛石傷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時處理,避炮時要到安全區,在正常通風的情況下,最後炮15分鐘後方準進入工作面。

  5、井下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⑴ 井下電工應對井下的用電安全負主要責任,應保證各作業工作面有足夠的照明。

  ⑵ 井下電工應經常檢查電氣裝置和線路、電纜的絕緣情況,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⑶ 電氣裝置的外殼不準隨便拆除,其外殼和風水管等應有接地裝置,對接地保護的情況應定期進行檢查。

  ⑷ 380伏以上的電路禁止帶電作業,禁止溼手、赤腳操作電氣裝置。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絲。

  ⑹ 檢修高壓電氣時不得少於二人,一人檢修,一人監護,監護人員要負主要責任。

  ⑺ 操作高壓電氣時要正確使用符合耐壓要求的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棒。

  ⑻ 配電盤應安裝在乾燥、無滴水的地方,以保證有良好的絕緣。

  ⑼ 電線和風水管、36伏照明線路和?伏以上的線路應錯開安裝,不得纏混在一起。

  ⑽ 動力、照明線路應吊掛整齊,接頭可靠,絕緣良好。

  ⑾ 在停電檢修線路或裝置時應先事先所用線路的生產工,應在所檢查線路或裝置的電源開關上掛上警牌,以防發生觸電事故。

  ⑿ 電氣裝置的線路安裝、維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設計要求。

  五、違章處罰規定

  礦井或從業人員違反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按其規定負相應法律責任,並接受省陽山鐵礦的處罰。

  1、凡有違章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100元至1000元的處罰,直至建議承包隊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礦方和承包隊的合同。

  2、凡有下列違章行為的隊伍,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至10000元的處罰,直至停產整頓或終止合同。

  a未能按設計要求,越界濫採亂挖,破壞頂板、保安礦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業設施。

  b隨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將火工用品轉借、轉送他人及私自買賣。

  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機械製造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值班制度,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機械製造企業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定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於從業人員2‰且不少於3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機械製造企業應當配備和培養註冊安全工程師作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七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按照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其中涉及動力機械、特種裝置、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的,按以下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一***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及其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至10億元***含***的,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按照0.1%提取。

  第八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記錄,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用於下列範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裝置、設施支出,包括企業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裝置;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和安全生產有關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方案論證支出;

  ***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支出。

  第九條 機械製造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依據有關規定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瞭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從業人員崗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公司***廠***、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工傷痊癒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轉崗或者復工培訓;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裝置時,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人員時,應當與合法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選用符合相應崗位要求的人員,並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公司***廠***、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習人員經安全培訓合格,並符合實習崗位有關要求後,方可上崗實習。實習人員不得單獨作業。

  第十二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建設專案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專案概算。

  第十三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危險源始終處於受控狀態;對於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機械製造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其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危險因素和職業危害的防範及應急措施、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十五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儲存。從業人員需要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所提供的複製件上籤章。

  第十六條 機械製造企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患有與所從事作業相關的職業病***包括疑似職業病***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第十七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排查出來的隱患應當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應當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第十八條 機械製造企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機械製造企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後,機械製造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整改效果進行安全評價,並將整改情況和評價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修等工程專案和生產經營專案、場所***以下簡稱工程專案***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不得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全面負責工程專案的安全生產工作。承包、承租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並對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承包費用。

  第二十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結合本單位危險源狀況,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與器材,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並按照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檔案、報告和記錄的管理,建立事故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管理臺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機械製造企業存在塵、毒、噪聲、振動危害的作業場所應當採取防塵、防毒、防噪、防振動措施。

  第二十三條 機械製造企業的各種機械傳動裝置,如傳動帶、明齒輪、聯軸器、皮帶輪、飛輪和轉軸的突出部分等,應當安裝安全防護裝置。衝壓機械、剪下機械、木工機械等裝置應當安裝防止人體誤入危險區的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四條 機械製造企業存在高壓、高溫、高速、高電壓與深冷等危險的各類試驗檯站和動力站房,應當配備警示警告標識、報警和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五條 機械製造企業存在火災、爆炸等危險的設施或場所,應當配備警示警告標識、報警和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六條 機械製造企業吊運高溫液態金屬的,應當採用冶金專用的鑄造起重機,並保證安全可靠。機械製造企業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定在安全地點,不得設定在高溫液態金屬的吊運影響範圍內。機械製造企業承受重荷載和受高溫輻射、熱渣噴濺、酸鹼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築物,要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鑑定。

  第二十七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定期對安全裝置設施及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檢查、校驗,並作記錄。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或改造。

  第二十九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及時淘汰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對現有裝置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十條 機械製造企業在實施危險性較大的檢維修作業前,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防範和應急措施,並對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建立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對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等區域進行動火、清汙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實行審批,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落實專人監護。

  第三十二條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並實現達標。

  第三十三條 機械製造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組織事故應急救援,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機械製造企業應當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排程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機械製造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為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保密。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專案安全與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機械製造企業按有關規定和標準達標。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機械製造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並將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整體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機械製造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

  第四十二條 機械製造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一***使用非法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人員的;

  ***二***未對實習人員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習人員不符合實習崗位要求即上崗實習或者實習人員單獨作業的;

  ***三***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要求建立安全生產有關檔案的;

  ***四***吊運高溫液態金屬,未落實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要求的;

  ***五***在實施危險性較大的檢維修作業前,未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防範和應急措施,並進行監督的;

  ***六***未建立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的。

  第四十三條 機械製造企業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證照;對瞞報、謊報事故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 機械製造企業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並負有主要責任的,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機械製造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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