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5日

  為了規範學生成績,北京林業大學教務處制定了考試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核是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是評定學生成績和檢驗教學質量的主要手段,它既反映學生掌握、運用知識的能力和程度,又反映學校的教育教學水平。抓好考核工作,使考核達到真實、嚴格、公正和公平,對於促進學風建設,調動教與學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為做好考核的組織工作,實現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系統化和科學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及格方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成績及學分歸入本人檔案。

  第三條 考核目的和要求

  1.考核目的:

  幫助學生系統複習並鞏固所學知識、評定和檢查學生的知識、技能和能力;考核成績是選拔人才、獎優汰劣、學位學歷認定和推薦就業的主要依據。

  2.要求:

  凡屬教學計劃安排的必修課和選修課,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都要進行考核。未完成作業、實驗和實習報告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缺課超過該課三分之一且未辦理免聽手續者,不能參加本課程期末考核,該課按曠考處理。缺課時數由任課教師統計認定。凡申請免修和免聽的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考核。

  第二章 考試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立考試委員會,由主管教學副校長擔任主任,教務處處長擔任常務副主任,教務處主管考務的副處長、考試中心主任、各學院教學副院長、學生處主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處長為委員會成員。

  第五條 學院成立考試領導小組,由院長、教學副院長、教學祕書、主管學生工作的黨、團總支書記、教研室主任組成。

  第六條 考試期間,校考試委員會、院考試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校、院考試工作,要對考場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七條 學校的所有日常考務工作由教務處考試中心負責統籌安排。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第九條 考核可以採用考試、考查或兩種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完全採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課程需在考核前報教務處考試中心。

  第十條 考查方式由任課教師選擇,如:作業、討論、論文、設計等。

  第十一條 考試可採用閉卷、開卷、筆試或口試等形式,也可以多種形式結合使用。

  第十二條 對課程理論部分的考試,一般採用筆試形式或計算機考試;實驗可以考試,也可以寫實驗報告或作業;實習可以寫實習報告或其它方式;畢業論文***設計***考核參見《北京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論文***設計***工作規定》。

  第十三條 實踐性教學環節0.5周***含0.5周***以上,在教學計劃中單獨設課的課程要單獨考核並記載成績。

  第四章 考試命題與制卷

  第十四條 考試的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和應用知識的能力。考試試卷命題規範嚴謹,題量、難易程度適當,覆蓋面大;語言準確、插圖工整、題意清楚;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實踐技能、綜合能力考試要有合適的比例。

  第十五條 試題原則上包括知識性測試內容和能力性測試內容兩部分,試卷相應由知識題和綜合題兩部分組成。根據課程的不同,這兩部分所佔比例由教師確定,但綜合試題部分一般不得低於20%。

  第十六條 考試課程須依據教學大綱出多套試卷:實行一套試卷統一考試的科目必須出A、B兩套試卷,實行A、B兩套卷考試的科目必須出A、B、C三套試卷,其難易度、題型、題量等應相同和相當,並有相應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且評分標準科學合理、規範。B卷或C卷用於下一學期的補考。

  第十七條 命題應由命題小組完成,如組不成命題小組,應由學院或教研室主任指定專人完成。教研室***系***主任、教學副院長要對試卷質量、水平嚴格把關。命題人要填寫《北京林業大學考試命題表》,經教研室***系***主任、教學副院長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 凡同一學期開設的同一大綱要求的課程,應實行校內統考,統一命題,統一考試方式,統一閱卷,統一評分標準。

  第十九條 所有課程都要逐步建立和使用試題庫或試卷庫,逐步實現教考分離。

  第二十條 非試題庫命題的試卷四年內考題重複內容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40%。

  第二十一條 試卷格式須遵循統一標準,包括試卷名稱***含學年、學期、課程名稱、試卷代號***、試卷說明***對考試方式、試卷題量、答題時間、答題要求的簡單說明***、試題等部分,格式請參考教務處提供的模版***見附件***,試卷頁尾中要標明試卷代號和頁碼,如A-2,表示A卷第2頁。

  第二十二條 考試命題工作應在結課前2周完成。

  第二十三條 命題完畢後,命題人或任課教師須將該學期要考試的試卷樣稿、各套試卷評分標準電子版及各套試卷電子版***word或txt格式***和考試命題表在考試前2 周交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和教務處考試中心。試卷樣本應由命題人直接送交考試中心印刷,不允許他人代送、代取。

