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停車場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1日

  為維護學校停車場的秩序,規範停車場的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 總 則

  第一條 地下停車場產權歸學校所有,車位採取租用方式有償使用。

  第二條 學校公務車和職工私家車均需交納存車費。

  第三條 資產管理處負責地下停車場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計劃財務處依據存車協議收取存車費。

  第五條 後勤管理處負責地下停車場設施的日常維修與維護。

  第六條 行政管理處負責地下停車場立項工程的建設與維修。

  第七條 安全穩定工作辦公室負責地下停車場消防設施的配備與維修、停車場值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

  二 車位管理

  第八條 地下停車場限定學校正式員工的車輛停放,一名職工只能申請一個車位***一戶家庭最多申請兩個車位***。

  第九條 公務車使用單位或職工申請車位,應向資產管理處提交申請,批准後與資產管理處簽訂存車協議。

  第十條 公務車使用單位或職工擬終止停車的,須及時到資產管理處辦理協議終止手續。禁止私自將車位轉租他人,一經發現,學校收回車位使用權。

  第十一條 存車費按年度收取,學校根據經營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超過交費期限15天未交費,學校收回車位使用權。

  三 出入庫管理

  第十二條 地下停車場24小時開放,遇工程維修、惡劣天氣等特殊原因影響車輛存放時,地下停車場臨時停用。

  第十三條 地下停車場安裝智慧道閘系統,車輛須刷卡出入,無卡的車輛禁止進入停車場。

  第十四條 地下停車場限高2米,超過限制高度的車輛禁止進入。

  四 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停車場僅允許備案並交費的車輛停放,其它車輛嚴禁停放。

  第十六條 車輛出入停車場須減速慢行,在停車場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七條 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安裝熱車儀的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故障車輛進入停車場。

  第十八條 停車場內禁止隨處扔垃圾,嚴禁在停車場內吸菸。

  第十九條 停車場的車輛出入通道禁止人員通行,未成年人禁止進入地下停車場。

  第二十條 禁止消防通道及過道等處隨意停車,對不按位停車造成的後果,車主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車輛停放應避讓公共設施、障礙物和其他車輛,損壞停車場裝置和設施的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地下停車場內禁止試車、修車、洗車、練車,禁止無證駕駛。

  五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者,學校可以取消其存車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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