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3日

  為了加強小區裝飾裝修管理和監督,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小區整體環境,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保證業主的生活居住質量,保持物業外立面的統一、美觀,延長物業使用年限,根據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裝修施工嚴禁破壞房屋結構,嚴禁在承重牆上打孔、開門、窗。裝修前業主應到小區物業管理處申請裝修許可證並登記備案。

  第三條 申請裝修許可證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北京市室內裝飾裝修企業《營業執照》;

  2、北京市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3、裝修設計平面佈置圖***註明電器容量及地面材料和作法***;

  4、裝修施工申請書及裝修責任承諾書;

  5、提交裝修施工人員身份證影印件一式兩份及一寸照片;

  6、裝修行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應出具共有人同意的證明;

  7、住戶與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協議或合同影印件。

  第四條 裝修許可證申請人必須是產權人或其委託人,申請內容須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填寫。同時業主在裝修前應會同裝修單位與小區物業管理處簽訂《室內裝修服務協議》,並繳納相應費用。

  第五條 業主在裝修前在物業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應與裝修施工單位對住宅情況進行檢查,填寫《裝修進場前檢查表》,明確裝修前後責任。

  第六條 業主應書面承諾裝修管理責任,並對所聘請的裝修公司施工人員的行為負責,並督促其遵守裝修管理規定。

  第七條 上述手續完備後,小區物業管理處將對裝修戶發放“裝修進場許可證”標明該裝修過程的合法性。同時為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

  第八條 裝修公司在裝修進場時,應將“裝修進場許可證”張貼在戶門內側,以便檢查。

  第九條 裝修期間,裝修公司嚴禁將裝修廢料倒入下水道,業主有提醒和監督的責任。業主或裝修公司及施工人員的財物、材料等,須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責任自負。

  第十條 裝修戶如需留宿施工人員,須到物業服務檯辦理留宿證。施工人員不準在園區內衣冠不整、隨意遊蕩、喧譁。

  第十一條 裝修時間上午為8:30—12:00,下午為 2:00—18:00,若18:00後繼續裝修,不得有影響其他住戶正常休息的裝修行為***如切割、鑿牆、搬運大件物品等發出的噪音***,晚間裝修最晚不得超過20:30。

  第十二條 業主或裝修施工單位在搬運材料、工具、傢俱時嚴格遵守管理 處的規定。

  1、車輛停放不能影響交通,裝運的車輛卸貨完畢後立即開走;

  2、裝修材料、工具、傢俱等超大、超重不得使用電梯運送;

  3、散裝的黃沙、石子、水泥等裝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裝運送到室內;

  4、搬運材料時應注意保護共用部位和公共設施裝置,嚴禁在公共區域拖拉裝飾材料;

  5、裝修材料的進場時間儘量避開業主上下班高峰時間段***早8:00-9:00晚17:00-18:30請勿使用電梯搬運大量材料***;

  7、業主或裝修施工單位有大量物品搬運時,須預先與服務檯聯絡,以便控管理;

  9、易燃、易爆、易腐蝕的物品,嚴格按規定運送,不得經電梯運送,不得在小區大量存放。

  第十三條 裝修公司在房屋裝修過程中,應關門裝修,避免影響其他住戶。 第十四條 住宅區裝飾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1、任意使用大錘敲擊牆面;

  2、任意使用明火和電爐;

  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裝飾材料;

  4、擅自改動管線走向和下水設施;

  5、擅自改變外立面顏色,安裝超重、超大或違反相關規定的設施裝置;

  6、高空拋物,灑水,揚塵;

  7、侵佔公共部位,損壞公共設施裝置;

  8、任意傾倒裝修廢棄物;

  9、擅自搭建任何構築物和建築物;

  11、其他有礙於房屋安全和損壞住宅區環境的行為。

  第十五條 裝修施工垃圾須袋裝,並紮緊口袋堆放在小區物業管理處指定的場地,由物業管理處統一清運。

  第十六條 業主和裝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裝空調室外機時,請儘量安裝在建築外立面室外機預留處,保證建築物外立面整齊劃一。

  第十七條 裝修公司不得擅自移動、安裝煤氣管道、煤氣表,如需變動須由專業公司操作。裝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動室內開關箱、改變進戶匯流排,所有電線 改路必須採用護套管,不得直埋護套線。

  第十八條 裝修期間,嚴禁偷電和私接有線電視等行為。不得拆除,封堵廚房間內的共用煙道和衛生間的通風排氣管道。

  第十九條 裝修期間,裝修公司對衛生間必須按原設計的位置佈置,嚴禁抬高地坪,破壞防水層,更改原設計。

  第二十條 裝修期間,應將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暫時封閉,以免垃圾堵塞,否則一切因裝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業主***住戶***和裝修施工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裝修過程中對房屋內原有用於檢查、維修共用設施所預留的維修窗、孔、渠道蓋不得封死,不得在門前、蓋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後影響維修。

  第二十二條 室內若加分隔牆,只可使用輕質材料,以確保安全。

  第二十三條 業主和裝修公司在裝修時,應當配合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對裝修過程進行檢查、監督。業主在房屋裝修完工時,應及時對裝修完的房屋進行自行驗收,並通知小區物業管理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 裝修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須清理乾淨施工現場,到管理處交回出入證,結清各項費用,辦理離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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