  第二十四條 樣稿要求統一按B5影印紙單面列印,字跡要清晰。

  第二十五條 所有考試試卷統一由考試中心印製。任課教師在考試前1-2天到考試中心領取考試試卷、考試答題紙,核對試卷內容無誤後簽字備案。

  第二十六條 凡接觸考題的命題人員、審查人員、印刷保管人員,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洩密、漏題。制卷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考試中心須妥善保管試題及試卷。印刷人員要即時銷燬印刷紙版和廢頁。

  第二十七條 命題教師要對使用前的試卷電子版及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要加密保存於外接儲存器中,不得保存於公用計算機中。

  第二十八條 對於已經建立了試題庫的課程,由教研室統一負責試題庫的管理、維護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考試安排

  第二十九條 每學期期末最後1~2周為學校統一安排的考試周,具體考試日程由教務處考試中心統一安排。在十二週以後結課的全校性公共基礎課程,一般都安排在期末考試周進行統一考試。因實習、課程設計等原因需提前或延期考試的課程,經學院同意,教務處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考試。

  第三十條 不宜安排在考試周進行的特殊形式的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地點和方式須提前報教務處考試中心。

  第三十一條 筆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口試時間由任課教師決定。特殊情況要向教務處考試中心說明。

  第三十二條 考試安排要及時、準確,學生座位由監考人員統一安排,學生之間座位要有一定間隔。

  第三十三條 各學院教師、行政人員、班主任、團總支工作人員都有監考義務,服從學院或教研室安排的監考工作,以保證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十四條 校直機關各處室工作人員應積極參加監考工作,由機關總支與考試中心協調安排,以加強考紀、樹立良好考風。

  第三十五條 各學院要認真做好考試組織工作,對學生加強考風考紀宣傳,對監考人員做好考前培訓。

  第六章 考場規則

  第三十六條 考試一律在學校指定時間和考場進行。學生應攜帶身份證和考試證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並將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備查。如學校統一發放了准考證,學生必須攜帶准考證參加考試。

  第三十七條 除指定考試用具外,學生不得攜帶手機等電子通訊工具和錄放音裝置進入考場,閉卷考試不得攜帶任何書本、筆記、紙張、電子字典等進入考場。

  第三十八條 遲到超過15分鐘以上者不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該課程以曠考論處。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就座後,應當主動檢查桌面上和課桌抽屜中是否有字跡、書本和紙張***無論是否與考試內容有關***等,如果有,應當報告監考人員並將字跡擦除乾淨,將課桌抽屜中的所有東西清理乾淨。

  第四十條 答卷之前,先將試卷和答題紙上的姓名、學號、班級和考號等諸項內容填寫清楚。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獨立答卷。嚴禁左顧右盼、交頭接耳、抄襲、偷看他人試卷、提供他人抄襲、使用通訊工具或錄音裝置等各種違紀、作弊行為,如有違犯,當場取消考試資格,此門課程以零分記入成績,並按《北京林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予以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考試過程中,學生必須保管好試卷,以避免被他人抄襲。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不得拆分試卷和草稿紙。

  第四十三條 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學生不得擅離考場。提前交卷者,請將試卷和答題紙、答題卡正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外喧譁。

  第四十四條 在監考人員宣佈考試終了時學生必須停止答題。

  第四十五條 考試開始的30分鐘內和終考前10分鐘內不得離開考場。考試結束,監考人員收完試卷宣佈可以退場時方能離開考場。

  第四十六條 未經監考人員許可,試卷和答題紙一律不得帶離考場。

  第七章 監考、巡考

  第四十七條 監考人員須服從學校考試工作的統一安排,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熟練的業務技能做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維護考場紀律、制止違紀作弊行為,確保考試公正、順利地進行。

  第四十八條 考前要認真學習有關考試的政策、法規,熟悉監考業務。

  第四十九條 巡考人員應佩戴巡考標誌。

  第五十條 監考人員須提前15分鐘到達考場。安排學生座位,要求學生按規定就座。考前向學生宣佈考場紀律,檢查學生考試證和身份證。考試前發現人證不符、非應試學生和沒有證件的學生,立即令其退出考場並做好記錄。

  第五十一條 排定的監考人員不得請他人代監考,如確實無法監考的必須報告學院教學辦公室或考試中心,經批准後方可代監考。

  第五十二條 監考人員應在學生入場前檢查、整理考場。

  第五十三條 監考、巡考人員既要嚴格要求學生遵守考試紀律,又要關心愛護學生,不要因執行紀律而影響考場正常秩序。

  第五十四條 按時開考,並確保試卷分發準確無誤。

  第五十五條 監考人員在監考過程中要集中精力,嚴格要求學生保證考場秩序,不得在考場看書看報、接打電話或做其它與考試無關的事情,不得擅離考場。

  第五十六條 發現違規學生,應收回試卷和違規證據,立即終止其考試並令其退場,並在《考場記錄》中詳細填寫其違規情節。如違規學生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監考人員應立即報告巡考人員或教務處考試中心,避免影響正常考試秩序。

  第五十七條 不得向學生解釋任何有關試題內容的問題,對試卷印刷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當眾答覆,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當眾板書公佈。

  第五十八條 聽力考試進行時,應儘量減少在考場內走動,以免影響考試。

  第五十九條 應嚴格遵守考試時間,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開始和結束時間。

  第六十條 要求學生須在試卷清點無誤後方可離開考場。收發試卷數量要一致。

  第六十一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結束後認真填寫《北京林業大學考場記錄》。

  第六十二條 監考人員要接受巡考人員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對不履行監考職責的監考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嚴重違犯者按教學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 考試期間,校領導、教務處、學生處和各學院黨政工作人員要合理安排進行巡考。

  第六十五條 紀檢、主考及巡考人員應深入考場,勤於巡視,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六十六條 巡考人員必須準時到場,堅守崗位,認真工作並及時向教務處考試中心彙報考務情況。

  第八章 考試違規及其處理

  第六十七條 考試違規行為包括考試違紀行為和考試作弊行為。

  第六十八條 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不持證參加考試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擅自調整座位的;

  4.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機等電子通訊工具和電子字典、錄放音裝置等電子裝置以及書包、書本、筆記、紙張等***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6.開考後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互借文具等***包括計算尺、計算器、筆盒、通訊工具、錄放音裝置等***;

  7.開考後發現抽屜內有書籍、筆記、電子字典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無論是否翻閱、抄錄***;

  8.開考後發現課桌抽屜內有手機等電子通訊工具和電子字典錄放音裝置等電子裝置的;

  9.考試開始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10.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11.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12.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13.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14.其它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開卷考試時,第7條除外。

  第六十九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翻看書籍、筆記、字典***含具有儲存功能的電子裝置***的;

  2.開考後發現座位的桌面上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的***確認為本人所寫,無論是否抄錄***;

  3.開考後在試卷下夾帶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無論是否已經翻閱、抄錄***;

  4.開考後在文具盒內發現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無論是否已經翻閱、抄錄***;

  5.考試時在身體或衣物上抄錄有相關資料的;

  6.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7.試卷被搶奪而不立即報告的;

  8.畢業論文***設計***有剽竊抄襲或偽造資料的;

  9.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10.開卷考試時互相傳閱教材、參考書、筆記的;

  11.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1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裝置和錄放音裝置的;

  13.請他人***或替他人考試的;

  14.故意銷燬試卷、答卷、考試材料或夾帶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16.雷同卷者***雙方同樣處理***;

  17.其它作弊行為。

  開卷考試時,第1、2、3、4、5條除外。

  通過電子監控裝置及其它途徑發現以上行為並經查證後同樣處理。

  第七十條 考試違規處理程式:

  1.立即終止考試;

  2.考試完畢,監考教師將監考記錄、違規證據、試卷交學院教學辦公室,由學院教學祕書當天統一交教務處考試中心;

  3.24小時內在校園內張榜公佈;

  4.考試中心備案後將監考記錄、違規證據、試卷影印後移交學生所在學院黨總支和學生處進行紀律處分。

  第七十一條 學生考試違規後該課程以零分記錄成績。

  第九章 成績評定與試卷分析

  第七十二條 教研室主任負責組織評卷工作,評卷教師應對各學生試卷進行認真評定,閱卷評分標準要嚴格、公正無誤。

  第七十三條 考核成績一般按百分制評定,實踐性教學環節和畢業論文設計***可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評制評定。平時成績包括作業、實習、實驗、課堂討論等***在考試成績中一般應占20-40%的比例。軍訓及勞動課等難於給定評分標準的課程成績按通過、未通過二級分制評定。

  第七十四條 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完成考試的學生,經監考人員同意,可以中途退出考場,該課考試成績按所答試卷應得分數評定。

  第七十五條 評卷教師在計算總評分數時四捨五入後以整數記錄,不得有小數位。

  第七十六條 平均學分積計算:

  式中,P為平均學分積,可以按學期、學年或全學程計算;n為該生在所統計期間內選修科目門數;為科目i的相應學分;Di為學生i科目的成績。

  第七十七條 計算平均學分積時採用二級制計分的課程成績不計入內。平均學分積可以作為各種評優及有關激勵機制的參考條件。

  第七十八條 計算平均成績時,五級分制需換算成百分制,其換算關係見下表:

  五級制 百分制

  優 秀 90-100

  良 好 80-89

  中 等 70-79

  及 格 60-69

  不及格 低於60

  第七十九條 無故缺考或考試不按時交卷者按曠考處理,成績記為零分。

  第八十條 任課教師須按要求工整地填寫成績單,不可連筆,總評成績60分以下者用紅筆填寫。

  第八十一條 考試成績單必須由評卷教師和教研室主任簽字後方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任課教師必須於考試後一週內將學生成績單交教務處和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學期末最後一週內考試的科目成績須在放假後一週內交教學辦公室和教務處,以便及時登入成績、通知學生和安排補考。除特殊情況外,逾期不交者,按《北京林業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處理。

  第八十三條 簽字上交的成績單不得擅自改動。經複查確有錯誤者,須寫清原因經教研室主任、教學副院長稽核簽字後報教務處教學行政科科長核實、批准後方可改正。

  第八十四條 考試後,任課教師應結合學生考試成績對試卷進行認真分析,從中對教學和命題及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總結,不斷提高試卷質量,並認真填寫試卷分析表。教研室主任要對各門課程的試卷分析結果進行審閱,對存在問題的試卷,要分析問題存在的根源,提出解決方案,並告知相關人員。教研室要及時將試卷分析結果報院教學辦公室。

  第八十五條 試卷分析與裝訂要求:必修課以自然班為單位分析、裝訂試卷;專業選修課以專業為單位分析、裝訂試卷;全校公共選修課以課程為單位分析、裝訂試卷。

  第十章 考試試卷檔案管理

  第八十六條 各學院、教研室必須將試卷妥善儲存,建立試卷檔案,學生的答題卷由教研室或學院統一保管,至少要保留至學生畢業一年後方能銷燬,答題優秀的答題卷應作為範例永久儲存。

  第八十七條 試卷須與試卷分析表、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監考記錄和成績單一起裝訂成冊儲存,便於教學檢查和資料統計。

  第八十八條 教務處考試中心和各學院須將考試樣題、試卷命題表分類歸檔儲存。

  第八十九條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課程要保留考查記錄檔案。

  第九十條 教務處考試中心不定期對各學院試卷檔案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第九十一條 學生一般不得查閱考試試卷,特殊情況下學生提出申請經教學辦公室和教務處考試中心批准後方可查閱。

  第十一章 補考

  第九十二條 學生必修課考核不及格需要補考;專業選修課考核不及格可以補考,也可以改選其它課程;全校公共選修課不補考,重複選修同一門公共選修課按補考成績記錄。

  第九十三條 實踐性教學環節考試不及格不組織補考,學生須重新學習並參加考試。

  第九十四條 補考具體規定以每年度的《北京林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為準執行。

  第十二章 免修、免聽

  第九十五條 學生自身掌握的知識已經超出或達到應修課程教學大綱要求者,可以辦理免修或免聽手續;學生應修的某門課程因某種原因不能跟班聽課,可申請辦理免聽手續。

  第九十六條 體育課、政治理論課、勞動課及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申請免修或免聽。

  第九十七條 因身體疾病,經校醫院證明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由體育教學部安排上保健體育,經任課教師考核通過,方可視為體育課合格。

  第九十八條 申請免修、免聽某門課程的學生,需根據課程表在開課學期的第1周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教學副院長稽核同意後報教務處批准備案。

  第九十九條 免修申請者必須參加開學初的考試,成績達到70分以上***含70分***視為取得學分,以60分作為該課程成績記載,該課程准予免修;考試成績達不到要求者,按原教學計劃學習,該課程不能再提出免修。

  第一百條 獲准免聽的學生須隨時瞭解免聽課程程序,按時完成教學過程中規定實習、實驗、課程設計和教師佈置的課外作業等其它教學環節,否則不能參加期末考試,該課程以曠考論。

  第十三章 緩考

  第一百零一條 學生因事因病或其它正當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在該課程考試前辦理緩考申請,考試後一般不予辦理緩考。緩考辦理程式為:持相關證明在教學辦公室填寫緩考申請表,所在學院教學副院長稽核同意,報教務處考試中心批准備案,並由學生本人將緩考申請結果報告任課教師;緩考課程不單獨安排考試,隨下一學期的補考進行。

  第十四章 考務總結

  第一百零二條 考試結束後各學院及時進行考試工作總結並報教務處考試中心。

  第一百零三條 考試中心要對各種考試及時總結,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規定只適用於本科課程考核。

  第一百零五條 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歸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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